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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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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庄与民间放款
1914年(民国3年)莱阳城9家钱庄放款3.7万元,农村、集镇钱庄放款亦很活跃。1933年,全县集镇142家钱庄共放款17.61万元,月息1分8厘至3分。这一时期,民间兼营放款点、高利贷放款户及群众之间钱粮互助性质自由借贷遍及全县各村庄。建国后,民间高利贷放款已根绝,群众间互助性借款,各地皆有,并延续不断。
农业贷款
1942年,北海银行莱东县办事处发放贷款4.85万元(北海币,下同),帮助560户贫苦农民购置农作物种子和农具。1945年,莱东县贷款组放款205万元,五龙县贷款组放款484万元,帮助荣誉军人、军属、烈属、工属及贫苦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1947年,五龙县办事处向农村放款589万元,用于购置农具、化肥和发展渔业生产等。1948年因币值不稳,莱东、五龙县银行将货币贷款改为实物性质贷款。1949年,莱东县办事处春季发放花生种16.5万公斤,夏季发放口粮48.5万公斤,肥料10.5万公斤;五龙县办事处春季发放豆种12万公斤,秋季发放麦种7万公斤。
1950~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莱阳专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共放款112万元(新人民币,下同),帮助莱阳县个体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同时对农业生产互助组给予积极支持。1953年,放款64万元(包括信用社放款,下同),重点支持全县23处供销社、5处手工业社扩大经营。1954年,放款104万元。1955~1956年放款737万元,帮助农民解决入社股金等问题。1958年,信用社资金力量不断壮大,开始与银行划分农业信贷范围。信用社主要解决人民公社社员临时性劳动报酬需要,银行农村信贷主要解决人民公社兴办水利和大炼钢铁资金需要。其间,信用社共放款205万元,银行放款31万元。1959年放款432万元,帮助农村社、队发展多种经营项目60多个。1962年,农业放款74万元,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17.5%,其中发放长期无息贷款24万元,帮助544个贫困社队增添耕畜300头,小车500辆,大车1辆,渔船1只。1963年放款133万元,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28.6%,其中发放短期贷款36万元,帮助1500个生产队解决生产费用及多种经营方面困难;放款52万元,帮助8200余户社员解决购买口粮资金不足。同年,豁免贫困农民合作基金贷款3.26万元。1964年放款160万元,重点扶持146个贫队脱贫,使其收入比1963年增长4.7%。1965年放款189万元,其中放款55万元,帮助1400个生产队繁殖大牲畜1039头,发展集体养猪5000头。1966年放款322万元,放款总额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43.4%,其中支持水利建设放款54.3万元。1971年,为减轻生产队及社员经济负担,对1961年以前因故长期无力归还的贷款实行豁免,全县共豁免各项农业贷款123万元。1975年,放款567万元,帮助生产队购买化肥5000吨,购买小麦、花生及玉米良种400吨,放款总额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32%。1977年放款87万元,支持790个生产队发展多种经营,使其增加收入140万元。1978年放款1066万元,帮助社队购置农业机械和兴办小水电所需资金,使全县农用拖拉机拥有量达到1929台,放款总额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34.2%。1980年,农贷投资改变过去支贫不支富的做法和只注重粮食生产而轻视多种经营发展的倾向,全年发放贷款2459万元,其中用于多种经营贷款占11.12%,用于农业机械和水利建设贷款占15.17%,用于社员生活和防病治病贷款0.5%,余者73.21%为其它专项贷款。1982年莱阳遇到特大干旱,全县70%的乡村人畜吃水困难,共发放贷款2227万元,其中用于抗旱救灾专款217万元,帮助社队打机井修平塘140处,建扬水站9座,购置农用喷灌设备512套,抽水泵348台,橡胶、塑料管21330米,排灌机械216套,农用柴油906吨,铺设水泥管道17326米。1983年,农业信贷服务对象由过去的生产队扩展到“三户一体”(专业户、双保户、重点户、联合体),全年发放农业贷款2476万元,其中用于扶持“三户一体”贷款1117万元。1984年放款6850万元,其中1827万元用于扶持“三户一体”,使全县“三户一体”发展到10392个,实现收入2140万元(内有32户年勤劳收入超万元)。1985年放款8423万元,其中5545万元用于支持410处村办企业,实现收入1058万元(内有18处企业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放款270万元用于支持承包户发展商品生产,使1243个承包户增加收入,其中收入0.3~0.5万元的153户,收入0.5万元以上的40户。1987年农业放款6648万元,放款总额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55.7%。
商业贷款
