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配
工人调配的原则是:局部服从全局,分清轻重缓急;凡能在系统内调剂解决的,不跨系统调配;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解决夫妻分居、家庭困难较大的,凡能调往外地的,一般不调入境内;集体单位工人与农、林、牧、渔场工人,原则上不调入全民单位;在同一地工作的夫妻均系工人,原则上不予调动工作;亦工亦农工、预约工、临时工、季节工及计划外用工不能调动。调配的范围是:生产建设工作急需的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双职工(夫妇)长期两地分居者;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随军调动的家属;按政策规定应照顾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离休干部、退休老工人随调子女以及引进工程技术干部的家属、子女等。工人调动手续及审批权限变更数次。60~70年代,县与县之间及地区所属企业与县之间的工人调动由县劳动部门负责办理;跨省市调动,需由县劳动部门报请烟台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县内跨系统调由劳动局负责,系统内调动,由各主管部门办理。1980~1981年,贯彻烟台地区劳动局规定,停办外省、市工人调入境内工作。1982年,外省、市工人调入境内,需报经烟台地区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办理。1983年,外省、市调入工人审批管理办法改为由地区劳动局下达调入指标(分全民和集体),县劳动部门酌情掌握调入。1985年3月,县劳动部门将境内系统之间的工人调动权,下放给各系统主管部门办理。工人调配形式多种多样,从范围上可分为企业内部调动,企业之间调动和地区之间调动;从调动性质上可分为正式调动和临时借调,正式调动改变工人的隶属关系,临时借调不改变隶属关系;从人员数量上分为成批调配和零星调动。其基本调动可分4种情况:
余缺调剂调动 1956年,为支援境内国防建设,从乡镇农村抽调劳动力2732人,其中木工212人,瓦工857人,石工231人,其他技术工104名,壮工1328人。1957年,从各乡镇抽调4241名劳动力。其中属省批示的外调劳动力97人;莱阳专署批示的外调劳动力2249人;县政府批示的外调劳动力1895人。1958年与莱西合县后,将87000名劳动力由农业战线调往县、公社两级工交战线,以满足大办工业需要。同时,还有10100人被调往外地,其中调往青岛4400人,调往济南450人,调往烟台3500人,调往福建省500人,调往黑龙江省1250人。1959年,贯彻中央关于增产增事不增人或增产增事减少人员的指示精神,全年精减职工1695人。其中内部调剂563人(包括调到文登盐场370人),回乡生产1132人。动员青年参加边疆建设3400人,其中未婚青年2616人(男1297人,女1319人)。全部安置到黑龙江省虎林县。1960年,调剂职工617人。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经济方针,调整工业布局,关、停、并、转一部分企业,共精减压缩职工15883人(含莱西县数)。同年外调支援掖县126人。1962年,县委提出减少城镇人口,境内精减职工1047人。1963年,精减职工61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基本停止。
1978年,贯彻山东省劳动会议提出的“增产不增人、超产还减人”的精神,加强余缺调剂控制。到1983年,先后从劳动力多余的单位和生产任务不足的单位调配出数百名职工,充实劳力不足的单位和新建单位。1984年6月,县内接收并安置了重型机械厂(由省属改为烟台市属)转来职工91人。1985年,县政府撤销经营管理不善的第二化工厂、香精厂,将其130名职工进行了调配安排。
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 50年代,劳动部门从生产建设或工作需要出发,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了一批职工夫妻分居的实际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1977年以后,此类调动得到重视,仅1984年,跨省市调入就达248人,调出179人。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1978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县劳动部门与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行妥善安置。仅1983~1985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就达202人,其中全民职工19人,集体职工178人,合同制工人5人。
其他调动包括调入的科技干部随调家属,离退休干部、工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及职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而进行调动的。
1977~1985年间,在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安排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及其他调动工作中,全县共调入工人1980人,调出工人1876人。
定员定额
50年代初期,由于境内工业基础薄弱,定员定额工作只在部分企业中实行。到1957年底,有43%的工厂、企业实行定员定额。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等原因,定编定员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61~1965年,根据《工业七十条》规定,在劳动管理上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制,健全企业科室建设、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强调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企业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企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指标无考核,致使科室机构臃肿,非生产性人员数量迅速增加。1977年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工作得到重视。1982年,对全县52个企业全面进行了整顿,各企业本着班组、车间生产人员只增不减,科室人员只减不增,厂部人员力求精干的定员要求,对各类人员的定员定额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有岗就有人、有人即有标准的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增长。
奖惩
