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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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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安置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朝政府曾颁发过退伍安置章程,1931年(民国20年)国民党政府也曾颁发过退伍安置章程、办法,实际境内均未真正执行,退伍兵的生计不被重视,致使老、弱、病、残人员处境非常艰难。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参战复员回乡的老、弱、病、残者,每年拨出一定款项,予以救济并适当安置,使其有田可耕,有业可操。建国后,人民政府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1950~1962年7月,全县共接收并安置复员军人10220人。对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原籍安置,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与婚姻问题,贷款、贷粮优先。1954年2月,莱阳县富水区(三区)接收并安置复员军人223名,其中,安置在工厂4人,铁路局1人,农业学校1人,公路局2人,任教师2人,余者全部安排参加农业生产。为安置在农村的人员解决土地112亩,山岚15亩,房屋9间。这些人中,担任乡、村干部的83人。得到复员救济的22人,政府帮助买驴6头,猪4头,小推车2辆,并拨出一定的款项帮助添置农具、肥料及修理房屋。野头区(十二区)吕格庄、江汪庄2个乡,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03名,其中,任乡级党组织成员及乡政府委员的19人,任乡人民代表的3人,任农业社社务委员的10人,任村调解主任、农业初级社正副社长、生产队长、民兵连长的13人,并帮助22人解决了婚姻问题。吕格庄村双目失明的一等残废军人王本初,任村党支部书记兼农业社社长,曾以残废军人代表身份,出席县、省优抚对象代表会。
对生活上确有困难,无房或缺房,无家可归和有家不愿归的复员军人,实行异地安置,利用招婿、招夫、过继等办法,使其各得其所,各安其业。全县利用公房、公地安置21人,招婿安置13人,招夫安置11人,过继安置4人。仅1955年就为无家可归或有家不愿归的59名复员军人解决房子90间,土地110亩,小车13辆,牛1头,人民币1180元。
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分别给予代耕、优待劳动日、定期定量补助等待遇。1959年,县政府在泉水公社留衣庄村筹建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设床位60张,每年入院治疗的复员军人达180多人次。此院后迁至马山埠,1964年撤销。
1963年后,全县共接收部队复员转业干部103人,先后安置在供销系统35人,商业系统18人,银行系统12人,粮食系统30人,卫生系统5人,县汽车队、外贸办公室、税务局各1人。
境内对义务兵退伍人员,按照“从那里来到那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进行安置。对孤儿、单身汉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伍军人,采取“自力更生,发动群众,国家辅助,重点解决”的办法,逐一落实,并解决其困难。1960年退伍的单身汉王明义,回乡一无所有。民政局领导亲自到大队落实,不仅给其解决3间住房,就连锅、碗、瓢、盆及所需家具也给予解决,使王明义能够安心生产,愉快地生活。1978年接收退伍军人812人,除26人复工复职、17人于城镇就业外,余者根据政策,回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对孤儿、单身汉和生活确有困难者,县民政局和大队帮助新盖住房400间,翻新房屋300间,解决木材30立方米,发放救济款8万元。1980年,接收退伍军人1123人,其中有参加中越边界自卫反击战的150人(含受伤致残者11人,一等功者1人,三等功者104人)。对此,县、社、大队三级组织,根据政策,妥善安置。荣立一等功者姜同选,未婚妻提出与其解除婚约,经村民政主任多次做工作,重归和好,结为伴侣。对生活确有困难或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了在安排农活、分工分业上照顾外,还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或定期定量补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重点转移到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对伤病残者及单身汉妥善进行安置。县内本着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及在技术、信息、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的原则,对1984年、1985年两年退伍军人,量才安置761人,占军地两用人才总数的81%。并帮助608名无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走上勤劳致富之路。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718名,量才应用了298名,占军地两用人才总数的90%。1957~1987年,共接收退伍军人22418人,其中安排在农村的21068人,安排各种工作的1350人。自1979年以来对453名参战退伍军人,已安置327名,占7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82年,县民政局组建莱阳县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休养所;新建离休退休干部宿舍楼14幢,占地40余亩。1985年,征地17亩建团职宿舍楼4幢72套,营职楼房宿舍96套,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6户。还建有从事学习、娱乐活动的楼房1幢,面积1500平方米,车库7间。至1987年底,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78户,散居37户。休养所内设有老干部活动室、医疗室、理发室、饭店、商店、招待所。有服务用房18间,服务人员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