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制度
清末及民国时期,莱阳私营工商业与服务行业招工均由业主自行决定,无统一计划和制度。
建国后至1983年,实行固定工招收制度。其间,先后采用3种招工方式,1950~1965年,招工对象报名后,一般由主管部门根据其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个人成分等情况综合考察后,决定录用与否;1966~1976年,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单位同意、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办法;1977年,招收新工人开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4年起,招工制度实行改革,由招收固定工制度改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每年在劳动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下,由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报名就业人数和各单位需招新工人数量,印发招工简章,开设劳务市场。待业人员携带户口证明信和学业证书、成绩单报名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日期,与招工单位同时到劳务市场,在劳动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双向选择。招收单位录用后,与招收对象签定合同,经县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即可生效。
招工范围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文教、卫生等事业发展缓慢,招收人员甚少,城镇居民多系自谋职业。1937年底,全县工商业、盐业、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从业人员1325人。1938~1945年,城内商业、服务行业共56家,从业人员仅294人。各业各户招工,多为自定条件,无统一规定的招工范围。
建国后,人民政府把招工视为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生活出路的重要途径。1953~1955年,国营企业需用的工人、职员均从在民政科(局)登记的待业人员中招收;1956~1965年,改为从城镇待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部分农村青年中招收;1966~1978年,在退伍军人、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少数农村青年中招收;1979~1983年,以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部分退伍军人及少数农村青年为招收范围。1984年,招工制度改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招收范围为:城镇待业青年、退伍军人、农村青年。1949~1987年,全市累计招工33214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招工制度
清末及民国时期,莱阳私营工商业与服务行业招工均由业主自行决定,无统一计划和制度。
建国后至1983年,实行固定工招收制度。其间,先后采用3种招工方式,1950~1965年,招工对象报名后,一般由主管部门根据其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个人成分等情况综合考察后,决定录用与否;1966~1976年,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单位同意、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办法;1977年,招收新工人开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4年起,招工制度实行改革,由招收固定工制度改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每年在劳动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下,由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报名就业人数和各单位需招新工人数量,印发招工简章,开设劳务市场。待业人员携带户口证明信和学业证书、成绩单报名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日期,与招工单位同时到劳务市场,在劳动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双向选择。招收单位录用后,与招收对象签定合同,经县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即可生效。
招工范围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文教、卫生等事业发展缓慢,招收人员甚少,城镇居民多系自谋职业。1937年底,全县工商业、盐业、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从业人员1325人。1938~1945年,城内商业、服务行业共56家,从业人员仅294人。各业各户招工,多为自定条件,无统一规定的招工范围。
建国后,人民政府把招工视为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生活出路的重要途径。1953~1955年,国营企业需用的工人、职员均从在民政科(局)登记的待业人员中招收;1956~1965年,改为从城镇待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部分农村青年中招收;1966~1978年,在退伍军人、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少数农村青年中招收;1979~1983年,以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部分退伍军人及少数农村青年为招收范围。1984年,招工制度改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招收范围为:城镇待业青年、退伍军人、农村青年。1949~1987年,全市累计招工332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