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县检察机关为加强劳改、监所检察工作,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了劳改、监所检察制度,经常检察犯人是否认罪服法,检察看管人员对犯人看管是否松弛,有无打骂、虐待犯人及久押未决现象,有无错捕、错押、错判问题;纠正违法乱纪,加强狱政管理和对人犯教育改造工作,防止犯人发生意外。并按时派员对莱阳地区劳改队进行检察,经常对犯人进行集中训话教育,对其中表现好的犯人,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对于在改造期间重新犯罪的犯人起诉到法院再行惩处。在此期间,检察院协同公安、法院,对监所及劳改单位进行3次规模较大的集中检查,整顿了狱规,对看管人员违法活动及时提出纠正。1958年在大炼钢铁运动中,针对劳改犯人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消极怠工现象普遍进行了国内外形势教育,开展劳改表现评比活动,表扬一批老实守法接受改造的犯人,惩办一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分子。是年,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对劳改、监所工作先后进行过6次大检察,对119起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到法院进行加刑处理。
1960~1965年,监所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以刑事拘留是否合乎政策、法律范围,犯人是否服法,狱中看押是否正常、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为检察重点,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工作由莱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替执行(后期由公安机关代替执行)。
1978年5月起,监所检察把纠正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作为检察重点。1980年3月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科,增加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并协同公安、法院整顿狱内秩序,恢复健全和落实各项狱政管理制度。
1983年8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展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看守所关押人犯大量增加。检察院针对人犯多、监管人员少、狱室拥挤等实际问题,加强监所检察工作领导,充实监所检察力量,实行昼夜值班,检察工作人员深入监所勤督促、勤检查、勤分析,按时召集公、检、法联席会议,对监所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严格履行人犯入狱前的搜身检查、入狱后的管理及提审人犯的各种手续制度。此期间,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到监所进行6次检查,给犯人上课训话4次,纠正公安看管人员违法3次,查出不安全因素9起,排除重大隐患2起。
1984年,县检察院先后派出4名检察员到劳改单位进行检察,他们与劳改管理人员密切协作,深入车间、班组做犯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并先后协助劳改管理人员追捕逃犯4名,对5名重新犯罪的罪犯提起公诉,由法院给予加刑处罚。1986年,通过教育,敦促犯人书写交待余罪、揭发犯罪材料16份,深挖犯罪线索12条,受理查处劳改犯罪案件6起,消除重大隐患和事故3起。
县检察机关按照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在加强监所、劳改检察的同时,还“一月一片,一季一遍”地按时对判处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检察,帮助罪犯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使监外执行犯改造工作有人管、有人抓。1985年,检察院对分散在19处乡镇及7个企事业单位的46名外执犯,考察过4遍,1986年对全县97名外执犯,普遍考察过2次。
第五节 劳改与监所检察
建国初期,县检察机关为加强劳改、监所检察工作,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了劳改、监所检察制度,经常检察犯人是否认罪服法,检察看管人员对犯人看管是否松弛,有无打骂、虐待犯人及久押未决现象,有无错捕、错押、错判问题;纠正违法乱纪,加强狱政管理和对人犯教育改造工作,防止犯人发生意外。并按时派员对莱阳地区劳改队进行检察,经常对犯人进行集中训话教育,对其中表现好的犯人,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对于在改造期间重新犯罪的犯人起诉到法院再行惩处。在此期间,检察院协同公安、法院,对监所及劳改单位进行3次规模较大的集中检查,整顿了狱规,对看管人员违法活动及时提出纠正。1958年在大炼钢铁运动中,针对劳改犯人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消极怠工现象普遍进行了国内外形势教育,开展劳改表现评比活动,表扬一批老实守法接受改造的犯人,惩办一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分子。是年,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对劳改、监所工作先后进行过6次大检察,对119起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到法院进行加刑处理。
1960~1965年,监所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以刑事拘留是否合乎政策、法律范围,犯人是否服法,狱中看押是否正常、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为检察重点,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工作由莱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替执行(后期由公安机关代替执行)。
1978年5月起,监所检察把纠正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作为检察重点。1980年3月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科,增加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并协同公安、法院整顿狱内秩序,恢复健全和落实各项狱政管理制度。
1983年8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展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看守所关押人犯大量增加。检察院针对人犯多、监管人员少、狱室拥挤等实际问题,加强监所检察工作领导,充实监所检察力量,实行昼夜值班,检察工作人员深入监所勤督促、勤检查、勤分析,按时召集公、检、法联席会议,对监所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严格履行人犯入狱前的搜身检查、入狱后的管理及提审人犯的各种手续制度。此期间,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到监所进行6次检查,给犯人上课训话4次,纠正公安看管人员违法3次,查出不安全因素9起,排除重大隐患2起。
1984年,县检察院先后派出4名检察员到劳改单位进行检察,他们与劳改管理人员密切协作,深入车间、班组做犯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并先后协助劳改管理人员追捕逃犯4名,对5名重新犯罪的罪犯提起公诉,由法院给予加刑处罚。1986年,通过教育,敦促犯人书写交待余罪、揭发犯罪材料16份,深挖犯罪线索12条,受理查处劳改犯罪案件6起,消除重大隐患和事故3起。
县检察机关按照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在加强监所、劳改检察的同时,还“一月一片,一季一遍”地按时对判处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检察,帮助罪犯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使监外执行犯改造工作有人管、有人抓。1985年,检察院对分散在19处乡镇及7个企事业单位的46名外执犯,考察过4遍,1986年对全县97名外执犯,普遍考察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