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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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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民政部门具体承办。国家兴建厂矿、铁路、公路、国防工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商业、市政工程项目及乡镇兴办集体企事业所用土地,需经民政局审查核批。
随着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49年,全县耕地151.53万亩,人均占有耕地3.4亩,1962年,全县耕地135.24万亩,比1949年减少16.29万亩。为此,国家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控制较严,如要占用土地需按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办理。50~60年代初规定:一般土地补偿,按五级地每亩30元为标准,每加一级增加2元,照此类推。对特殊土地补偿,按原地折款为准。再增加20%补偿费。对房屋、树木、水井等附着物,按其产值、新旧程度、使用价值等与群众协商酌情补偿。
1966~1971年,按2~4年粮食产量总产值为标准补偿,1972年以后,按3年粮食产量总产值计算补偿。
1983年1月,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农业局办理。1985年,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暂行规定》,对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并通过广泛宣传、健全制度、严把审批关口、及时查处非法占用等措施,使土地管理工作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行政、法律、经济、计划管理的轨道。在坚持实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严格审批手续的原则下,为国家建设和村镇建房提供必要的用地。1979~1987年,累计查处525个市属及乡镇村集体单位违法占地6097亩。对非法占地单位,进行了罚款,补办了征用手续。

莱阳市1969~1987年征用土地统计表 单位: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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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申请用地│征用数 │
│ │单位数 ├───┬───┬───┤
│ │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
│1969│ │235 │230 │5 │
├──┼────┼───┼───┼───┤
│1970│ │338 │319 │19 │
├──┼────┼───┼───┼───┤
│1971│35 │149 │135 │14 │
├──┼────┼───┼───┼───┤
│1972│83 │340 │315 │25 │
├──┼────┼───┼───┼───┤
│1973│68 │179 │165 │14 │
├──┼────┼───┼───┼───┤
│1974│44 │213 │212 │1 │
├──┼────┼───┼───┼───┤
│1975│60 │355 │329 │26 │
├──┼────┼───┼───┼───┤
│1976│94 │679 │662 │17 │
├──┼────┼───┼───┼───┤
│1977│81 │589 │576 │13 │
├──┼────┼───┼───┼───┤
│1978│61 │296 │289 │7 │
├──┼────┼───┼───┼───┤
│1979│66 │280 │223 │57 │
├──┼────┼───┼───┼───┤
│1980│74 │287 │286 │1 │
├──┼────┼───┼───┼───┤
│1981│29 │96 │90 │6 │
├──┼────┼───┼───┼───┤
│1982│83 │375 │347 │28 │
├──┼────┼───┼───┼───┤
│1983│68 │282.7 │278.6 │4.1 │
├──┼────┼───┼───┼───┤
│1984│92 │392.9 │370.5 │22.4 │
├──┼────┼───┼───┼───┤
│1985│93 │818.3 │818.3 │ │
├──┼────┼───┼───┼───┤
│1986│89 │408.6 │390.7 │17.9 │
├──┼────┼───┼───┼───┤
│1987│194 │1626.6│1478.9│147.7 │
├──┼────┼───┼───┼───┤
│总计│1314 │7940.1│7515 │42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