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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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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6年,县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打击报复、破坏婚姻及渎职等案件336起,依法逮捕159人,提起公诉139人。
1966~1976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法纪检察工作有所削弱。
1978年5月县检察机关重建后,开展法纪检察措施是:深入实际,作好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查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严重渎职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坚持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确保办案质量。至1987年,会同纪律检查、邮电通讯、金融、建筑、粮食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打击报复、刑讯逼供、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411起,依法逮捕186人,提起公诉165人,免于起诉12人,不予起诉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