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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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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5月起,莱阳劳动部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厂矿安全生产、环境卫生、防尘防毒事故处理等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1957年,对全县高温作业的工厂企业,增添降温设备。对国营企业职工普遍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1959年,各企业普遍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检查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是年,全县共发放工作服13285套,工作鞋11285双,手套65878付,工作帽11186个,眼镜3812付,口罩31954个。自此以后,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被列为正常工作制度。
1960年,全县21481名职工中有女工2707人。为保证女工健康及正常工作、生活,各企业对女工三期(经期、孕期、婴儿哺乳期)均有适当照顾。
1970年12月,莱阳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975年5月改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政策,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排除劳动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改善劳动条件,调处、防止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女工和其他特殊工种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至1984年,市境工矿企业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车间均设有安全员,有些单位设立安全科。全市每年进行3~5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对全市197台锅炉及全部压力容器定期检查,严格进行管理。同年,安全办公室合并于劳动局。1987年,全市4个锅炉安装单位,均配备技术骨干,全市350名专业安装人员均经市级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