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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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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建国初期,境内银行部门对私营工商业基本采取旧的结算方式,同城以支票结算,异地则采用信汇、电汇和票汇方式结算;对公营工商业以划拨结算为主。同城结算有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薄4种;异地有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2种。1953年实行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电信拨付和特种帐户等5种结算方式。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增加付款委托书。1959年有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汇兑2种;同城有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6种。1962年,同城增加委托收款结算,异地恢复信用证结算。1966年,异地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73年9月,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委托付款、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4种,县内异地有农村委托付款、保付托收2种。1975年,同城取消计划结算。1977年4月,停用限额保付托收,开办限额支票结算。8月,限额支票结算范围扩大到省内外县。1983年,增加特种汇票结算。1984年3月,增加票汇结算,同时修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起点由30元改为1000元。
帐户管理
建国后银行部门对开立帐户者先行审查,并严格办理手续,对租借帐户等违法现象坚决阻止。其后,一直履行开立帐户审查制度。1977年10月,按国家总行下达帐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必须经有关单位审查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由县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军队系统开户,必须由军区后勤部门审查证明;农村社队开户,必须由公社革委会审查证明;外地单位常驻机构,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各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1980年后,放宽对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开户限制,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资金者,均可在银行开户。1982年4月,重新规定单位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一旦发现,据情处理。1984年,根据规定办理新增帐户46个,其中集体性质15户,合作性质2户,个体2户,划小核算单位27户。到1987年底,共有2290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各种帐户2870户,日均业务量15963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