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由于忽视市场调节作用,强调计划为主,境内经济合同制并未真正实行。60年代,虽重新推行合同制,曾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文化大革命”时期,合同制基本取消。1978年后,经济合同制逐步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确认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次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合同股,兼管经济合同仲裁。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工商局对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及其他经济合同,实行全面管理。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订立的合同及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并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1985年,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具体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1980年,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811份,总金额526.3万元,其中农商合同744份,商商合同31份,工商合同36份;1983年共签订经济合同715份,总金额1489万元,其中购销合同660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份,加工承揽合同10份,货物运输合同3份,供电合同37份,调解合同纠纷10起;1985年共签订合同40746份,总金额8313.9万元,其中购销合同3464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68份,加工承揽合同232份,供款合同1362份,财产保险合同35620份;鉴证经济合同10份,鉴证金额57.7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6起;1987年共签订经济合同213893份,总金额为44117.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91309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28份,加工承揽合同164份,财产租赁合同85份,借款合同1188份,财产保险合同20603份,鉴证合同6份,涉及金额34.4万元,查处合同案件和仲裁合同纠纷11起。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50年代,由于忽视市场调节作用,强调计划为主,境内经济合同制并未真正实行。60年代,虽重新推行合同制,曾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文化大革命”时期,合同制基本取消。1978年后,经济合同制逐步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确认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次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合同股,兼管经济合同仲裁。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工商局对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及其他经济合同,实行全面管理。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订立的合同及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并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1985年,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具体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1980年,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811份,总金额526.3万元,其中农商合同744份,商商合同31份,工商合同36份;1983年共签订经济合同715份,总金额1489万元,其中购销合同660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份,加工承揽合同10份,货物运输合同3份,供电合同37份,调解合同纠纷10起;1985年共签订合同40746份,总金额8313.9万元,其中购销合同3464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68份,加工承揽合同232份,供款合同1362份,财产保险合同35620份;鉴证经济合同10份,鉴证金额57.7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6起;1987年共签订经济合同213893份,总金额为44117.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91309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28份,加工承揽合同164份,财产租赁合同85份,借款合同1188份,财产保险合同20603份,鉴证合同6份,涉及金额34.4万元,查处合同案件和仲裁合同纠纷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