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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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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化事业由县署教谕、训导兼管。民国期间,先后由劝学所、教育局、第五科、第四科兼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届民主政府均设教育科兼理文化工作。新中国建立之初,县政府责成教育科兼管文化事业。1950年改教育科为文教科。1956年分设教育科、文化科。1961年5月教育科与文化科合并称文教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文教局因受冲击而失去职能作用。1968年9月,由县教育革命办公室兼管文化工作。1970年2月,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教育组兼管。1975年11月,撤销教育组,复设文教局。1977年9月撤销文教局,分设文化局与教育局。1987年4月撤县建市后,改县文化局为市文化局,直辖事业单位有:文化馆、剧院、京剧团、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图书馆、文艺创作室、书画研究会、文物收购站及26处乡镇文化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