私营商业贷款 1947年12月,北海银行莱东办事处开办“小本放款”业务,对全县40户小手工业者、92户小摊贩、92户小贩,分别贷款80.8万元(北海币、下同)、983万元和57.2万元。1949年,为稳定物价,制止通货膨胀,贯彻省政府决定,对私营商业贷款到期一律收回,不再贷放,1951年7月,重新开办。放款方式由单纯折实贷款,增加抵押、押汇、信用、埠外采购4种贷款,以扶持私营商业发展,并为莱阳梨、莱阳沙参等土特产品收购运销提供资金保证。1953年。国家对私营商业开始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银行逐步压缩贷款,以促其改造。对经营迷信品及转手倒卖、不服从领导的私营商业,不予贷款。1956年,银行只对独立核算的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发放贷款。1956年,银行只对独立核算的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发放贷款,以促其完成企业改造,对4项非商品资金(货币资金、低质易耗、包装用品、待摊费用)占用,固定资产购置及经营亏损的单位,银行不予贷款。1958年,公私合营商业相继转为国营或集体商业,私营商业贷款停办。1980年,恢复个体户商业贷款。贷款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有正式营业执照,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并由提留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或有固定收入的正式职工2人担保,银行方予贷款。放款一律逐笔核贷,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按月息6厘计收,逾期加息20%。1983年,对个体户及小型合作组织商业贷款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1984年8月,对城镇从事商业的个体户、经营户和专业户,不论是自营、联营、合作经营、联购分销、零售或短、长途贩运者,只要有利于搞活经济和商品流通,其资金确有困难的,均放款扶持。期限一般在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必须归还。1985年对私营商业贷款4万元,1986年停止办理。
合作商业贷款 1980年农业银行独立营业后,除支持供销社扩大经营外,还积极支持社办、队办合作商业发展。是年,对新增53处社队商业经营单位贷款104万元。1981年放款1.14亿元,支持供销社购进化肥11.53万吨,农药2000吨,以及塑料薄膜、中小型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1982年放款308万元,支持214处队办商业扩大经营。1984年对全县农村商业放款3266万元,其中放款170万元支持土产杂品公司收购果品75万公斤,玉米100万公斤,花生米95万公斤;放款140万元支持古柳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收购花生米200吨。1985年放款2317万元,支持供销社及乡镇合作商业收购农副产品,其中收购粮食466吨,花生果670万公斤,生猪21844头。1987年,对农村合作商业放款140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 建国初期,对国营商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统一上解贸易金库制。为解决国营贸易因下拨款不及时而发生临时资金困难,1952年7月,增加临时性机动贷款,用于进货及支付加工等费用,贷款期限最长为15天。1953年3月,实行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包括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和临时贷款5种。下半年,仍改为财务轧差贷款办法。是年,共发放商业贷款783万元。由于财务轧差办法容易导致信贷、商品、资金脱节,失去银行监督,造成盲目进货、库存积压等问题,浪费资金严重。1954年5种贷款改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结算贷款。年内共发放贷款803万元。1959年,将企业流动资金划转银行贷款管理,商业系统共32个单位,划转金额517.8万元,其中县级单位4个,金额373.6万元,下放人民公社管的单位28个,金额144.2万元。是年共发放贷款2493万元,支持商业纯购进1877.1万元,完成计划99.8%,纯销货5500万元,完成计划85.5%;协同企业清理不合理资金395万元,处理积压91.9万元。1960年,协助企业在清理不合理流动资金占用基础上,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
1963年5月,药材系统贷款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商品资金按20%拨给,其余80%由银行贷款,非商品资金由主管部门拨给。6月,粮食贷款实行计划管理,按年分季报批计划,逐级下达执行。为便于临时调节,由省行适当批拨一部分临时性指标,季末收回。7月,外贸放款实行计划管理,非商品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全部拨足,收购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时,对全县6个独立核算公司中的百货公司、糖业烟酒公司、石油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4个单位贷款实行定额管理,煤建公司、食品公司因业务季节性强,对其贷款实行计划管理。
1965年3月,对小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试行定额管理,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按最低季度定额核给100%的自有资金。为解决企业先进后销临时周转的资金需要,再核给15%的机动指标,由银行贷款解决。非商品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最高占用季度全部拨足,银行不予贷款。1973年,贷款种类为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和大修理3种,对一、二级商业批发站实行计划管理,按批准计划增加贷款。对粮食农副产品收购,属一、二类物资和三类物资,充分供应资金,如因超计划收购,又来不及追加计划时,可以边贷边报,按程序追加。1978年,商业贷款7522万元。1980年,试办商办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商办工业设备的挖潜改造。1981年,对二、三级商品批发企业,全面推行按商品资金周转定额发放贷款办法,全年贷款5881万元,其中百货公司纯购进3167.7万元,销售完成3343.4万元,实现利润57.7万元。1984年,贷款种类有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小额设备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商品“适用适销”、“以销定贷”的原则掌握。1985年共放款2773万元,为优先支持出口创汇产品的收购,对外贸公司、畜产公司贷款907万元。是年,还对外贸公司增加贷款233万元,以帮助解决收购花生、玉米、大虾、花生油所需资金。1986年,对国营商业贷款2954万元,1987年达3374万元。
