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档案浏览器

清末,境内重要刑事案件由知县审断;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刑名”审理。
1912年民国建立后,案件审理仍须秉承县知事旨意,重要案件由县知事核签。1930年莱阳县法院成立后,形似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实则地方行政、军事、特务机关的长官均可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他们不用任何事实证据,不经任何司法程序,均可行令捕人、杀人。
1941~1949年,境内各届人民政府的刑事审判均由司法科承担。法律文书以县政府名义签署印发。
司法科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繁琐的旧诉讼程序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免收一切诉讼费用;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任何特殊例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据此,县司法科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从是年10月开始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5月1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宣判罪犯数十名,其中罪大恶极的首恶犯被处以死刑。在“镇反”运动中,司法人员始终坚持“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根据罪情轻重,分别处以死刑、关押、管制或判处徒刑。
1953年秋,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开始复查案件工作,重点复查1952-1953年8月所判处的刑事案件,共查出并改正错捕、错判案件11件。
1953~1954年,为保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维护普选活动的开展,县审判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处理一批粮商粮贩,据其情节,予以判刑、劳役、管教,没收粮食或给予罚款,并在14个区146个乡中依法剥夺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分子的政治权利。
1955年秋至1956年上半年,根据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工矿、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单位内肃清反革命分子”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按照“既敏捷、又合法”,“少杀长判和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原则,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调查核实,依法审判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1957年2月,对“肃反”运动中所判处的案件全部进行复查,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将其中的冤案、错案与量刑畸重的案件予以平反或改判。
1958~1961年共判处犯罪案件207件。1962年7月,对这部分案件中的138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115件,判决基本正确的11件,适用法律不当的7件,畸重的2件,错案3件。
1958~1961年间,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1234件。1963年9月至1964年1月,对这部分案件中符合复查规定的342件,全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原判正确的290件,占复查数的84.7%;错案6件,占1.8%;量刑畸重的37件,占10.9%;可判可不判的9件,占2.6%。根据案件性质、犯人表现、群众意见、服刑期长短等情况,确定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无罪释放的3人,减轻刑罚的29人,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的10人,维持原判的9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工作受到干扰,致使当时存在的任意抄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
1973年7月,法院恢复工作后,对1967~1971年所判处的199件各类刑事案件(218名人犯),进行复查,维持原判的163件(179名人犯),占复查件数的81.9%,冤案4件,错案21件,量刑畸重的11件。1979年4月,根据中央关于纠正冤假错案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组成25人的工作班子,共复查建国后所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共958件,改判219件,计251名人犯,发放冤狱费1.6万余元。1980年,按照国家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要求,县法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使案件审判有章可循,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983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指示精神,县法院依法从快地审判一批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至1985年,全县召开3次万人公判大会,共发宣判词、布告1万余份。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28件。
1984年2月将审判办公室改建成刑事审判一庭与刑事审判二庭。分别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和申诉案件。
1986~1987年,县法院召开大型公判会3次,并主动到重点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驻地召开宣判会22次,印发布告、通告等宣传材料1.7万余份,提出司法建议196条,组织法制宣传838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