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治理
抗日战争时期,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为了维持抗日根据地治安秩序,一面加强村岗路哨盘查,一面组织人员深入游击区,强制伪乡、保、甲长弃恶从善;对于罪恶、民愤较大者,将其秘密解往抗日民主政府驻地,强行实施管制、教育,表示悔改后,给予任务,释放回去,使其为抗日政权服务。
1945年,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在敌占区和莱阳城开展打击、取缔娼妓活动。日伪商会会长尉志田在莱阳城内兴办的“潇湘书屋”妓女院被取缔。穴坊庄娼妓活动较猖獗,被五龙县公安局铲除。在取缔娼妓活动中,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先后对40多名娼妇、妓女依政策做了处理。自此,娼妓活动在境内绝迹。
新中国建立前夕,境内有九宫道、三番子、道德会、长友会、安清门、一贯道等几十个反动会道门组织,分布于百多个村庄。其中一贯道活动比较猖獗。望石区巷子口村一贯道在反奸斗霸运动期间暗中保存地霸财产,企图在国民党反动军队回来时再还给地主恶霸;在反霸斗争中,一贯道徒以分到果实少为借口,聚众闹事,背地里利用娼妇引诱干部下水;也有的会道门组织采取制造谣言、散布封建迷信等方式,破坏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1949年,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采取行动,将会首捉拿归案予以惩处。
建国后,全县农村相继建起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便教育群众做好防火、防盗、防特、防灾害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联防,监督、管理被管制分子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1950年,对全县反动会道门进行清理。对反动会首进行镇压,对一般道徒进行退道登记,并严禁以任何形式恢复组织、进行活动。
1952年为安定社会秩序,县公安部门开始对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与日伪军军政官吏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管制。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责令他们遵守政府管理规定,从事正当职业。被划定受管制的各类分子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感召下,绝大多数认真接受改造,受到从宽处理。1956年春有近千名地、富分子加入农业社,3000余名地、富分子被确定为候补社员;仅有数百名反动分子被继续管制改造;极少数拒绝管制改造的反动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由于对地、富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监督改造工作的加强,社会治安发案率明显下降。1956年,山前店乡仅发案一起,比1955年下降75%。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县公安部门对旅店、印刷、刻字、旧货摊栈等特殊行业加强管理,教育其守法经营。1973年12月,公安机关在石河头公社对被管制地、富、反、坏分子进行评审试点,对一贯老实守法、接受改造的人员,经报批摘帽。对少数顽固分子继续进行改造。
1979年2月,根据统一部署,县公安机关为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摘帽,至3月中旬结束。
1980年,县政府贯彻公安部下达的《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农村治保组织建设。1985年,全县共建立农村治保委员会778个,村办企业治保会356个。各基层治保组织普遍建立健全治保岗位责任制,制订、落实奖惩措施。这些措施对促进全市治安形势好转起了重要作用。1985年1~11月,古柳镇治保人员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27名;破获大小案件180余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7400多元;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小案件20多起。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旅店、印刷、刻字、废旧物品收购等特殊行业队伍逐渐扩大,1985年,全县共有宾馆、招待所、旅社、饭店71处,其中,国营13处,集体28处,个体30处;刻字社点25处,其中,集体2处,个体23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33处,其中国营、集体25处,个体8处。到1987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就有154户,其中国营18户,集体105户,个体31户。为加强对他们的治安管理,特制定专门管理措施。开业前,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经营中,固定专人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对无证经营、不备案者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劝阻或取缔。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局对持枪单位、持枪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应制订枪支、弹药保管、使用制度。1962年,县政府下达《关于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对单位拥有的枪支进行清查登记并核发枪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单位爆炸危险物品被盗、丢失及违犯《爆炸物品管理规章》现象比较严重,各类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为了杜绝各类爆炸事故继续发生,县公安局针对安全生产、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炸危险物品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还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私藏爆炸物品的人员,严禁私造、倒卖、转运爆炸物品,对于玩忽职守、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的人员追究责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1980年10月,县公安部门发出《认真收缴爆炸危险物品的通知》,在普遍收缴基础上,重点做好接触爆炸物品机会较多的基建队、打石组及平时乱用爆炸危险物品人员的收缴工作。据榆科顶公社8个生产大队统计,共收炸药89公斤,雷管418枚,导火索95米,匕首3把,手榴弹4枚,子弹1发。1983年,县政府决定,对汽枪、猎枪、射击运动用枪等实行定点购销,凡购买者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报公安局批准。是年10月,县政府又印发《关于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凶器的通知》,县公安局并派出宣传车到全县24处公社巡回宣传。按照《通知》要求,县体委主动将库存的各种子弹3854发交公安局封存。时全县共收缴炸药1956.5公斤,雷管532枚,导火索321米,子弹3890发,私造及无证猎枪40支,匕首、刮刀等凶器70多件。河洛公社赵家疃大队在收缴工作中发现一家兄弟二人因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其弟欲用私存的炸药报复长兄,公社负责人亲自对其宣传《通知》精神,进行调解,使兄弟二人承认错误,消除了矛盾,其弟交出私存炸药6公斤,雷管100枚。
建国以来,由于县公安局在为人民排忧解难、维持社会治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1987年莱阳市被省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社会秩序治理
