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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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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莱阳县城区交通秩序,通常由城关派出所负责维持,凡重大政治活动或重要节日活动需要维持交通秩序,则由公安局统一组织公安干警维持;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处理。
1982年9月,县公安局设立交通警察队,在城区主要街道交叉口设交通岗楼4处;拥有信号机、信号灯4套;扩大器4部;摩托车5辆。交通队建立后,广泛宣传城镇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对拥有车辆单位、驾驶员及行人加强安全通行教育,在城区主要街道、道口设立交通安全隔离设施及各类交通标志,漆刷交通标线,增设交通设施,设立流动岗性交通民警。自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纠正、查处各类交通违章1.8万余起,主动协助城关派出所查破犯罪案件多起,仅1984年查破一般治安案件就有1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