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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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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境内档案管理机构,无可稽考。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档案,由各单位整理、保管。1956年,县委、县政府建立档案室,并配备2名专职人员。1958年11月,建立莱阳县档案馆,1962年12月成立莱阳县档案管理局,局、馆合署办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档案局、馆,将业务工作交县革命委员会秘书兼管。1972年,成立档案组,有专职人员2名。1980年12月,恢复档案局及档案馆,共配备工作人员7人。1987年4月,县档案局、馆分别改称市档案局、馆;市属各部门、乡镇及较大企事业单位建立档案室4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