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
县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实行优待。
优待标准 总的原则是保证优待对象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以所在村(队)农民群众平均劳动所得为标准计算。1985年,实行乡镇统筹优待办法,以各乡镇人均收入为基数计算。烈属享受优待为人均收入的1.2倍,军属享受一个整劳力的收入,残废军人和60岁以上复员军人,享受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
优待形式 抗日战争时期,各村对抗属的优待主要是助耕;土地改革后,由助耕转为代耕,将烈属自耕不了的土地逐块落实到年满18-60岁的男劳力身上,由其负责耕、种、收。对孤寡烈属挑水、搬泥、积肥等零活,也分配专人负责,列入代耕义务。境内代耕方式主要是固定到户,或者户、组结合。
1951年,全县固定到户的全部代耕户数为6326户,代耕74347.5亩地;部分代耕户数7896户,代耕58856亩地;固定到组的全部代耕户268户,代耕3527亩地,部分代耕户328户,代耕7740亩地;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全部代耕户126户,代耕1218亩地,部分代耕户221户,代耕1256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转为优待工分。优待原则是农业社首先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适当安排活计,其劳动收入和其它固定收入不足时,给予优待劳动日。时全县烈、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25991户,享受优待的4654户,共计优待829万分(整劳力1天通常为10分)户均1600分。1983年,始发优待金,全县优抚对象35684户,优待8701户,优待现金199万元。
1985年后,实行乡镇统筹优待,全县优抚对象33819户,优待11653户,优待款329万元。1987年,全市优待12247户,优待款377.35万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军属119户,优待款3.7万元。
1953年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另外,残废军人持证乘车船,享受半票优待。
1980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发护理费36元,全县享受护理费的59人。1986年,护理费调为45元,1987年3月又调为51元。市内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共55人。
1987年,全市革命残废军人,按其残情,享受国家配置三轮车的64人,四轮车的5人,配备拐杖的250人,配备腰围的42人,假臂的29人,假腿的61人,穿病理鞋的195人。
定补
自1957年起,境内开始对烈属、军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定补标准是:对孤老烈属,每户1人的每月2~3元,2人的3~5元,3~4人的不超过8元;对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个别照顾,标准3~5元。1960年,定补条件有所放宽,补助标准有所提高。1963年,县政府规定,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能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能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对这几种人,凡是没有给予定补的,自是年起,均给予定补。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属1291户,2783人,全年补助额74326元,每户每月平均4.8元,人均2.26元;复员军人220人,年补助款9506元,每人每月平均3.6元。1980年,享受定补的烈属增加到1908户,2223人,占其总户数的71.5%。月定补款17186元,户均9元,人均7.5元;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2211户,占其总户数的25%;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31人,每人每月平均7.6元。1987年,莱阳市对复员军人定补面扩大到93%,人均月补12.5元。
1987年莱阳市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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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残废│革命残│在乡 │在职 │
│ │原因│废人员├──┬──┬──┬───┬───┬───┬───┼──┬──┬──┬───┬───┬───┬───┤
│ │ │总数 │小计│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小计│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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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因战│3062 │2688│1 │34 │212 │601 │923 │917 │374 │1 │8 │27 │80 │122 │136 │
│ ├──┼───┼──┼──┼──┼───┼───┼───┼───┼──┼──┼──┼───┼───┼───┼───┤
│ │因公│425 │293 │ │5 │21 │69 │113 │85 │132 │ │5 │9 │32 │45 │41 │
│ ├──┼───┼──┼──┼──┼───┼───┼───┼───┼──┼──┼──┼───┼───┼───┼───┤
│ │因病│33 │22 │ │1 │3 │18 │ │ │11 │ │ │2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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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因战│3012 │2643│1 │31 │202 │590 │908 │911 │369 │1 │8 │27 │79 │121 │133 │
│废军人├──┼───┼──┼──┼──┼───┼───┼───┼───┼──┼──┼──┼───┼───┼───┼───┤
│ │因公│399 │281 │ │4 │19 │65 │109 │84 │118 │ │4 │7 │25 │43 │39 │
│ ├──┼───┼──┼──┼──┼───┼───┼───┼───┼──┼──┼──┼───┼───┼───┼───┤
