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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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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县署虽将纯属民事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但未认真执行,县知事仍亲理民事诉讼事务。
民国时期,虽刑、民分设,但法庭手续繁杂,1个民事案件往往长期不能结案,亲友与证人,长时间受拖累,故有无钱休想打官司之说。
1941年抗日民主政权司法机构建立后,改革司法程序与制度,民事案件主要由司法科承办,民政科协助处理一部分。全县各区、乡建立民事调解组织,大部分民事案件处结在基层,经调解不结者,再交县司法科或民政科调处,仍无效者,以法律程序判决。司法科直接受理的多系干部离婚案件和重大权益案件。1946年受理民事案件185起,其中离婚、退婚129起,余者为财产、土地、房屋、债务纠纷案件。
新中国建立后,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在程序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一审程序中又分为普通、简便、特别程序以及公开审判、陪审、辩论、回避、合议等制度,其他程序制度基本与刑事案件相同。在调处案件中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方针。1950~1959年,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9608起,其中判决离婚案件3329起,判决不离婚案件224起;调解离婚案件5161起,调解不离婚的396起,终止498起;处理抚养、债务、房屋等民事案件2417起,其中抚养案件409起,房屋、土地案件718起,债务案件302起,其他民事案件988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民事审判机构被取消,民事纠纷问题被移交到公社处理。
1973年法院恢复工作以后,将民事审判工作重新纳入法院工作范围,1974~198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333起,处理简易纠纷896起。
1982年,国家颁布实行《民事诉讼法》。法院采取广播、宣讲、集中培训和现场依法办案等形式,广泛宣传、贯彻推行。1983~198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213起,调处简易纠纷1289起。
1983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后,个别儿、媳把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自力生活的老人,当成额外负担,不尽赡养义务,致使一部分老人求助法院解决。赡养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3年受理58起,1984年增加到82起。为了从根本上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减少和预防赡养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85年5月,县法院会同司法局在万第镇试点,理顺5000余户的赡养关系,使近2000名老人晚年生活有了着落。后经县委通报全县,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共计理顺赡养关系11.2万户,签订赡养协议书13万余份,排除纠纷175起,使6.8万多位老人老有所养,2万多名过去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自觉地承担起赡养责任,60多万人受到了法制教育。《人民司法》刊物专篇登载此项工作经验。
1986~1987年,法院审判处理各种简易纠纷1073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168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