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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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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县法律顾问处,接受被告人委托和受法院指定,出庭辩护45次,代书诉讼状和其他法律文书86件,接受来访566人次。1982年,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开展刑事辩护36起,代书诉讼状157份,接待来访、解答法律询问248人次,经济代理2起。1983年,刑事辩护20起,代书诉讼状298份,接待来访1400人次,民事代理9起,经济代理4起,息讼60余起。1984年,参加刑事辩护17起,解答法律询问605人次,经济代理7起,为县、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挽回经济损失20.3万元。1985年,为适应企业改革需要,应聘为3处县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建立法律顾问室1个。全年经济代理11起(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9.5万元),非诉讼代理3起(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民事代理3起(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担任刑事辩护7起,代书诉讼状198份,接待来访1525人次,息讼24起,审查、拟定经济合同10份。1986年,为5处工矿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济代理和非诉讼代理5起(避免经济损失7.5万元),刑事辩护26件,解答法律询问999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63件,接待来访105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11件。
1987年,经济代理12起(避免经济损失23.5万元),非诉讼代理3起(避免经济损失9.3万元),刑事辩护26件,解答法律咨询1276次,代书诉讼状18份,接待来访1355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5件,为工矿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增加到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