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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制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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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夏时期,莱夷人制盐,主要供当地人民食用。至于“厥贡盐”,只说明进贡了这种物品。据清莽鹄立所著《盐法沿革论》载,春秋时期,“及管仲创为盐荚(同策),专擅山海,其利尽归于上,桓特用以图霸”。这说明齐国已将盐业视为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而不只是为老百姓的食用着想了。汉武帝把全国盐业收归官办,在掖县设盐官,招募百姓及流放囚徒制盐,且“官给牢盆”(盐锅)。所产盐全部归官,产销运输都由官家经营。制盐人只能得到工本费,且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其后历代多效此法。唐乾元元年(758)立亭户之法,规定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家,由政府登记其户籍,名曰亭户,后叫灶户,免杂徭。农业人口叫民户,不准制盐,违者科以重刑。
灶户制盐,必须经盐务机关批准,并登记备案。清代,由西由场大使报山东盐运司批准,呈户部备案。1914年,国民政府规定制盐人必须领有制盐许可证,由莱州盐场公署办理领证手续。建国后,1950年开始执行财政部《全国盐场管理规划》,严格开滩晒盐审批手续,境内各盐区均由莱州盐场管理处办理领证手续。1951年,统一领取山东省盐务管理局颁发的制盐许可证。1956年,莱州盐业全部转为国家和集体经营,取消了私营盐田。
历代政府,为了保证供求平衡和保护税源,对原盐产量都严格控制,对灶户则严格规定生产指标。清乾隆元年(1736)规定滩晒灶户,每年三月廿日开滩,六月廿停晒。逾期捞不上来的盐,全部化掉,不准再收。建国后,亦严格按照盐务机关下达指标组织生产,不准超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