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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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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对一名厂长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发现其在职3年,经营无方,经济责任不明确,内部管理失控,财务混乱,核算不实,潜在损失达23万元。4月,莱阳市政府决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前,须经审计部门审计,而后做出评议和评价。此后一年多时间中,审计系统先后对27名厂长(经理)进行调离审计,发现有各种经济问题的4人,无经济问题的20人,经营成绩良好的3人。这样,既能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在任职期内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落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还能及时发现个别人员的经济问题,为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有利于增强在职干部的经济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