物资购销贷款 1960年前,县物资企业不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由省物资企业下拨,1960年10月,改为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计划以贷款方式统一供应。1966年,在清查财产基础上核定流动资金,多余自有资金及时上缴,不足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拨补。1980年,协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对积压物资贷款加收利息30%,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长期积压需一次性处理的产品,经企业申请,银行同意,允许采用赊销方式。对于周转周期长的大型机电产品,允许预收一部分贷款。对商业企业积压商品,采取委托代销和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方式进行处理。1984年9月,原中国人民银行莱阳县信托投资部改为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县信托投资部,主要办理信托存款、信托放款、委托放款。到10月末,发放信托贷款10户,118万元。1985年物资购销贷款700万元,1987年增至988万元。
工业贷款
集体工业贷款 1951年,境内银行部门开始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办理贷款业务,贷款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技术开发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等。借款单位在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自有资金潜力前提下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1965年4月,开始对公社、生产大队从事手工业生产的集体单位实行计划贷款,贷款指标由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实贷放。是年,放款3万元。1966年停办社队工业贷款,1971年恢复。1980年7月,县内二轻系统开展清产核资,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按全部流动资金75%的比例,核给生产企业作为定额流动资金,其余25%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发放定额贷款。自有资金达不到定额标准的,由主管局、公司从利润和企业公积金中拿出50%补充流动资金。是年,对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共发放贷款423万元,对公社工业企业发放贷款1045万元。
1984年,县银行系统对全县集体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全部资金占用现状,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查出超储积压物资315.7万元。县被服二厂此年初积压服装2.9万件,价值20.3万元,银行一方面要求其以销定贷,停止无合同生产,另一方面督促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积压服装,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至12月末。该厂在不增加贷款的前提下,各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产品积压比年初下降61.7%。1985年,发放集体工业贷款6486万元。对关、停、并、转企业,银行要督促其清理资财,归还贷款,或做好贷款转移交接手续。1986年发放集体工业贷款9838万元,1987年增加到10990万元。
国营工业贷款 建国初期,工业贷款主要采取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两种形式。1955年,根据《国营工业企业短期放款办法》,贷款种类分为计划内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特种放款、临时放款5种。1957年,国营工业企业贷款111万元。1958年,国营工业贷款达到890万元,比1957年增加779万元。由于信贷资金投放过多,失去监督,重工业发展过快,资金投放没有真正发挥其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效能。1959年,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律转作银行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莱阳支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拨给,其余20%由银行负责贷款。1962年末工业贷款181万元,比年初减少413万元,对县委决定关、停、并、转企业管紧贷款,促其调整。1965年,为简化信贷手续,企业申请贷款,只要说明贷款总额、用途和归还日期即可。在莱阳银行支持下,烟台地属的莱阳动力机械厂1968年实现产值1.44亿元。省属企业莱阳绢纺厂完成产值4829万元。1977~1982年,贷款种类从原有的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物资购销贷款4种,陆续增加中短期专项设备贷款、节能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和信托贷款等。1980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贷款1648万元,其中轻纺企业贷款386.7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3.5%,为全县织布、毛巾、造纸、酿酒等轻工业迅速发展提供条件,对改变轻重工业比例失调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1981年,由于社会需求量下降,烟台地属企业莱阳拖拉机厂拖拉机大量积压,经银行干预,年末处理原材料64.2万元,推销拖拉机180台,获款70万元,不仅没有贷款,还归还贷款120万元。1983年,为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对35家企业进行流动资金排查,经排查落实,有20个单位报经批准处理报废及降价损失累计达329.2万元,其中冲销银行贷款173.2万元,冲销流动资金156万元。
