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县检察机关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惩办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950年,贯彻省政府关于取缔会道门指示,将吕渭滨、宋珠奎等17名会首逮捕法办。1951年3~6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1955~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98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14人。196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犯747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犯328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311人,免诉2人,不诉3人,共出庭支持公诉238人次。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原检察工作人员除小部分留用外,大部分被调离或参加学习班。1973年撤销军管,检察机关合并于公安局,设预审检察股承担预审、批捕、起诉工作。
1978年5月,莱阳县检察机关重建后,加强组织、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检察业务。组建后仅3个月,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43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5人。
1983~1986年,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部门,依法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犯及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4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99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914人,不批准逮捕的5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91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751人,免于起诉的48人,不予起诉的7人;共出庭支持公诉559人次。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与受害人(单位)、被告人、现场勘察及证人、证据直接见面;认真执行专人审阅案卷、专人复核、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制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以达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及时、准确、合法之目的。在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副本等方式监督法庭人员组成是否合法,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得当,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判决书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并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发表公诉词等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教育群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87年,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部门,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准确、及时地给予严惩。一年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19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4人,不批捕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69人,免于起诉16人,不起诉1人。另外还发挥刑事监察、监督作用,防止错捕5人,追捕5人,追诉11人;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8条。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新中国建立后,县检察机关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惩办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950年,贯彻省政府关于取缔会道门指示,将吕渭滨、宋珠奎等17名会首逮捕法办。1951年3~6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1955~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98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14人。196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犯747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犯328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311人,免诉2人,不诉3人,共出庭支持公诉238人次。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原检察工作人员除小部分留用外,大部分被调离或参加学习班。1973年撤销军管,检察机关合并于公安局,设预审检察股承担预审、批捕、起诉工作。
1978年5月,莱阳县检察机关重建后,加强组织、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检察业务。组建后仅3个月,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43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5人。
1983~1986年,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部门,依法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犯及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4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99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914人,不批准逮捕的5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91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751人,免于起诉的48人,不予起诉的7人;共出庭支持公诉559人次。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与受害人(单位)、被告人、现场勘察及证人、证据直接见面;认真执行专人审阅案卷、专人复核、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制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以达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及时、准确、合法之目的。在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副本等方式监督法庭人员组成是否合法,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得当,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判决书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并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发表公诉词等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教育群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87年,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部门,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准确、及时地给予严惩。一年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19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4人,不批捕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69人,免于起诉16人,不起诉1人。另外还发挥刑事监察、监督作用,防止错捕5人,追捕5人,追诉11人;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