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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陋习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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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妇女缠足,相传始于南唐,在封建社会流行1000多年。幼女四、五岁开始,家长用布条紧缠其双足,迫其长成尖足形,折骨伤筋,两足溃烂,痛苦难言,真是“小脚一双,泪水满缸”。妇女缠足后,以小尖为美,但多数步履艰难,有的因足骨折伤,成为终身残废。
辛亥革命后,禁止缠足,但缠足之风在莱阳依然未改。直到1931年(民国20年),政府严加取缔,缠足之陋习才得以根绝。
赌博
境内赌博由来已久。清代、民国时期,无论官场民间,一年四季都有。赌博的形式:押宝、看纸牌、掷骰子、推牌九、打麻将等。不少人因赌博倾家荡产。民国时期县政府虽下令禁止,然赌博之风,依然盛行。建国后,人民政府严禁赌博,并采取措施,对赌徒予以应有处理。赌博现象逐年收敛,但至今没有根绝。
吸毒
清朝末年,鸦片(大烟)传入境内。政府官吏、地方豪绅、兵痞、恶棍竞相吸食鸦片烟。久吸成瘾,面黄饥瘦,有的穷困潦倒,产业耗尽。辛亥革命后,政府虽行令禁烟,但毒品未除,吸毒者未绝,国民党的官员几乎无日不冒“烟”(鸦片烟)。抗日战争时期,在日军侵占的莱阳城内公开设立的烟馆有10余处。解放后,各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严禁贩毒、售毒、吸毒。通过教育治理,境内吸毒恶习早已根绝。
酗酒
解放前,境内宴请宾客,设陪客劝酒,喝至兴奋时,有的宾客猜拳、行令,输者受罚喝酒,易喝得酩酊大醉。此风气现今仍然存在。
娼妓
解放前,为生活所迫,以卖淫为业的妇女,在莱阳城区及穴坊庄有之。1942年,日伪商会会长尉芝田从青岛等地贩进妓女在莱阳城内公开设置妓院,曰“潇湘书屋”。1945年8月,日伪军投降并撤出莱阳,民主政府查封妓院,取缔娼妓,对40余名娼妓依政策做了处理。这一社会流弊被完全根绝。
迷信
建国前,人们信鬼神、风水、命相、巫术等,患病或遭灾祸时,去神庙烧香祈祷;请阴阳先生看风水、踩地气、选茔地;占卦问卜,算八字和命运;向巫婆、神汉求医治病。
建国后,神庙塑象全被拆除,行骗的巫婆、神汉被揭露批判。封建迷信活动在城区基本消除,在乡村亦逐渐减少。
禁忌
旧俗禁忌,已被破除诸多,但还有些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如:建房时,大门忌冲沟向,忌冲路口。孕女忌食兔肉(怕生子为兔唇、豁嘴)。女孩子忌吃鸡爪、鸡翅膀(怕结婚时大风刮去轿顶)。婴儿出生不满月,忌动土除粪。过春节,忌说“破”、“死”、“完”,忌叫小孩的乳名。正月初一日,忌扫地、打水、借钱、放鸡、打骂孩子。戴孝者忌到本族、邻居家拜年。正月小孩不剃头,否则说“死他舅”。吃饭时,忌反筷子横搁在碗上,忌翻扣碗、酒杯等。给人倒水、添菜、加饭忌反倒。忌下午探望病人。每月初五、十五、二十三为月忌、不能出行。人活到一百岁,仍说九十九。
盗窃
民国时期,坏人入家偷盗、于市行窃、于途拦路抢劫之事频频发生。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整顿社会秩序,盗窃的现象逐渐减少。但社会上还有少数不法分子,不时地干些盗窃勾当。人民政府正在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予以惩处和打击。
蓄婢
封建社会时,境内地主、官绅买贫家小女为婢(俗称“子”)。奴婢立有卖身契,终身为奴。成年后,有的被主人纳为妾,有的被卖给富人为妾或者穷人为妻。辛亥革命后,政府颁布法令,禁止蓄婢,此社会流弊在土改后根绝。
纳妾
封建社会时,官绅富豪以纳妾为荣。妾称“侧室”、“偏房”、“小老婆”,或称为“姨太太”。直至抗日战争时期,莱阳日伪军的官员和国民党游击部队的官员,有的娶“姨太太”三、四人。人民政府建立后,贯彻《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纳妾,此现象已彻底根绝。
童婚
建国前,境内有童婚现象(俗称“小女婿”)。有的父母年老,为使儿子早日成家,强行童年之子与成年女子结婚。建国后,《婚姻法》规定男女不到结婚年龄,不准登记结婚。童婚现象已经消除。
冥婚
建国前,莱阳有冥婚(俗称阴魂亲)之陋习。即未结婚的男女死去,由家长主持将女方的尸骨迁往男方墓地合葬。建国后,随着群众迷信思想的破除,这一陋习已不存在。
童养媳
男女订婚后,如女方年龄小,因家贫送到婆家寄养,谓之“童养媳”。往往不到成人年龄就强迫与其男人结婚,谓之“成家”。这一陋习,建国后已经根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