1984年,银行部门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积极支持市场短线产品生产,如对莱阳拖拉机厂大量生产泰山-12拖拉机采取优惠扶持政策,年末流动资金贷款比年初增加250万元,使其全年生产拖拉机6000台,比计划增产1000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308.6万元,比1983年增加360.6万元,实现利润255.5万元,比1983年增加54.8万元。1985年,发放国营工业贷款3638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优质名牌产品生产,如莱阳动力机械厂年末贷款余额1134万元,较1984年增加252万元,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7462万元,实现利润2176万元。1986年对国营工业贷款4685万元,1987年增至4859万元。
中短期设备贷款
1979年6月,银行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以支持企业挖潜、革新。贷款对象需有批准计划,原料、燃料、动力诸项落实及投资少见效快等条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期限1~3年。1980年2月,举办轻纺专项贷款,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轻纺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月息4.2厘,逐级审查批报,专款专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此年内共发放各种中短期设备贷款200万元。1981年6月,开办节能专项贷款,利率按节能优惠利率2.1厘计算。年内共发放贷款376万元,新增产值1484万元,新增利税109万元。1982年,中短期设备贷款分省管专项贷款和当地所管一般贷款两部分,不得调剂使用。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下的,委托地、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省银行审批;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年。全年发放此项贷款551万元。1983年,共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548万元,其中莱阳动力机械厂一家占200万元。1984年,实行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利息由国家经委从掌握技术改造费中交付补贴,分半补贴和全补贴2种,期限3~5年,最长不超过7年。是年,共发放各类中短期设备贷款631万元,重点支持市场紧俏产品生产和新产品开发,其中对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的无线电元件厂发放贷款35万元,使其引进电视差转机生产工艺及设备,效益大增。1985年共发放贷款1138万元,收回贷款379万元。1986年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357万元,1987年发放此项贷款3017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5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莱阳县办事处成立后,接办中国人民银行莱阳县支行的放款业务,当年经办了莱阳建筑工程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放款和超定额流动资金放款共77.5万元,并对6个自筹基建资金不足单位发放贷款306万元。1959年办理基本建设短期贷款352.6万元,地方财政对城建拨款9.2万元,对企业建设拨款465.6万元。1960年和1961年对烟台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区(驻莱阳)、莱阳县建筑公司发放过短期贷款。1962年,对莱阳发电厂等单位发放基建贷款39.11万元。1965年,境内建设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莱阳支行接办“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经办了莱阳惠丰面粉厂、莱阳动力机械厂、莱阳铸锅厂、莱阳发电厂、莱阳汽车队和莱阳木材厂等6个单位的12项技术措施贷款共11.2万元。1969年,撤销建设银行,其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交人民银行办理。对国家建设投资,按计划拨付,是年,财政对企业建设拨款264.1万元。1973年,建设银行重新开办放贷业务。1980年,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40万元,地方设备储备贷款60万元、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52万元,信托投资贷款25万元。1982年,发放各种建设投资贷款461.31万元,地方财政对企业建设拨款48.8万元,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拨款102.2万元,对城建拨款30万元。1984年发放技措、配套设备、挖潜改造、信托等建设投资贷款681.35万元。1985年发放基本建设投资贷款9笔292万元。地方财政对企业、城建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拨款共2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