清代及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一般采用解雇或罚款等惩罚手段,强制雇员劳动。新中国建立后,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劳动逐渐成为工人的自觉行为。为保证工人有条理的生产、学习和生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要求职工遵守劳动时间;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分配和调动;按时完成生产定额和工作任务;遵守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对于一贯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精神鼓励方面,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集体”、“模范集体”、“英雄集体”等荣誉称号;在物质鼓励方面,视其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物品,或给予晋升工资的奖励。对于违犯劳动制度的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要依法惩处,对违犯劳动制度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还要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1949~1965年,各企事业单位都制定了劳动奖惩条例,推行比较严格,职工劳动自觉性比较高;“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干扰,规章制度遭到一定破坏,劳动纪律松弛,奖罚不明,劳动生产率下降;1977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厂矿企业重新建立起奖惩制度,职工出勤率和时间利用率普遍提高。
培训
徒工培训 清朝末年及民国时期,境内私营工商界盛行雇用劳动学徒制。学徒期间,企业主只管饭不给报酬。一般行业学徒期限为3年,有的定为4~5年。第一年干勤杂活,第二年干粗活,第三年干部分技术活。出徒时须设“谢师酒宴”,后,方能为技术工人。
建国后在废除旧学徒制的同时,逐步建立新型学徒制,提倡尊师爱徒,建立新型师徒关系,徒工入厂后,单位指定带徒师傅,固定徒工学习岗位,师徒签定保教保会合同,对带徒成绩显著的师傅,单位在政治上给予鼓励,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奖励。一些较大的单位,有时亦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培训徒工。徒工在学徒期间,企业按月发给津贴费,享受与正式工一样标准的福利待遇。不同的工种,其学徒期长短不同,技术简单的学徒期较短,技术复杂的学徒期较长。徒工满期时,所学基本工种经考试须达到3~4级工的技术水平。1958年后,全县各企业均按这种做法和要求对徒工进行培训。
技工培训 建国后,企业对出徒技工采取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方式,继续进行技术训练。各企业制订培训计划,定期举办理论训练、技术讲座,建立成绩档案,按时进行技术考核。1985年,县劳动部门采取现场岗位练兵、技术表演、技术讲座、脱产轮训、业余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各企业1966年以后入厂的在职职工补课轮训一遍。技术专业不同,其脱产轮训期长短不等。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调配
工人调配的原则是:局部服从全局,分清轻重缓急;凡能在系统内调剂解决的,不跨系统调配;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解决夫妻分居、家庭困难较大的,凡能调往外地的,一般不调入境内;集体单位工人与农、林、牧、渔场工人,原则上不调入全民单位;在同一地工作的夫妻均系工人,原则上不予调动工作;亦工亦农工、预约工、临时工、季节工及计划外用工不能调动。调配的范围是:生产建设工作急需的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双职工(夫妇)长期两地分居者;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随军调动的家属;按政策规定应照顾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离休干部、退休老工人随调子女以及引进工程技术干部的家属、子女等。工人调动手续及审批权限变更数次。60~70年代,县与县之间及地区所属企业与县之间的工人调动由县劳动部门负责办理;跨省市调动,需由县劳动部门报请烟台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县内跨系统调由劳动局负责,系统内调动,由各主管部门办理。1980~1981年,贯彻烟台地区劳动局规定,停办外省、市工人调入境内工作。1982年,外省、市工人调入境内,需报经烟台地区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办理。1983年,外省、市调入工人审批管理办法改为由地区劳动局下达调入指标(分全民和集体),县劳动部门酌情掌握调入。1985年3月,县劳动部门将境内系统之间的工人调动权,下放给各系统主管部门办理。工人调配形式多种多样,从范围上可分为企业内部调动,企业之间调动和地区之间调动;从调动性质上可分为正式调动和临时借调,正式调动改变工人的隶属关系,临时借调不改变隶属关系;从人员数量上分为成批调配和零星调动。其基本调动可分4种情况:
余缺调剂调动 1956年,为支援境内国防建设,从乡镇农村抽调劳动力2732人,其中木工212人,瓦工857人,石工231人,其他技术工104名,壮工1328人。1957年,从各乡镇抽调4241名劳动力。其中属省批示的外调劳动力97人;莱阳专署批示的外调劳动力2249人;县政府批示的外调劳动力1895人。1958年与莱西合县后,将87000名劳动力由农业战线调往县、公社两级工交战线,以满足大办工业需要。同时,还有10100人被调往外地,其中调往青岛4400人,调往济南450人,调往烟台3500人,调往福建省500人,调往黑龙江省1250人。1959年,贯彻中央关于增产增事不增人或增产增事减少人员的指示精神,全年精减职工1695人。其中内部调剂563人(包括调到文登盐场370人),回乡生产1132人。动员青年参加边疆建设3400人,其中未婚青年2616人(男1297人,女1319人)。全部安置到黑龙江省虎林县。1960年,调剂职工617人。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经济方针,调整工业布局,关、停、并、转一部分企业,共精减压缩职工15883人(含莱西县数)。同年外调支援掖县126人。1962年,县委提出减少城镇人口,境内精减职工1047人。1963年,精减职工61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基本停止。
1978年,贯彻山东省劳动会议提出的“增产不增人、超产还减人”的精神,加强余缺调剂控制。到1983年,先后从劳动力多余的单位和生产任务不足的单位调配出数百名职工,充实劳力不足的单位和新建单位。1984年6月,县内接收并安置了重型机械厂(由省属改为烟台市属)转来职工91人。1985年,县政府撤销经营管理不善的第二化工厂、香精厂,将其130名职工进行了调配安排。
