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九节 土地征用 资料库:莱阳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莱阳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article/4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article/4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民政部门具体承办。国家兴建厂矿、铁路、公路、国防工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商业、市政工程项目及乡镇兴办集体企事业所用土地,需经民政局审查核批。
    随着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49年,全县耕地151.53万亩,人均占有耕地3.4亩,1962年,全县耕地135.24万亩,比1949年减少16.29万亩。为此,国家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控制较严,如要占用土地需按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办理。50~60年代初规定:一般土地补偿,按五级地每亩30元为标准,每加一级增加2元,照此类推。对特殊土地补偿,按原地折款为准。再增加20%补偿费。对房屋、树木、水井等附着物,按其产值、新旧程度、使用价值等与群众协商酌情补偿。
    1966~1971年,按2~4年粮食产量总产值为标准补偿,1972年以后,按3年粮食产量总产值计算补偿。
    1983年1月,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农业局办理。1985年,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暂行规定》,对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并通过广泛宣传、健全制度、严把审批关口、及时查处非法占用等措施,使土地管理工作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行政、法律、经济、计划管理的轨道。在坚持实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严格审批手续的原则下,为国家建设和村镇建房提供必要的用地。1979~1987年,累计查处525个市属及乡镇村集体单位违法占地6097亩。对非法占地单位,进行了罚款,补办了征用手续。

    莱阳市1969~1987年征用土地统计表  单位:个,亩
┌──┬────┬───────────┐
│年份│申请用地│征用数                │
│    │单位数  ├───┬───┬───┤
│    │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
│1969│        │235   │230   │5     │
├──┼────┼───┼───┼───┤
│1970│        │338   │319   │19    │
├──┼────┼───┼───┼───┤
│1971│35      │149   │135   │14    │
├──┼────┼───┼───┼───┤
│1972│83      │340   │315   │25    │
├──┼────┼───┼───┼───┤
│1973│68      │179   │165   │14    │
├──┼────┼───┼───┼───┤
│1974│44      │213   │212   │1     │
├──┼────┼───┼───┼───┤
│1975│60      │355   │329   │26    │
├──┼────┼───┼───┼───┤
│1976│94      │679   │662   │17    │
├──┼────┼───┼───┼───┤
│1977│81      │589   │576   │13    │
├──┼────┼───┼───┼───┤
│1978│61      │296   │289   │7     │
├──┼────┼───┼───┼───┤
│1979│66      │280   │223   │57    │
├──┼────┼───┼───┼───┤
│1980│74      │287   │286   │1     │
├──┼────┼───┼───┼───┤
│1981│29      │96    │90    │6     │
├──┼────┼───┼───┼───┤
│1982│83      │375   │347   │28    │
├──┼────┼───┼───┼───┤
│1983│68      │282.7 │278.6 │4.1   │
├──┼────┼───┼───┼───┤
│1984│92      │392.9 │370.5 │22.4  │
├──┼────┼───┼───┼───┤
│1985│93      │818.3 │818.3 │      │
├──┼────┼───┼───┼───┤
│1986│89      │408.6 │390.7 │17.9  │
├──┼────┼───┼───┼───┤
│1987│194     │1626.6│1478.9│147.7 │
├──┼────┼───┼───┼───┤
│总计│1314    │7940.1│7515  │425.1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