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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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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莱阳县署设巡检署兼管检察业务。
民国初年,县公署设审检所负责检察事宜,置检察官1人,由民政长(县长)兼充。次年,撤审检所,检察事宜仍由民政长兼理。1929年,根据国民党中央政府规定,县内专设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1933年,由福山地方法院莱阳分庭司管检察,置检察官1人,学习检察官1人,检察吏1人。
1941年2月,莱东行署设立司法科,内置检察官负责检察工作。1945年3月,五龙县设立司法科,实行审、检合署办公。
1950年5月,建立莱东县(6月改称莱阳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为莱阳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初成立时2人增加到2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侦查、批捕、审判工作程序由军管组统一代替实施。1975年1月,按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被撤销,其工作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依据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重建检察院,并从组织、思想、业务建设上予以加强,刑事、法纪、经济、劳改监所及控告申诉等项检察全面展开。
1987年4月,莱阳撤县建市,县检察院改为市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全市共有检察工作人员8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