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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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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民国中期前,莱阳县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委任;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区立小学校长由区董呈报,县长批准任命,1934年根据《小学法》改为由县教育行政机关遴选人员,呈报县政府任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或设立人遴选合适人聘任之,并呈报教育行政机关备案。中小学教员均实行聘任制。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小学由县教育科统一领导,各中心小学校长兼任教育助理。
建国后至1957年,中学由教育厅和专署管理,1958年由县教育科(局)管理;建国后至1966年,小学一直受县教育科(局)和区、乡(公社)二级管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小学均由贫下中农管校组织进行管理,但公职教职员工仍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调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贫下中农管校组织撤销,中学仍由县教育部门管理,小学仍由县、乡镇(公社)两级管理。
1985年后,高中、职业中专、职业中学、聋哑学校等均由县举办、管理;初中(联中)和乡镇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管理;小学由村举办,乡镇协助管理。
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较大的幼儿园一般设园长1~2人,规模较小的,由1~2名教师负责管理。
学校管理
清末,私塾、私立学校均由办学人(学董)负责管理;官办书院设山长、首士、学长进行管理。民国时期,初级小学设主任教师;高级小学、区办小学均设校长(负责全校工作)、教务主任(负责教学工作)、训育主任(负责学生生活及军事训练);中学设校长负责全校工作,置教务、训育、事务三处。建国后,初小设主任教师;完全小学设校长、教导主任、事务员;中学设校长,置教导、总务两处,分别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50年代初期和中期,实行校长负责制,1958年整风反右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置教导、总务两处,各设主任,分别管理教学、学生思想工作和学生生活、经费收支。“文化大革命”时,学校设革命委员会,下设教改组(处)、后勤组(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原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