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
建国前,男女青年一般在18岁左右就成婚,至于大男娶小女、大女配小婿现象在县内屡见不鲜。
建国后,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境内早婚早育现象逐年减少,晚婚晚育风气逐渐形成,到1964年,全县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的男女青年达4115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晚婚晚育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1972年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恢复正常,1975年,全县统一规定在五一节、国庆节、新年、春节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借此机会向男女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同年,大夼、万第、姜疃、高格庄、沐浴店公社和71个大队先后为300余名晚婚男女青年举办集体婚礼。1976年在登记结婚的4075对男女青年中,男性平均年龄为25.8岁,女性平均年龄为24.1岁。1977年,自觉制订晚婚计划的男女青年总数达到91892人,占婚龄总人数86.5%。1972~1979年,全县共有39234对男女青年登记结婚,其中有32654对达到晚婚年龄,占结婚总数的83.22%。
1980年,国家新修订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方可结婚。1981年全县登记结婚人数12022对,晚婚率由1980年的94.3%下降到78.41%。为改变晚婚率下降状况,县政府发动各行各业各单位,广泛深入进行晚婚晚育宣传教育,严把结婚登记年龄关。1982~1987年,全县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共有52759对,其中达到晚婚年龄的有43040对,占结婚总数的81.59%。
节育
1956年秋县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后,始终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结合的原则,让群众选择不同的节育方法。按节育效用情况大体分为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临时措施,即放置避孕环、口服长效或短效避孕药,采用避孕套及子宫帽等避孕工具;永久措施,即男性结扎输精管,女性结扎输卵管,或用药物粘堵输精管、输卵管。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群众受“生儿育女,命中注定”、“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以及“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影响,接受节育措施的人数不多,节育效果不明显。1957年,县妇幼保健站先后在山前店乡东朱儿宅村和城区隆茂铁工厂(莱阳动力机械厂前身)进行节育工作试点,并借新年、春节亲人团聚时机大力宣传节育意义,传授节育知识,指导群众有效使用避孕工具,接受避孕的人数日渐增多。
1958年2月,在全县党员代表大会上县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并在赤山乡召开了2000多人参加的誓师大会。与此同时,全县还举办计划生育图片、模型、挂图展览4次,印发避孕手册数千份,为农村、厂矿培训男女计划生育宣传员数百名。同年,全县10多个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达到育龄夫妇数的70%以上。但因大部分采取临时措施,成果巩固率不高。
1962~1963年,县政府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指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专门下达计划生育文件,并责成妇幼保健站为农村、工矿企业培训计划生育宣传骨干1393人。1964年,全县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3次,培训、复训计划生育宣传员6503人(次),成立基层计划生育指导小组396个,实施节育措施的人数达到4900多人。1965年,县医院组织工作队巡回各村,为群众做节育手术,全县接受节育手术人数达到1.3万多例。1966年,共做男女结扎节育手术5039例。全县人口出生率由1962年的47.72‰,下降到32.88‰,由此推算比1962年可少生5850人。
1969~197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回升。1971年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县革命委员会号召全县育龄夫妇按照“晚、稀、少”的要求,制订生育计划、落实节育措施,严格控制第三胎以上生育。同年,全县共做各种节育手术2.8万多例。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向全县印发计划生育公开信,并抽调59名县、社干部对24处公社和94个大队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974年4月,县委召开了计划生育工作后进的8个公社负责人会议,效果明显,躬家庄公社10天内接受节育手术人数就达481例。1975年,全县二胎合理生育率达到60.7%,无三胎以上生育的大队达到51个。
1976~1977年,各公社相继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小分队,各大队普遍建立计划生育情况登记簿(册)。全县成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小组5158个,配设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队长4180人、妇女主任1097人、计划生育宣传员12758人,各公社均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1978年,莱阳县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定期布置,经常检查。在全县9230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77004人落实节育措施,节育率达到83.4%,计划生育率提高到87.15%,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8.83‰。
1979年,县委、县革委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和县、社、队三级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网络建设,坚持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节育措施的落实,巩固提高节育效果。同年,全县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14506对,有2412对夫妇自觉退还发给的二胎生育证书,有3549对新婚妇女报名不生二胎。全县接受节育手术的人数达到2.8万多例。1980年,男扎、女扎手术突破1万例,无二胎生育的大队214个,无三胎生育的大队439个。1981年,一胎生育率达到85.7%。
1982年,乡镇村开始建立计划生育责任制,各级领导部门均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本国策”,广泛宣传。1983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102个宣传工作队,参加人员1900多名,并先后派出96辆宣传车到市集、村庄进行宣传。县、社两级干部宣讲计划生育工作达1947人次,两级广播部门专播计划生育节目226次,文艺工作者专场放映计划生育影片256次,演出计划生育文艺节目172场,办专栏及图片展览3190期。同年,全县共做节育手术52913例,节育率达到94.34%。
1985年,县政府规定,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孩儿为病残的夫妇,经审查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只有一个女孩的514对夫妇和104对养育病残孩儿的夫妇发给二胎生育许可证。
1987年,为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落实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中共莱阳市委先后召开3次常委会和多次乡镇、厂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办宣传栏、黑板报3000多期,印发宣传材料万余份,培训宣传骨干近万人,并对在职工作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是年,全市共做节育手术2.9万多例,152371名已婚妇女中有136617人落实节育措施,节育率达到89.66%,二胎出生领证率由1985年的64.1%减少到56.33%。万第镇有114对只有一个女孩而又符合生育二胎的夫妇,自觉报名不再生育第二胎。
