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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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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来源
莱阳民兵武器的来源主要靠从敌人手中缴获、自己制造与上级配备3个方面。在抗日战争时期,莱东、五龙两县民兵共缴获敌人步枪439支,轻机枪18挺,迫击炮3门,手榴弹2585枚;解放战争时期,共缴获敌人步枪1080支,各种炮4门,机枪9挺。
莱东民兵工厂曾先后制造各种长枪、短枪、落地开花炮、爆炸管、信号弹、燃烧弹等武器和弹药。
全国解放以后,上级军事机关,陆续为全县民兵配备大批武器。60年代,民兵武器装备有步骑枪、冲锋枪、轻机枪、重机枪、迫击炮等种类。70年代,旧式武器逐渐被更换为“7·62”半自动步枪、“7·62”步枪、“六○”迫击炮、“12·7”高射机枪、“五○”式冲锋枪及“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冲锋枪、高射机枪、轻机枪。1980年后,上级军事部门又给配备“六三”式全自动步枪若干支。至1987年,莱阳市民兵拥有“六三”式全自动步枪,半自动步枪,冲锋枪,各种机枪、火炮等多种武器。
武器管理
1956~1981年,全县民兵武器采取由持枪民兵本人和营(连)集中保管两种形式。1982年后,采取定点集中保管方式。
市(县)人武部组织专职干部和维修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武器装备普查,借此对广大民兵进行爱护武器教育。普查时,采取人、枪、弹三见面方法,深入各村对武器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并检查武器擦拭、登记、保管、交接制度。
民兵分散保管时期的武器维修,主要在普查武器时进行。损坏较轻的武器,由县、社维修组进行维修;损坏较重的调县人武部修理。1982年武器的维修主要由县武装部武器仓库和个别指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