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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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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县署始设审判厅,凡系重要案件,由知县亲自审断;一般刑事及民事案件则由审判厅负责审理。
1912年(民国元年)县公署撤审判厅,设立审检所,置帮审1人专司审判,审理案件须秉承县知事旨意,重大案件由县知事审定。1928年,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各县设法院,实行审、检合署。1930年成立莱阳法院,置审判官、候补审判官。1933年1月,莱阳县法院被改组为福山地方法院莱阳分庭。1935年7月,莱阳分庭改为莱阳地方法院。1941年莱阳地方法院迁至境内迎格庄村(今属大夼乡)。1945年2月,迎格庄被解放,国民党莱阳法院解体。
1941年2月,莱东行署设立司法科、负责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1945年3月,莱东、五龙县各设立司法科,实行审、检合署办公。
1947年,国民党军队进攻胶东,莱东、五龙两县司法机构暂时撤销。凡属政治和刑事案件,一律归公安部门处理,民事案件则由政府秘书处兼管。1948年11月,莱东、五龙两县复建司法科,并恢复工作。
1950年3月,莱东、五龙两县合并为莱东县,6月,改称为莱阳县。县政府设司法科,分为刑事、民事、秘书三个组,凡属重大案件的裁决,由县政府科长联席会议决定,并以县政府名义签发法律文书。1951年11月成立莱阳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司法科长兼任副院长。
1958年10月,莱阳、莱西两县合并为莱阳县。两县法院合并,称为莱阳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莱阳、莱西两县分治,莱阳县设立人民法院,并相继在一部分重点公社建立起人民法庭。
1967年2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原法院16名干警只留用3人,基层法庭被撤销,民事案件交给公社处理。1973年7月,恢复莱阳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司法审判工作逐渐恢复正常,至1984年1月,全县共建乡镇基层法庭13处。
1987年4月,莱阳撤县建市,县人民法院改称为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行政执行庭、政工科、信访科、办公室、调研室。基层法庭发展到26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