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莱阳县志》载:“自清末,京资政院、省谘议局及县自治局之议员,概以选举行之,于是选举专归于议员矣。”
民国初年的选举,与清末基本相似,县设议会,议员由上一级议会指定名额,利用竞选方式产生。议员在竞选过程中,常采用贿赂收买方式获得提名或争得选票。当时所谓“民选”只不过是一种欺骗、愚弄人民群众的手段。
其后历届参事、议事及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屡兴屡废,均为地方官吏豪绅所操纵。议政自治,徒具虚名。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权辖区的选举,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1940年5月,在中共莱阳县委组织领导下,成立莱阳县临时参议会,其议员均由各界人士选举产生。1945年9月,莱东县各区民主选举产生参议员、候补参议员共60人,并成立莱东县临时参议会;10月,五龙县成立县参议会;1946年,莱东县采用民主选举和聘请形式产生县参议会参议员,成立县参议会;1949~1953年,莱东县与莱阳县(1950年6月,莱东县改称莱阳县)前后接续召开过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五龙县曾召开过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3月五龙县并入莱东县);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公布之后,县内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三年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选民中直接产生。这种选举制度一直延续到1990年未变。这期间共召开过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时期,采用在抗日团体内部选举和聘请相结合的选举方法产生县参议会参议员;抗战胜利后,实行不等额民主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区(乡)成立选举办事处或办公室,具体办理公民登记,确定区(乡)候选人名额,审查代表资格,领导并监督各村(片)选举;1954~1979年,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名额相等的等额选举;1980年,根据《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在所在选区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名额不相等。
每次选举工作,首先在广泛宣传选举意义、方法和有关事项的基础上,搞好选民登记,并划分选区,按照《选举法》规定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方法,自下而上提名,再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额。然后,各选区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出席乡镇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一节 公民选举
1935年《莱阳县志》载:“自清末,京资政院、省谘议局及县自治局之议员,概以选举行之,于是选举专归于议员矣。”
民国初年的选举,与清末基本相似,县设议会,议员由上一级议会指定名额,利用竞选方式产生。议员在竞选过程中,常采用贿赂收买方式获得提名或争得选票。当时所谓“民选”只不过是一种欺骗、愚弄人民群众的手段。
其后历届参事、议事及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屡兴屡废,均为地方官吏豪绅所操纵。议政自治,徒具虚名。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权辖区的选举,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1940年5月,在中共莱阳县委组织领导下,成立莱阳县临时参议会,其议员均由各界人士选举产生。1945年9月,莱东县各区民主选举产生参议员、候补参议员共60人,并成立莱东县临时参议会;10月,五龙县成立县参议会;1946年,莱东县采用民主选举和聘请形式产生县参议会参议员,成立县参议会;1949~1953年,莱东县与莱阳县(1950年6月,莱东县改称莱阳县)前后接续召开过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五龙县曾召开过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3月五龙县并入莱东县);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公布之后,县内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三年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选民中直接产生。这种选举制度一直延续到1990年未变。这期间共召开过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时期,采用在抗日团体内部选举和聘请相结合的选举方法产生县参议会参议员;抗战胜利后,实行不等额民主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区(乡)成立选举办事处或办公室,具体办理公民登记,确定区(乡)候选人名额,审查代表资格,领导并监督各村(片)选举;1954~1979年,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名额相等的等额选举;1980年,根据《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在所在选区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名额不相等。
每次选举工作,首先在广泛宣传选举意义、方法和有关事项的基础上,搞好选民登记,并划分选区,按照《选举法》规定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方法,自下而上提名,再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额。然后,各选区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出席乡镇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