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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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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内无专门民政机构,民政事宜由知县亲理。
民国初年,县公署始设民政科,1929年(民国18年),县政府下设5个科,民政为第一科。
1940年5月,莱阳县成立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各区置民政助理员1人。1941年2月,莱阳县分为莱东行署(后改为莱阳)和莱阳县(后改称莱西)。莱东行署设民政科。1945年3月,莱东行署析出五龙县,两县均设民政科。
1950年3月,莱东、五龙两县合并称莱东县,6月,莱东县改称莱阳县,县政府设民政科,各区设民政助理员。9月,县政府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改名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撤销),负责安置复员军人事宜。1958年3月,民政科改建为民政局。
1968年,撤销民政局,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群工组分管民政;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内务组分管民政。是年2月,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恢复民政局,复退安置办公室归属民政局。
1980年12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局。1986年3月,莱阳县民政局设行政、优抚、社会、退伍军人安置4个股。
1987年4月,莱阳撤县建市,莱阳县民政局改称莱阳市民政局,内设行政、优抚、社会、安置、政权建设5个科,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烈士陵园、殡仪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