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依照国家制订的经济法规、条例,开始审理有关经济合同、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案件,并着手理顺、完善各种承包合同关系及联合体内部经营关系,及时处理其他方面的经济纠纷。至1985年11月,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605起,涉及金额424.45万元。并采取调查、指导、审理多种形式,帮助建立、理顺、完善农村承包合同关系和联合体内部承包关系。1984年,帮助全县21.18万户农民签订与理顺、完善农林、工副业承包合同25.84万余份,总金额达5200余万元;指导乡镇调处纠纷2100起,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纠纷800余起,立案处理64起,为集体挽回提留款2300余万元;审查联合体经济承包合同950起,对其中665起无管理措施而有纠纷苗头的案件和57起已呈现纠纷的案件,及时做了理顺、完善和调处。
1986~1987年,法院抽出审判人员52名,组成9个巡回法庭,深入到21处乡镇,帮助完善果园合同、清理农村提留款和乡镇企业应收欠款,帮助处理各种纠纷5028件,完善果园合同1413份,为农村集体挽回提留款261万元;对126家乡镇企业应收欠款项进行调查,帮助企业修改购销合同634份,追回欠款189万元。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7月,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依照国家制订的经济法规、条例,开始审理有关经济合同、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案件,并着手理顺、完善各种承包合同关系及联合体内部经营关系,及时处理其他方面的经济纠纷。至1985年11月,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605起,涉及金额424.45万元。并采取调查、指导、审理多种形式,帮助建立、理顺、完善农村承包合同关系和联合体内部承包关系。1984年,帮助全县21.18万户农民签订与理顺、完善农林、工副业承包合同25.84万余份,总金额达5200余万元;指导乡镇调处纠纷2100起,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纠纷800余起,立案处理64起,为集体挽回提留款2300余万元;审查联合体经济承包合同950起,对其中665起无管理措施而有纠纷苗头的案件和57起已呈现纠纷的案件,及时做了理顺、完善和调处。
1986~1987年,法院抽出审判人员52名,组成9个巡回法庭,深入到21处乡镇,帮助完善果园合同、清理农村提留款和乡镇企业应收欠款,帮助处理各种纠纷5028件,完善果园合同1413份,为农村集体挽回提留款261万元;对126家乡镇企业应收欠款项进行调查,帮助企业修改购销合同634份,追回欠款1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