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县群众历来有尊师重教的美德,但在旧社会,教师职业无保障,生活清苦,故有“家有二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
1930年,县立莱阳中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5元,最低者15元,平均20元;高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0元,最低者14元,平均18元;初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16元,最低者10元,平均12元。
1939,完小校长月薪28元,高小教员月薪25元,初小教员月薪22元,村立小学教员月薪8~15元(外加饭费补助5元)。1942年,在国民党统治区,县立初级中学,教师月薪60~120元(系赵保原发行的流通券),每天供应粮食30两(16两为1市斤,30两折0.9公斤);小学校长36元,教导主任34元,教师30~33元;在抗日根据地,小学教职员除每月供给30公斤食粮和50公斤柴草外,高级小学校长月薪40元,高级小学教员36元,初级教员32元。1943年,小学校长月薪55元(北海币),教导主任53元,高级小学教员50元,初级小学教员45元。同年10月,中小学教职员的生活费改为粮食制(以玉米为标准)。1944年10月后,小学教师实行年薪粮制,初小教员年薪粮350~600公斤,高小教员400~650公斤,校长不超过650公斤。柴草按需由行政村统一供给。
1945年8月莱东、五龙两县解放后,教师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除了教学外,还参与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参军支前、举办民校等社会活动和政治宣传工作。1946年7月,按胶东行政公署规定,对教员的薪粮标准进行调整,薪粮、食粮(即教员本人口粮)、烧草一并供应。初小教员每月薪粮标准90~105公斤,高小教员100~125公斤,初中教员135~155公斤,高中教员155~175公斤。小学教员月薪粮中细粮10公斤,中学教员30公斤,其余为粗粮。女教员产后休假2个月,假期薪粮照发,且薪粮内每月小麦30公斤。1949年4月规定,女教师生育期间,增发生育补助粮(秋粮)75公斤。
建国后,教师从管理体制上被纳入国家干部编制,与国家干部享有同等的待遇。1950~1957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有113名被评为县优秀教师。
1958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因扩大化,全县有数百名中小学教师和领导干部因鸣放言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错受行政处分。
1959年底至1962年,教师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错受处分者,经过甄别有80%被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或撤销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批判“师道尊严”的思潮影响下,教师被诬蔑为“臭老九”,许多教师遭到批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县政府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教师队伍中的冤假错案,全部得到平反,整风反右运动中因鸣放言论错定右派分子或错受处分的问题,全部得到改正。教师社会地位普遍提高,城乡尊师重教蔚然成风。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时,县委、县政府召开尊师重教表彰大会,分别给优秀教师和30年工(教)龄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至1987年底,莱阳市中小学教职工中有县级优秀教师600名,烟台市级31名,省级69名,国家级5名。
在教师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物质生活待遇逐步改善。建国初期,全县中小学教师延续实行薪粮制。按其职务、学历、资历、教学成绩和政治表现评级,按级给薪。初小教师月薪小米60~90公斤,高小教师70~110公斤,初中教师100~150公斤。1952年,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分94.38分,高小教师109.61分,初中、前师教师184.6分,高中、中师教师229.2分,(时每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2角2分左右)。1953年开始在职工中发放福利费。福利费由教育科统一掌握,主要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子女教养补助,外籍教师补助,丧葬及抚恤费等。1955年,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26.64元;高小教师30.38元。1956年国家进行工资改革,全县教职员工工资经调整普遍提高,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35.60元,高小教师40.95元。1961年,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进行调整,升级面为20%。1963年9~10月,又进行调整,教职工升级面为39.8%。同年,国家开始发放民办教师津贴补助:小学每人每月2~5元。农业中学每人每月14元。1972年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额为:小学每人每月4元,中学7元。1974年又定为小学5元,中学8元。1977年,按教职工工作态度,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原工资级别等情况进行评级,为40%的教职工增加工资。
1979年,给46%的教职工增加了工资。同年,12月开始实行班主任津贴,每月小学最高5元,中学最高7元。1980年,按教职工总数的2%为部分优秀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增加工资。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人每年增加到170元,中学增加到210元。同时规定民办教师的工分待遇要相当于或略高于其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力水平,男女同工同酬,并和社员一样参加生产队评奖及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等。
1981年公办中小学教师普遍提升了一级工资。1982年,又给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教师提了级;小学民办教师年补贴额增为220元,中学增为260元。1984年民办教师开始实行工资制,工资由各乡镇统一筹集。按统一评定的等级(一般评为三个等级)发给。除去国家补助外,乡镇对每个民办教师月补助额为30~50元,城厢等镇在60元以上。
1985年国家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资经改革调整普遍增加,平均月工资达80元,并开始实行教龄补贴。1987年,中小学教职工开始评定职称。
