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
建国初期,干部福利费的提出及使用范围没有统一规定。1954年3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的通知》,将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补助原则作了相应规定。莱阳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6分钱提取。1956年,县属以上单位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乡干部按3%提取;1957年,县属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又改为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乡干部按1%提取;1958~1977年,再改为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78~1979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取;1980~1987年,复为按工资总额2.5%提取。提取的福利费额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因天灾、人祸等所造成的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
老弱病残者休假待遇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施行办法》,自此,莱阳县开始对病休人员按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费。对革命有重大功绩,参加工作前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生活费酌情提高。1963年4月按国务院《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通知》之规定,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而又暂列编外的老、弱、残工作人员,其生活待遇,一般按其工资标准的75%发给。1981年4月,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将病休期间发生活费改为发工资,符合离休条件的工资照发,一般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探亲假
干部探亲假待遇与企业人员探亲假待遇一样,详细情况见此编第一章第七节“职工探亲假待遇”。
遗属抚恤
建国以来,莱阳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曾作过多次修改。1952年规定,工作人员病故后不分职务大小丧葬补助费一律发给500~750公斤粮食;规定抚恤金,县级发给粮食1125公斤,科、区级发给粮食675公斤,勤、警人员发给粮食450公斤。1956年8月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100元。1957年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按4~6元发给。1978年规定,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240元发给,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1979年2月规定抚恤金,按病故人员的职务或级别由400元到600元不等。是年11月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改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8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元;1982年后,应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每人每月为15~35元不等,但每户享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原工资额或退休费总额。
第六节 干部福利
福利费
建国初期,干部福利费的提出及使用范围没有统一规定。1954年3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的通知》,将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补助原则作了相应规定。莱阳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6分钱提取。1956年,县属以上单位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乡干部按3%提取;1957年,县属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又改为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乡干部按1%提取;1958~1977年,再改为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78~1979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取;1980~1987年,复为按工资总额2.5%提取。提取的福利费额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因天灾、人祸等所造成的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
老弱病残者休假待遇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施行办法》,自此,莱阳县开始对病休人员按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费。对革命有重大功绩,参加工作前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生活费酌情提高。1963年4月按国务院《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通知》之规定,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而又暂列编外的老、弱、残工作人员,其生活待遇,一般按其工资标准的75%发给。1981年4月,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将病休期间发生活费改为发工资,符合离休条件的工资照发,一般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探亲假
干部探亲假待遇与企业人员探亲假待遇一样,详细情况见此编第一章第七节“职工探亲假待遇”。
遗属抚恤
建国以来,莱阳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曾作过多次修改。1952年规定,工作人员病故后不分职务大小丧葬补助费一律发给500~750公斤粮食;规定抚恤金,县级发给粮食1125公斤,科、区级发给粮食675公斤,勤、警人员发给粮食450公斤。1956年8月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100元。1957年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按4~6元发给。1978年规定,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240元发给,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1979年2月规定抚恤金,按病故人员的职务或级别由400元到600元不等。是年11月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改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8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元;1982年后,应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每人每月为15~35元不等,但每户享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原工资额或退休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