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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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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来源
解放前,全县职工主要为私营工商业的工人、店员、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生活水平与农民大体相同,终年辛勤经营,难以维持温饱。
建国后,1952年全县手工业有64种,从业人员8134人。1957年,全县国营企事业的职工8920人,加上公私合营的人员252人,共计9172人。1985年,改革招工制度,国家劳动部门统一招收的有:农民合同工、城镇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乡镇企业职工,由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负责招收。1987年,全市有全民、市属集体、乡镇集体企业职工61627人。
职工工资
1939~1945年,境内一般职工月薪粮(玉米)为15-25公斤。
建国初期,职工的工资为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形式。供给制是供给一定数量实物和津贴;薪金制是按月以小米为计量单位发薪。以教师为例,初小教师月薪小米60-90公斤,高小教师70-110公斤,初中教师为100-150公斤,一般每年评定一次。
1950年的下半年,实行“工资分”制,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价格为计算基础,用货币支付工资。1952年,教师工资分情况为:初小教师每人每月平均94.38分,高小教师109.61分,初中教师184.6分。工厂职工“工资分”数额按工种确定。每个“工资分”一般在0.22元(人民币)左右。1955年,改为直接货币工资制,取消“工资分”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工资等级标准,按月发放薪金。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统一了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工人工资定为8级制;行政管理人员定为25级制。
1985年,进一步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包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等在内的结构等级工资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加发教、护龄津贴。按照新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全县工人人均月增资15.63元,机关、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18.62元。1987年,进行一次职务工资调整。

建国后莱阳市几个年份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
┌──┬───────────┬────────┬────────┐
│年份│人数(人) │工资额(万元) │人均工资(元) │
│ ├───┬───────┼──┬─────┼──┬─────┤
│ │全民 │集体 │全民│集体 │全民│集体 │
│ │ ├───┬───┤ ├──┬──┤ ├──┬──┤
│ │ │市属 │乡镇 │ │市属│乡镇│ │市属│乡镇│
├──┼───┼───┼───┼──┼──┼──┼──┼──┼──┤
│1949│2088 │ │ │69 │ │ │332 │ │ │
├──┼───┼───┼───┼──┼──┼──┼──┼──┼──┤
│1952│4656 │ │ │178 │ │ │382 │ │ │
├──┼───┼───┼───┼──┼──┼──┼──┼──┼──┤
│1957│9442 │4491 │ │463 │149 │ │490 │332 │ │
├──┼───┼───┼───┼──┼──┼──┼──┼──┼──┤
│1962│11719 │1304 │ │586 │81 │ │500 │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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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6976 │3824 │5183 │858 │172 │145 │505 │450 │280 │
├──┼───┼───┼───┼──┼──┼──┼──┼──┼──┤
│1978│23786 │7103 │11034 │1267│352 │443 │533 │496 │401 │
├──┼───┼───┼───┼──┼──┼──┼──┼──┼──┤
│1983│29928 │8225 │13402 │2246│562 │744 │750 │683 │555 │
├──┼───┼───┼───┼──┼──┼──┼──┼──┼──┤
│1985│29975 │11624 │14123 │3137│1082│974 │1047│931 │690 │
├──┼───┼───┼───┼──┼──┼──┼──┼──┼──┤
│1987│35044 │12281 │14302 │4469│1361│991 │1275│1108│693 │
└──┴───┴───┴───┴──┴──┴──┴──┴──┴──┘
注:表内职工数不含村级集体及村级以下联营、个体职工数。

职工奖金
建国初期,莱阳工厂企业设立劳动竞赛、增产节约等单项奖,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或年终评出的先进工作者,给予少部分物质奖励。1964年,开始实行综合奖金制度。1966年,将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平均4元,每月随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附加工资被视为“奖金挂帅”,予以取消。1978年,全面恢复奖金制度,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每人每月平均5元,有的单位按月发放;有的单位累计半年一次发放或年终评比后发放。1983年,工业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计奖办法和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奖金的发放和考核分为三种:即评议分等发奖、百分计奖、超定额分成奖。奖金的平均发放数额,随同企业生产效益增长而不断增加。例如:莱阳市毛巾厂,1983年,每人月均7.8元;1985年,每人月均10元;1987年25元。
职工福利
职工宿舍 1975年前,结婚职工大部分租用民房居住,其房租费由女方单位根据既定标准给予报销,原则是每月15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5年后,各单位陆续兴建职工家庭宿舍,大部分职工住上新房。
托幼工作 按市财政局规定,各单位给予职工的入托幼儿补贴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如饮食服务公司每月补贴入托幼儿管理费6元;市级机关托儿所,由机关单位对所属有关干部、职工每月补贴10元。
医疗卫生 从1953年开始,国营企业职工全部享受公费医疗。1957年开始,对实行劳动保护职工家属及其子女给予报销二分之一医疗费。职工依工种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工种者,享受特殊津贴。莱阳毛巾厂规定每月发给工人保健费7元,并按规定发给工人服装、手套、毛巾等。
其他福利 从1979年开始,职工每年每人享受冬季取暖费6元,夏季高温费3元;1985年分别增为12元与6元。同时每月发给职工洗理费1.6元;女职工外加0.8元卫生纸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每年给予适当补助。1962年,在30个基层工会4730名职工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627人,补助金34955元。职工因工殉职、致残、病故的抚恤费按章实行。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根据本人的工资数及参加工作的年限,发给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