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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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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境内小学一、二年级设唱游课,三年级以上至中等学校均设体育课。其训练内容:小学有队列、体操、跳、跑等项目;中学增加篮球、单杠、双杠、田径等项。每周均为2课时。县立小学及中学设专职体育教师,一般小学多为兼职教师。在30年代初期,国民党莱阳县政府曾在小学组建过童子军组织,其体育课有军事训练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境内中小学均设体育课,每周为2个课时,除村级小学不设专职体育教师外,完小(联小)以上学校均有专职体育教师。小学训练内容有游戏、队列、体操、跳绳、田径等;中等学校训练内容比较齐全,通常有队列、体操、跑跳、铁饼、铅球、手榴弹、跳箱、鞍马、篮球、排球、单双杠等,个别学校开设足球、乒乓球项目。小学活动有球、绳、竹杆等简单器械;中学体育活动器械有鞍马、跳箱、高低杠、平衡木、高低栏、铅球、铁饼、手榴弹、标枪、垫子、跳高架等。中、小学上午均有课间操,下午均有课外活动。
1952年,全县中小学推行第一套广播体操(后不断更新,至1987年已推行第六套)。1954年,在莱阳一中、二中、莱阳师范试点推行中学《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体育锻炼标准,其后,在全县中小学全面铺开。1956年,举行全县中小学第一届少年田径运动会,这是县内第一次有规模、记名次、发奖牌、组织正规的学校运动会。1957年,对中小学体育活动进行全面考核,经过考核,获得“劳卫制”证章和证书的共1211人,等级裁判员54人,等级运动员116人,射击手323人。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全县中小学在开展体育“双红”(即达到等级运动员和通过“劳卫制”标准)活动中,为争取早先报捷,昼夜苦练,挑灯测验,出现虚假失实现象。1959年,中小学“劳卫制”及格者13160人,等级载判员317人,等级运动员4770人,射击手1432人。
1960~1961年,由于暂时经济困难,全县学校停止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不少学校体育场地被开垦种粮、种菜。“劳卫制”锻炼也自此停止。
1962~1965年,学校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恢复正常,体育课增加刺杀、投弹、射击等军事训练内容。此期间,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体育锻炼,致使学生体质下降,县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使这种情况很快得到纠正。
1966~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学校正常体育活动停止,许多体育器械被破坏。1968年春,学校“复课闹革命”,全县各中小学普遍开展军训活动,训练项目有列队、投弹、刺杀、射击、游泳、拉练等,但正常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仍未开展。1972年,学校体育活动逐渐恢复,田径队、篮排球队相继恢复正常训练。1973年起,篮球、排球和乒乓球,成为中小学体育活动的主要项目。1975年,国家体委颁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境内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均按其标准要求进行训练。
1978年,全县各学校贯彻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普遍加强“两操”(广播操、眼睛保健操)、“两课”(体育课、课外活动)体育活动,并按照《体育教学大纲》有计划地进行体育教学训练。1979年,县教育局教研室设置专职体育教研员,对学校体育加强研究指导。
1982~1987年,全县中小学本着三为主(即普遍增强学生体质为主、面向全体学生为主、经常锻炼为主)原则,大力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训练活动。为了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体质下降的倾向,自1982年起,县教育局规定高考预选需加试体育,体育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高考。1984年后,县重点高中招生,也实行加试体育办法,并按50%的体育考分记入总分。同年,全县有10处学校“达标”活动及格率为80%,良好率40%,优秀率15%,受到省体委和省教育厅表扬。1985年,全县高中达标率为88.5%,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六中、七中、八中等7个单位成为贯彻“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省级先进单位。梁家疃、穴坊、谭格庄3处联中和十五中,分别成为省及烟台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