幼儿师范毕业从事幼儿教育者,享受中专毕业生同等的工资待遇;从职工中挑选的幼师,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农村的幼师,则同社员同工同酬,实行工资制后,月工资30~60元不等,有的同本村民办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莱阳县群众历来有尊师重教的美德,但在旧社会,教师职业无保障,生活清苦,故有“家有二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
1930年,县立莱阳中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5元,最低者15元,平均20元;高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0元,最低者14元,平均18元;初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16元,最低者10元,平均12元。
1939,完小校长月薪28元,高小教员月薪25元,初小教员月薪22元,村立小学教员月薪8~15元(外加饭费补助5元)。1942年,在国民党统治区,县立初级中学,教师月薪60~120元(系赵保原发行的流通券),每天供应粮食30两(16两为1市斤,30两折0.9公斤);小学校长36元,教导主任34元,教师30~33元;在抗日根据地,小学教职员除每月供给30公斤食粮和50公斤柴草外,高级小学校长月薪40元,高级小学教员36元,初级教员32元。1943年,小学校长月薪55元(北海币),教导主任53元,高级小学教员50元,初级小学教员45元。同年10月,中小学教职员的生活费改为粮食制(以玉米为标准)。1944年10月后,小学教师实行年薪粮制,初小教员年薪粮350~600公斤,高小教员400~650公斤,校长不超过650公斤。柴草按需由行政村统一供给。
1945年8月莱东、五龙两县解放后,教师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除了教学外,还参与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参军支前、举办民校等社会活动和政治宣传工作。1946年7月,按胶东行政公署规定,对教员的薪粮标准进行调整,薪粮、食粮(即教员本人口粮)、烧草一并供应。初小教员每月薪粮标准90~105公斤,高小教员100~125公斤,初中教员135~155公斤,高中教员155~175公斤。小学教员月薪粮中细粮10公斤,中学教员30公斤,其余为粗粮。女教员产后休假2个月,假期薪粮照发,且薪粮内每月小麦30公斤。1949年4月规定,女教师生育期间,增发生育补助粮(秋粮)75公斤。
建国后,教师从管理体制上被纳入国家干部编制,与国家干部享有同等的待遇。1950~1957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有113名被评为县优秀教师。
1958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因扩大化,全县有数百名中小学教师和领导干部因鸣放言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错受行政处分。
1959年底至1962年,教师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错受处分者,经过甄别有80%被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或撤销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批判“师道尊严”的思潮影响下,教师被诬蔑为“臭老九”,许多教师遭到批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县政府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教师队伍中的冤假错案,全部得到平反,整风反右运动中因鸣放言论错定右派分子或错受处分的问题,全部得到改正。教师社会地位普遍提高,城乡尊师重教蔚然成风。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时,县委、县政府召开尊师重教表彰大会,分别给优秀教师和30年工(教)龄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至1987年底,莱阳市中小学教职工中有县级优秀教师600名,烟台市级31名,省级69名,国家级5名。
在教师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物质生活待遇逐步改善。建国初期,全县中小学教师延续实行薪粮制。按其职务、学历、资历、教学成绩和政治表现评级,按级给薪。初小教师月薪小米60~90公斤,高小教师70~110公斤,初中教师100~150公斤。1952年,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分94.38分,高小教师109.61分,初中、前师教师184.6分,高中、中师教师229.2分,(时每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2角2分左右)。1953年开始在职工中发放福利费。福利费由教育科统一掌握,主要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子女教养补助,外籍教师补助,丧葬及抚恤费等。1955年,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26.64元;高小教师30.38元。1956年国家进行工资改革,全县教职员工工资经调整普遍提高,初小教师平均月工资35.60元,高小教师40.95元。1961年,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进行调整,升级面为20%。1963年9~10月,又进行调整,教职工升级面为39.8%。同年,国家开始发放民办教师津贴补助:小学每人每月2~5元。农业中学每人每月14元。1972年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额为:小学每人每月4元,中学7元。1974年又定为小学5元,中学8元。1977年,按教职工工作态度,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原工资级别等情况进行评级,为40%的教职工增加工资。
1979年,给46%的教职工增加了工资。同年,12月开始实行班主任津贴,每月小学最高5元,中学最高7元。1980年,按教职工总数的2%为部分优秀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增加工资。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人每年增加到170元,中学增加到210元。同时规定民办教师的工分待遇要相当于或略高于其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力水平,男女同工同酬,并和社员一样参加生产队评奖及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等。
1981年公办中小学教师普遍提升了一级工资。1982年,又给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教师提了级;小学民办教师年补贴额增为220元,中学增为260元。1984年民办教师开始实行工资制,工资由各乡镇统一筹集。按统一评定的等级(一般评为三个等级)发给。除去国家补助外,乡镇对每个民办教师月补助额为30~50元,城厢等镇在60元以上。
1985年国家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资经改革调整普遍增加,平均月工资达80元,并开始实行教龄补贴。1987年,中小学教职工开始评定职称。
幼儿师范毕业从事幼儿教育者,享受中专毕业生同等的工资待遇;从职工中挑选的幼师,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农村的幼师,则同社员同工同酬,实行工资制后,月工资30~60元不等,有的同本村民办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