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65年,县民事调解由人民法院负责,区、乡调解由民政助理兼管,各村(大队)民事调解由村(大队)调解委员会负责。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民事调解工作转交给公社处理。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干扰,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处理。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接管民事调解工作。各公社(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农村仍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时全县有农村基层调解委员会782个,调解人员4000余名;各公社划分调解工作片,各片设有片长。1981年,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754起,处结2465起,其中,防止矛盾激化纠纷27起。1982年对各公社司法助理员前后2次共计训练15天,并分期分批派其参加烟台地区举办的业务短训班接受训练。是年,司法助理员接受各种民事纠纷案件1076起,处结1020起,处结率94.7%,符合调解质量要求的占80%以上。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接受民事纠纷案件5093起,处结4921起,处结率97.5%,达到调解质量要求的占80%以上。防止矛盾激化50起。全县涌现出矛盾不上交的大队250个,占总数的32%;无纠纷大队51个,占总数的6.5%;5年以上无诉讼案件的大队403个,占总数的51.6%。
1981年,县内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有34个,半年时间调处纠纷200多起。
1982年,境内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各基层单位相应建立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人员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报酬及奖惩等均提出明确要求。1983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4709起,处结4637起,处结率98.7%。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由34个增加到48个,共受理纠纷128起,处结107起,处结率为83%。1984年,共发生民事纠纷2716起,处结率99%。有95个村全年无纠纷,345个村做到纠纷问题不上交,防止矛盾激化47起,预防非正常死亡60人,协助党支部制定乡规民约782份;评出五好家庭31087户,好婆婆2046人,好媳妇2122人,好妯娌1662人,好小姑1185人。1985年,在26处乡(镇)相继建立起法律服务站,先后举办民事工作培训班4期。是年,全县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599人次,接待来访1149人次,处理民事纠纷1229起,调处经济纠纷371起,并为公证处介绍业务502件,为法律顾问处联系业务24件,帮助修订合同37件。有4个法律服务站为乡(镇)企业和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有11个站开展经济代理业务,为企业索回欠款53378元。各站共受理处结经济纠纷案159起,代书诉状123件,协办公证手续183件。此外,县司法部门还协同其他单位理顺、完善农村各种承包合同26万份,解决经济纠纷8000多起,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13万份。1986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3506件,处结3470件,处结率98.9%。
1987年,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民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3369起,处结3248起,防止矛盾激化58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3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9人。各法律服务站共接待群众来访3850人次,解答法律询问907人次,为群众代书诉讼状290件,协办公证手续250件。有21个站为乡(镇)企业和农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开展经济代理业务44起,协同乡镇、村办企业追回欠款30余万元。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0~1965年,县民事调解由人民法院负责,区、乡调解由民政助理兼管,各村(大队)民事调解由村(大队)调解委员会负责。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民事调解工作转交给公社处理。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干扰,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处理。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接管民事调解工作。各公社(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农村仍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时全县有农村基层调解委员会782个,调解人员4000余名;各公社划分调解工作片,各片设有片长。1981年,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754起,处结2465起,其中,防止矛盾激化纠纷27起。1982年对各公社司法助理员前后2次共计训练15天,并分期分批派其参加烟台地区举办的业务短训班接受训练。是年,司法助理员接受各种民事纠纷案件1076起,处结1020起,处结率94.7%,符合调解质量要求的占80%以上。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接受民事纠纷案件5093起,处结4921起,处结率97.5%,达到调解质量要求的占80%以上。防止矛盾激化50起。全县涌现出矛盾不上交的大队250个,占总数的32%;无纠纷大队51个,占总数的6.5%;5年以上无诉讼案件的大队403个,占总数的51.6%。
1981年,县内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有34个,半年时间调处纠纷200多起。
1982年,境内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各基层单位相应建立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人员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报酬及奖惩等均提出明确要求。1983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4709起,处结4637起,处结率98.7%。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由34个增加到48个,共受理纠纷128起,处结107起,处结率为83%。1984年,共发生民事纠纷2716起,处结率99%。有95个村全年无纠纷,345个村做到纠纷问题不上交,防止矛盾激化47起,预防非正常死亡60人,协助党支部制定乡规民约782份;评出五好家庭31087户,好婆婆2046人,好媳妇2122人,好妯娌1662人,好小姑1185人。1985年,在26处乡(镇)相继建立起法律服务站,先后举办民事工作培训班4期。是年,全县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599人次,接待来访1149人次,处理民事纠纷1229起,调处经济纠纷371起,并为公证处介绍业务502件,为法律顾问处联系业务24件,帮助修订合同37件。有4个法律服务站为乡(镇)企业和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有11个站开展经济代理业务,为企业索回欠款53378元。各站共受理处结经济纠纷案159起,代书诉状123件,协办公证手续183件。此外,县司法部门还协同其他单位理顺、完善农村各种承包合同26万份,解决经济纠纷8000多起,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13万份。1986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3506件,处结3470件,处结率98.9%。
1987年,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民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3369起,处结3248起,防止矛盾激化58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3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9人。各法律服务站共接待群众来访3850人次,解答法律询问907人次,为群众代书诉讼状290件,协办公证手续250件。有21个站为乡(镇)企业和农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开展经济代理业务44起,协同乡镇、村办企业追回欠款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