第二节 晚婚节育
晚婚
建国前,男女青年一般在18岁左右就成婚,至于大男娶小女、大女配小婿现象在县内屡见不鲜。
建国后,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境内早婚早育现象逐年减少,晚婚晚育风气逐渐形成,到1964年,全县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的男女青年达4115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晚婚晚育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1972年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恢复正常,1975年,全县统一规定在五一节、国庆节、新年、春节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借此机会向男女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同年,大夼、万第、姜疃、高格庄、沐浴店公社和71个大队先后为300余名晚婚男女青年举办集体婚礼。1976年在登记结婚的4075对男女青年中,男性平均年龄为25.8岁,女性平均年龄为24.1岁。1977年,自觉制订晚婚计划的男女青年总数达到91892人,占婚龄总人数86.5%。1972~1979年,全县共有39234对男女青年登记结婚,其中有32654对达到晚婚年龄,占结婚总数的83.22%。
1980年,国家新修订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方可结婚。1981年全县登记结婚人数12022对,晚婚率由1980年的94.3%下降到78.41%。为改变晚婚率下降状况,县政府发动各行各业各单位,广泛深入进行晚婚晚育宣传教育,严把结婚登记年龄关。1982~1987年,全县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共有52759对,其中达到晚婚年龄的有43040对,占结婚总数的81.59%。
节育
1956年秋县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后,始终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结合的原则,让群众选择不同的节育方法。按节育效用情况大体分为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临时措施,即放置避孕环、口服长效或短效避孕药,采用避孕套及子宫帽等避孕工具;永久措施,即男性结扎输精管,女性结扎输卵管,或用药物粘堵输精管、输卵管。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群众受“生儿育女,命中注定”、“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以及“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影响,接受节育措施的人数不多,节育效果不明显。1957年,县妇幼保健站先后在山前店乡东朱儿宅村和城区隆茂铁工厂(莱阳动力机械厂前身)进行节育工作试点,并借新年、春节亲人团聚时机大力宣传节育意义,传授节育知识,指导群众有效使用避孕工具,接受避孕的人数日渐增多。
1958年2月,在全县党员代表大会上县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并在赤山乡召开了2000多人参加的誓师大会。与此同时,全县还举办计划生育图片、模型、挂图展览4次,印发避孕手册数千份,为农村、厂矿培训男女计划生育宣传员数百名。同年,全县10多个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达到育龄夫妇数的70%以上。但因大部分采取临时措施,成果巩固率不高。
1962~1963年,县政府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指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专门下达计划生育文件,并责成妇幼保健站为农村、工矿企业培训计划生育宣传骨干1393人。1964年,全县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3次,培训、复训计划生育宣传员6503人(次),成立基层计划生育指导小组396个,实施节育措施的人数达到4900多人。1965年,县医院组织工作队巡回各村,为群众做节育手术,全县接受节育手术人数达到1.3万多例。1966年,共做男女结扎节育手术5039例。全县人口出生率由1962年的47.72‰,下降到32.88‰,由此推算比1962年可少生5850人。
1969~197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回升。1971年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县革命委员会号召全县育龄夫妇按照“晚、稀、少”的要求,制订生育计划、落实节育措施,严格控制第三胎以上生育。同年,全县共做各种节育手术2.8万多例。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向全县印发计划生育公开信,并抽调59名县、社干部对24处公社和94个大队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974年4月,县委召开了计划生育工作后进的8个公社负责人会议,效果明显,躬家庄公社10天内接受节育手术人数就达481例。1975年,全县二胎合理生育率达到60.7%,无三胎以上生育的大队达到51个。
1976~1977年,各公社相继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小分队,各大队普遍建立计划生育情况登记簿(册)。全县成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小组5158个,配设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队长4180人、妇女主任1097人、计划生育宣传员12758人,各公社均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1978年,莱阳县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定期布置,经常检查。在全县9230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77004人落实节育措施,节育率达到83.4%,计划生育率提高到87.15%,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8.83‰。
1979年,县委、县革委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和县、社、队三级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网络建设,坚持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节育措施的落实,巩固提高节育效果。同年,全县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14506对,有2412对夫妇自觉退还发给的二胎生育证书,有3549对新婚妇女报名不生二胎。全县接受节育手术的人数达到2.8万多例。1980年,男扎、女扎手术突破1万例,无二胎生育的大队214个,无三胎生育的大队439个。1981年,一胎生育率达到85.7%。
1982年,乡镇村开始建立计划生育责任制,各级领导部门均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本国策”,广泛宣传。1983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102个宣传工作队,参加人员1900多名,并先后派出96辆宣传车到市集、村庄进行宣传。县、社两级干部宣讲计划生育工作达1947人次,两级广播部门专播计划生育节目226次,文艺工作者专场放映计划生育影片256次,演出计划生育文艺节目172场,办专栏及图片展览3190期。同年,全县共做节育手术52913例,节育率达到94.34%。
1985年,县政府规定,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孩儿为病残的夫妇,经审查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只有一个女孩的514对夫妇和104对养育病残孩儿的夫妇发给二胎生育许可证。
1987年,为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落实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中共莱阳市委先后召开3次常委会和多次乡镇、厂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办宣传栏、黑板报3000多期,印发宣传材料万余份,培训宣传骨干近万人,并对在职工作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是年,全市共做节育手术2.9万多例,152371名已婚妇女中有136617人落实节育措施,节育率达到89.66%,二胎出生领证率由1985年的64.1%减少到56.33%。万第镇有114对只有一个女孩而又符合生育二胎的夫妇,自觉报名不再生育第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