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控告与申诉检察 资料库:莱阳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莱阳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article/4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8/section/1/article/4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县监委(纪委)查处控告申诉性来信来访,仅1953年就查处62件次,1954年,控告申诉性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大部分是检举揭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问题。为把此工作做好,检察院建立起信访工作制度,要求做到热情接待,及时查处。1953~1966年,共受理信访案件2164件次,自行查办1110件次,其余均转交有关部门做了妥善处理。 1966~1976年,控告申诉检察先后由军管组与公安局兼管。 1978年5月,检察院恢复工作后,加强信访工作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制度。至1980年,共受理信访案件546件(次),自办275件(次),转办271件次。 1981年10月,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股)成立,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申诉、控告、揭发形式,积极检举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检察院不惜人力、物力,深入实际,反复调查,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使若干易于激化的矛盾及时得到解决。1982年10月19日,姜疃公社东玉泉庄大队一女社员到检察院控告本村治安主任等人非法拘禁其夫,造成其夫手部伤残,检察院立即派出6名工作人员前去进行调查。经查证,控告者反映的问题属实。为防止矛盾激化,检察工作人员又先后10几次深入到东玉泉庄大队反复做控告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并对被控告者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非法拘禁他人是犯罪行为。责成被告的几名责任者包赔控告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费500元,大队承担包赔控告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费3140元。此事使控告人及其丈夫十分感激,并一再表示,事后和被控告人不结怨仇。1981~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性信访案件1440件次,自办583件次,转办757件次,处理“告急”案件9件次,有7名老上访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莱阳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统计表 单位:人、件、次 ┌──┬──┬────┬────┬────┬────┬────┐ │年份│受理│受理起诉│受理自侦│受理自侦│受理信访│出庭公诉│ │ │ │ │经济案 │法纪案 │ │ │ ├──┼──┼────┼────┼────┼────┼────┤ │1953│ │ │ │ │62 │ │ ├──┼──┼────┼────┼────┼────┼────┤ │1955│768 │266 │1 │7 │79 │7 │ ├──┼──┼────┼────┼────┼────┼────┤ │1957│193 │115 │67 │ │303 │113 │ ├──┼──┼────┼────┼────┼────┼────┤ │1959│ │360 │15 │ │152 │254 │ ├──┼──┼────┼────┼────┼────┼────┤ │1961│747 │328 │ │63 │185 │238 │ ├──┼──┼────┼────┼────┼────┼────┤ │1963│125 │ │ │21 │99 │83 │ ├──┼──┼────┼────┼────┼────┼────┤ │1965│35 │27 │ │4 │35 │25 │ ├──┼──┼────┼────┼────┼────┼────┤ │1978│43 │ │ │ │ │ │ ├──┼──┼────┼────┼────┼────┼────┤ │1980│39 │33 │8 │2 │202 │25 │ ├──┼──┼────┼────┼────┼────┼────┤ │1982│75 │79 │16 │1 │261 │60 │ ├──┼──┼────┼────┼────┼────┼────┤ │1984│152 │197 │5 │18 │208 │169 │ ├──┼──┼────┼────┼────┼────┼────┤ │1986│127 │102 │25 │5 │281 │86 │ ├──┼──┼────┼────┼────┼────┼────┤ │1987│198 │199 │33 │17 │289 │169 │ └──┴──┴────┴────┴────┴────┴────┘ 注明:自侦经济、法纪案件因历史资料合为一起,故有的年度为自侦案件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