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全县干部工资采用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形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留用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工资制。
供给制计算方法,按粮食、菜金、服装、日用品等项,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按1950年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标准(草案)规定,菜金分大、中、小灶三等。大灶:每日菜金按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粗菜0.5公斤,燃料按原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计算;中灶:每日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3.7倍计算。成品粮每人每日0.75公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1双,草帽1顶。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肥皂3个月2块,牙刷6个月1把,牙粉3个月2包,烟叶每月0.4公斤。纸烟按级别分给,区级以下干部每月5包,县级干部10包。理发按1公斤米价折款,毛巾6个月1条。除此以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残优待金、女婴费、医药费等。
工资计算方法:开始是以粮食(小米、小麦、玉米等)为标准,折合成现金发放。此后以比较固定的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标准计算成工资分,再根据工资分含的不同实物量和不同时期不同的实物价格,折算成货币发给。
1952年3月11日至1955年7月,干部由供给制转为包干供给制,增加供给制人员的津贴,统一划分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1954年,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合理的调整。
1955年7月,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将原实行供给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同时,对工作人员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莱阳县物价津贴为10%。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规定从是年4月1日起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此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莱阳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经过改革,全县平均工资提高20.8%,升级人数为3384人,占总人数的74%。1979年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地区工资区类别,莱阳由三类区调为四类区。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其规定,四类工资区按照五类区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莱阳按五类区被定为每人每月基础工资39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增加一年工龄,月津贴加发5角,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全县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共185个,人员共计8692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1.20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为80.58元,改革后比改革前人均月工资增加19.38元。
第五节 干部工资
建国初,全县干部工资采用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形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留用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工资制。
供给制计算方法,按粮食、菜金、服装、日用品等项,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按1950年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标准(草案)规定,菜金分大、中、小灶三等。大灶:每日菜金按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粗菜0.5公斤,燃料按原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计算;中灶:每日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3.7倍计算。成品粮每人每日0.75公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1双,草帽1顶。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肥皂3个月2块,牙刷6个月1把,牙粉3个月2包,烟叶每月0.4公斤。纸烟按级别分给,区级以下干部每月5包,县级干部10包。理发按1公斤米价折款,毛巾6个月1条。除此以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残优待金、女婴费、医药费等。
工资计算方法:开始是以粮食(小米、小麦、玉米等)为标准,折合成现金发放。此后以比较固定的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标准计算成工资分,再根据工资分含的不同实物量和不同时期不同的实物价格,折算成货币发给。
1952年3月11日至1955年7月,干部由供给制转为包干供给制,增加供给制人员的津贴,统一划分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1954年,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合理的调整。
1955年7月,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将原实行供给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同时,对工作人员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莱阳县物价津贴为10%。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规定从是年4月1日起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此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莱阳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经过改革,全县平均工资提高20.8%,升级人数为3384人,占总人数的74%。1979年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地区工资区类别,莱阳由三类区调为四类区。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其规定,四类工资区按照五类区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莱阳按五类区被定为每人每月基础工资39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增加一年工龄,月津贴加发5角,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全县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共185个,人员共计8692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1.20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为80.58元,改革后比改革前人均月工资增加1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