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 50年代,劳动部门从生产建设或工作需要出发,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了一批职工夫妻分居的实际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1977年以后,此类调动得到重视,仅1984年,跨省市调入就达248人,调出179人。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1978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县劳动部门与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行妥善安置。仅1983~1985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就达202人,其中全民职工19人,集体职工178人,合同制工人5人。
其他调动包括调入的科技干部随调家属,离退休干部、工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及职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而进行调动的。
1977~1985年间,在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安排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及其他调动工作中,全县共调入工人1980人,调出工人1876人。
定员定额
50年代初期,由于境内工业基础薄弱,定员定额工作只在部分企业中实行。到1957年底,有43%的工厂、企业实行定员定额。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等原因,定编定员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61~1965年,根据《工业七十条》规定,在劳动管理上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制,健全企业科室建设、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强调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企业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企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指标无考核,致使科室机构臃肿,非生产性人员数量迅速增加。1977年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工作得到重视。1982年,对全县52个企业全面进行了整顿,各企业本着班组、车间生产人员只增不减,科室人员只减不增,厂部人员力求精干的定员要求,对各类人员的定员定额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有岗就有人、有人即有标准的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增长。
奖惩
清代及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一般采用解雇或罚款等惩罚手段,强制雇员劳动。新中国建立后,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劳动逐渐成为工人的自觉行为。为保证工人有条理的生产、学习和生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要求职工遵守劳动时间;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分配和调动;按时完成生产定额和工作任务;遵守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对于一贯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精神鼓励方面,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集体”、“模范集体”、“英雄集体”等荣誉称号;在物质鼓励方面,视其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物品,或给予晋升工资的奖励。对于违犯劳动制度的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要依法惩处,对违犯劳动制度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还要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1949~1965年,各企事业单位都制定了劳动奖惩条例,推行比较严格,职工劳动自觉性比较高;“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干扰,规章制度遭到一定破坏,劳动纪律松弛,奖罚不明,劳动生产率下降;1977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厂矿企业重新建立起奖惩制度,职工出勤率和时间利用率普遍提高。
培训
徒工培训 清朝末年及民国时期,境内私营工商界盛行雇用劳动学徒制。学徒期间,企业主只管饭不给报酬。一般行业学徒期限为3年,有的定为4~5年。第一年干勤杂活,第二年干粗活,第三年干部分技术活。出徒时须设“谢师酒宴”,后,方能为技术工人。
建国后在废除旧学徒制的同时,逐步建立新型学徒制,提倡尊师爱徒,建立新型师徒关系,徒工入厂后,单位指定带徒师傅,固定徒工学习岗位,师徒签定保教保会合同,对带徒成绩显著的师傅,单位在政治上给予鼓励,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奖励。一些较大的单位,有时亦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培训徒工。徒工在学徒期间,企业按月发给津贴费,享受与正式工一样标准的福利待遇。不同的工种,其学徒期长短不同,技术简单的学徒期较短,技术复杂的学徒期较长。徒工满期时,所学基本工种经考试须达到3~4级工的技术水平。1958年后,全县各企业均按这种做法和要求对徒工进行培训。
技工培训 建国后,企业对出徒技工采取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方式,继续进行技术训练。各企业制订培训计划,定期举办理论训练、技术讲座,建立成绩档案,按时进行技术考核。1985年,县劳动部门采取现场岗位练兵、技术表演、技术讲座、脱产轮训、业余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各企业1966年以后入厂的在职职工补课轮训一遍。技术专业不同,其脱产轮训期长短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