抗日战争时期,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为了维持抗日根据地治安秩序,一面加强村岗路哨盘查,一面组织人员深入游击区,强制伪乡、保、甲长弃恶从善;对于罪恶、民愤较大者,将其秘密解往抗日民主政府驻地,强行实施管制、教育,表示悔改后,给予任务,释放回去,使其为抗日政权服务。
1945年,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在敌占区和莱阳城开展打击、取缔娼妓活动。日伪商会会长尉志田在莱阳城内兴办的“潇湘书屋”妓女院被取缔。穴坊庄娼妓活动较猖獗,被五龙县公安局铲除。在取缔娼妓活动中,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先后对40多名娼妇、妓女依政策做了处理。自此,娼妓活动在境内绝迹。
新中国建立前夕,境内有九宫道、三番子、道德会、长友会、安清门、一贯道等几十个反动会道门组织,分布于百多个村庄。其中一贯道活动比较猖獗。望石区巷子口村一贯道在反奸斗霸运动期间暗中保存地霸财产,企图在国民党反动军队回来时再还给地主恶霸;在反霸斗争中,一贯道徒以分到果实少为借口,聚众闹事,背地里利用娼妇引诱干部下水;也有的会道门组织采取制造谣言、散布封建迷信等方式,破坏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1949年,莱东、五龙两县公安局采取行动,将会首捉拿归案予以惩处。
建国后,全县农村相继建起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便教育群众做好防火、防盗、防特、防灾害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联防,监督、管理被管制分子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1950年,对全县反动会道门进行清理。对反动会首进行镇压,对一般道徒进行退道登记,并严禁以任何形式恢复组织、进行活动。
1952年为安定社会秩序,县公安部门开始对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与日伪军军政官吏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管制。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责令他们遵守政府管理规定,从事正当职业。被划定受管制的各类分子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感召下,绝大多数认真接受改造,受到从宽处理。1956年春有近千名地、富分子加入农业社,3000余名地、富分子被确定为候补社员;仅有数百名反动分子被继续管制改造;极少数拒绝管制改造的反动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由于对地、富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监督改造工作的加强,社会治安发案率明显下降。1956年,山前店乡仅发案一起,比1955年下降75%。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县公安部门对旅店、印刷、刻字、旧货摊栈等特殊行业加强管理,教育其守法经营。1973年12月,公安机关在石河头公社对被管制地、富、反、坏分子进行评审试点,对一贯老实守法、接受改造的人员,经报批摘帽。对少数顽固分子继续进行改造。
1979年2月,根据统一部署,县公安机关为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摘帽,至3月中旬结束。
1980年,县政府贯彻公安部下达的《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农村治保组织建设。1985年,全县共建立农村治保委员会778个,村办企业治保会356个。各基层治保组织普遍建立健全治保岗位责任制,制订、落实奖惩措施。这些措施对促进全市治安形势好转起了重要作用。1985年1~11月,古柳镇治保人员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27名;破获大小案件180余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7400多元;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小案件20多起。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旅店、印刷、刻字、废旧物品收购等特殊行业队伍逐渐扩大,1985年,全县共有宾馆、招待所、旅社、饭店71处,其中,国营13处,集体28处,个体30处;刻字社点25处,其中,集体2处,个体23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33处,其中国营、集体25处,个体8处。到1987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就有154户,其中国营18户,集体105户,个体31户。为加强对他们的治安管理,特制定专门管理措施。开业前,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经营中,固定专人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对无证经营、不备案者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劝阻或取缔。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局对持枪单位、持枪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应制订枪支、弹药保管、使用制度。1962年,县政府下达《关于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对单位拥有的枪支进行清查登记并核发枪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单位爆炸危险物品被盗、丢失及违犯《爆炸物品管理规章》现象比较严重,各类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为了杜绝各类爆炸事故继续发生,县公安局针对安全生产、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炸危险物品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还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私藏爆炸物品的人员,严禁私造、倒卖、转运爆炸物品,对于玩忽职守、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的人员追究责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1980年10月,县公安部门发出《认真收缴爆炸危险物品的通知》,在普遍收缴基础上,重点做好接触爆炸物品机会较多的基建队、打石组及平时乱用爆炸危险物品人员的收缴工作。据榆科顶公社8个生产大队统计,共收炸药89公斤,雷管418枚,导火索95米,匕首3把,手榴弹4枚,子弹1发。1983年,县政府决定,对汽枪、猎枪、射击运动用枪等实行定点购销,凡购买者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报公安局批准。是年10月,县政府又印发《关于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凶器的通知》,县公安局并派出宣传车到全县24处公社巡回宣传。按照《通知》要求,县体委主动将库存的各种子弹3854发交公安局封存。时全县共收缴炸药1956.5公斤,雷管532枚,导火索321米,子弹3890发,私造及无证猎枪40支,匕首、刮刀等凶器70多件。河洛公社赵家疃大队在收缴工作中发现一家兄弟二人因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其弟欲用私存的炸药报复长兄,公社负责人亲自对其宣传《通知》精神,进行调解,使兄弟二人承认错误,消除了矛盾,其弟交出私存炸药6公斤,雷管100枚。
建国以来,由于县公安局在为人民排忧解难、维持社会治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1987年莱阳市被省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