│ │因病│33 │22 │ │1 │3 │18 │ │ │11 │ │ │2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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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工│因战│1 │ │ │ │ │ │ │ │1 │ │ │ │ │ │1 │
│作人员├──┼───┼──┼──┼──┼───┼───┼───┼───┼──┼──┼──┼───┼───┼───┼───┤
│ │因公│11 │1 │ │ │1 │ │ │ │10 │ │1 │2 │5 │2 │ │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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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人│因战│ │ │ │ │ │ │ │ │ │ │ │ │ │ │ │
│民警察├──┼───┼──┼──┼──┼───┼───┼───┼───┼──┼──┼──┼───┼───┼───┼───┤
│ │因公│2 │ │ │ │ │ │ │ │2 │ │ │ │1 │ │1 │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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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民│因战│49 │45 │ │3 │10 │11 │15 │6 │4 │ │ │ │1 │1 │2 │
│兵民工├──┼───┼──┼──┼──┼───┼───┼───┼───┼──┼──┼──┼───┼───┼───┼───┤
│ │因公│13 │11 │ │1 │1 │4 │4 │1 │2 │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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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烈士抚恤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至1987年,境内共有烈士5299名,病故军人125名,根据各时期抚恤标准,发给抚恤粮或抚恤金。建国前,对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微薄。1944年,按照胶东行署、胶东军区联合训令规定,对抗日阵亡军人,如果由地方政府办理殡葬,殡葬费不超过1300元(北海币,下同),并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元。1946年,根据省规定,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及民工等牺牲、病故后,一律发给其家属殡葬粮300~400公斤,抚恤款500~1200元。1948年规定,干部战士牺牲后,发给小米150~300公斤。
1950年,政务院正式颁布抚恤暂行条例,此后几经修改调整,不断提高抚恤标准。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额为: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算;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级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军人、民兵,增发四分之一。全市对1984年4月1日后牺牲的革命烈士,都执行此标准,补其不足部分。
残废抚恤 1946年,根据山东省政府规定,一等残废人员,全年按当时60公斤猪肉价折款发给残废金,由政府发给,并拨给土地3~4亩,由群众代耕,维持生活;二等残废人员每年按35公斤猪肉价折款发给,由政府供给其每年生活费数二分之一,或拨给土地2~3亩;三等残废者,每年按17.5公斤猪肉价折款发给。
建国后,国家内务部制定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至1987年已作多次修改、调整,不断提高抚恤标准。莱阳市一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先后于1950年、1963年、1964年、1972年、1981年进行过5次换证检评工作。每次都有不少革命残废军人,根据残情变化,另行评残或调整残废等级。1972~1987年,全市新评残废的85人,提高残废等级的134人,恢复残废等级的387人。1987年,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520人,其中在乡的3003人,在职的517人。
烈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1985年,按照有关规定,境内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改为定期抚恤。农村烈属每月抚恤金20元,孤老者25元;居住城镇者30元,孤老者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月抚恤金15元,孤老者20元;居住城镇者25元,孤老者30元。
烈士褒扬 1981年,莱阳县组织《革命烈士英名录》编写小组,搜集整理革命烈士英雄事迹。至1987年底,全市共有革命烈士5299人(含女性18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27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848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3799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475人,中越边界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5人,其它145人。这些烈士,已全部编入《革命烈士英名录》中。
1952年,县政府拨款,在城南红土崖始建革命烈士陵园。1953年9月建成,陵园面积3200平方米,围墙周长514米。至1987年,园内安葬烈士2526人,留下姓名的仅有548人,无名烈士1978人。
陵园建成后,年年修缮,培植树木予以绿化。现园内苍松翠柏,傲然挺拔,革命烈士长眠于绿树花丛之中。牌坊式陵园大门雄伟壮观,大门两旁有毛泽东主席手书式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每逢清明佳节,境内党、政、军、民及学生数万人前往祭扫烈士墓,悼念烈士,敬送花圈、挽联,寄托广大人民对烈士的哀思。
1986年,县政府拨款3000余元,重新整修烈士陵园,办起“烈士事迹展览室”和“烈士纪念堂”,展出不同革命历史时期的13名烈士事迹和全部烈士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