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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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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保险理赔工作始终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每遇赔案,至少派出2名以上保险理赔人员查勘现场,做好有关现场情况记录,核查责任,确定经济损失。处理赔案时,以条款为依据,不搞无原则赔款,不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不随意处理赔案。损余物资要秉公处理,手续清楚,不压价私分或购买。1983年,对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实行无赔款奖励,对全年未发生赔款事故并能按期续保的保户奖励保费的10%。1981~1987年,共处理赔案8540件,累计理赔款额459.34万元。

莱阳市1981~1987年保险业务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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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保额 │保费 │赔款 │赔付率%│赔案件数│
├──┼────┼───┼───┼────┼────┤
│1981│24048 │49.24 │4.67 │9.49 │5 │
├──┼────┼───┼───┼────┼────┤
│1982│28608.6 │54.88 │17.14 │31.23 │15 │
├──┼────┼───┼───┼────┼────┤
│1983│33632.6 │72.1 │18.55 │25.72 │75 │
├──┼────┼───┼───┼────┼────┤
│1984│44550.8 │113.27│34.65 │30.59 │330 │
├──┼────┼───┼───┼────┼────┤
│1985│51840.1 │137.24│131.31│95.68 │4810 │
├──┼────┼───┼───┼────┼────┤
│1986│76565.5 │200.32│132.43│66.11 │1575 │
├──┼────┼───┼───┼────┼────┤
│1987│82438.1 │285.22│120.59│42.23 │1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