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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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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境内城乡婚姻普遍存在包办、买卖、早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现象。1950年4月,国家颁布实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始可结婚。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结婚时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在城区,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农村,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华侨、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由青岛、济南市民政部门办理;台湾、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则由市民政局承办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须持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及婚姻状况介绍信,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政府填写结婚(或离婚)申请书,经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者发给结婚(或离婚)证。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少于22周岁,女子不得少于20周岁。婚姻登记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各乡镇政府每逢集日办理登记手续,要求新婚男女节育、晚育、计划生育。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1986年3月始,各乡镇招聘婚姻登记员1人,专司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