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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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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制沿革
清代,县内流通的贷币主要有银两、制钱、铜元、银元和纸币。
银两 银两中有银锭和元宝。银锭分中锭、小锭等。中锭形似称锤,亦有马蹄形者,重10两左右;小锭形似馒头,重1~5两不等。另有碎银为找补尾数用。元宝,也叫宝银,形似马蹄,大者重约50两,多由各地银炉铸造,锭上铸有银匠姓名、铸造时间、地点、重量、成色。
制钱 清代,境内流通的制钱有唐朝的“大唐通宝”、宋朝的“太平通宝”、“宣和通宝”及元、明、清铸造的制钱。清朝官制的制钱为圆形,中间有方孔,铸有“××通宝”字样。
铜元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开始铸造,圆形,中间无孔,正面有“光绪元宝”四字,背面有盘龙纹,面额有一文、二文、五文、二十文等。流通最广者是十文铜元(俗称小铜子)和二十文铜元(俗称大铜子)。
银元 俗称“洋钱”、“大洋”。明末,西方银元开始流入中国,并在境内流通。1888~1889年,清政府在广东设局铸造“光绪元宝”(又称龙洋),随后各省仿制。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币制则例》,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1911年(宣统三年)所铸大清银元(宣统元宝)流通于各地。1912年(民国元年)孙中山头像开国银币与1914年袁世凯头像银币相继流通于市面。
1927年开始铸造发行孙中山头像银元。禁止铸造袁头银币。
纸币 亦称钞票。境内先后有北宋的“交子”、“关子”,金人印发的“交钞宝券”,元、明印发的“宝钞”,1855年(清咸丰五年)印制的“大清宝钞”等流通于市面。
民国时期,市面流通的纸币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实业银行钞票,另外还有省库券及平市官钱局的钞票。1935年,国民党政府实行币制改革,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币制(简称法币),代替银元流通。
抗日战争时期,驻莱阳国民党赵保原部队发行“莱阳地方经济合作社流通券”,面额有10元、5元,总计发行量在20亿元以上。该券发行没有储备金,币值逐年降低,1944年,在市场交易中买一头价值13万元的毛驴,需用143公斤流通券(面额10元的流通券1万元重量约11公斤)。老百姓在祭奠死人时甚至把流通券当作“冥府钞票”烧,烧流通券比烧纸还要便宜。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大量发行大面额钞票,市面交易滞涩,各银号、商会、商店乘机出钱帖子代替贷币流通。钱帖子有一角、二角、五角之分,发行钱票者达80余家。1938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官民合办性质的北海银行在掖县成立(官股7.5万元,民股17.5万元),开始发行北海币,共14种面额(主币面额11种,辅币3种),面额小者为1角,面额大者为2000元。北海币因有掖县、蓬莱、黄县三县民众凑股基金作基础,故在抗日根据地乃至敌占区有较高信誉,对促进抗日根据地生产发展和保证战争供给起过巨大作用。
1948年,境内曾流通过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元券。由于金元券无储备金,导致物价大幅度上涨,金元券很快贬为废纸。北海币、银币、铜币则在市面广泛流通。
194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主币面额小者为1元,大者为50000元,共12种。国家银行以人民币1元折北海币100元比价收回北海币,1950年底,北海币退出流通,人民币成为通行全国的唯一货币。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票券,以1∶10000的新旧比率收回旧人民币。新人民币面额主币分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每种票券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族四种文字。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一切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薄记载及国际间结算等,均以新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硬币,面额为1分、2分、5分3种。1964年3月,按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统一收回市面流通的三种票券,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景的10元券、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景的5元券、深绿色“井冈山”图景的3元券。1980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角、2角、5角、1元4种面额的铜镍合金金属币,其价与同面额的纸币相同。198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50元券和5角券人民币。
货币流通与管理
新中国建立之初,物价波动较大,财政收支不够稳定,银行农贷多以实物作价。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财政、物资和现金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并由其组织现金归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货币流通比较正常,境内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数是1∶5.98~1∶8.22,货币投放总额为1.38亿元,货币回笼总额为1.27亿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造成经济比例失调,出现通货膨胀,货币投放总额为3.74亿元。货币回笼总额为3.74亿元。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例1961年下降到1∶2·85。为此,莱阳县采取调整措施,压缩基建、紧缩财政开支、精减职工回乡、控制货币投放,组织货币回笼。1963年又回升到1∶6·22。1966~1976年10年中,分3个年次投放货币总数为272万元,7年共回笼货币1555万元。1976年货币流通量达到1490万元,比1965年增长1.1倍。1979~1987年共投放现金5223万元。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人民银行莱阳县支行开始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施现金管理。要求各单位编制、报批现金收支计划,对现金库存核定限额。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合作社经济日益壮大,投入市场货币随之增加。在现金调拨工作中,取消汇差以现金清算的方式,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使现金调拨与现金计划密切结合。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时期,莱阳支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并把执行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1963年在全县范围内较普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不定期对重点单位现金库进行检查。1977年,对全县现金管理工作进行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在537个受管被查单位中,315个单位有顶库白条2963张,总金额11.87万元,占帐面库存现金的45.5%;有311户工商企业销售现金收入526.51万元,未经批准坐支现金70.61万元;有182个单位请客送礼招待费共2.5万余元;有97个单位计划外用工3429个,支付计划外工资2.35万元。为保证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对原核限额进行适当调整。1983年,对县城273个现金受管单位的库存限额重新进行核定,核定库存现额49945元,核定坐支现金限额单位14家,共11.03万元。并将结算起点由30元提高为100元。
1960年3月,人民银行莱阳支行开始对工资基金实行监督管理,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监督各单位工资支付。截止1961年底,全县84个应管单位中,除5个单位因体制调整按其范围不再管理外,其余79个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管理。由银行信贷人员深入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会计人员负责审查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与内部支付,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登记薄,依据各单位每月提交银行工资计划表的总人数及工资总额进行登记,严格监督,不准超支。1974年1月,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职工调动必须办理工资基金转移单,不再办理调动人员工资基金追加计划。1977年,将全民和集体单位劳动工资全部纳入计划,未经上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人数或钱数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1983年5月,开始以劳动计划作为监督工资支付依据,停止执行调入调出职工由银行办理转移工资的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莱阳支行现金收支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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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现金│现金│收支│年 │现金 │现金 │收支 │
│份 │收入│支出│合计│份 │收入 │支出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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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67 │194 │361 │1971│5967 │1089 │7056 │
├──┼──┼──┼──┼──┼───┼───┼───┤
│1951│422 │478 │900 │1973│7618 │1310 │8928 │
├──┼──┼──┼──┼──┼───┼───┼───┤
│1953│1822│2002│3824│1975│8761 │1335 │10096 │
├──┼──┼──┼──┼──┼───┼───┼───┤
│1955│3135│3270│6405│1978│8850 │1412 │10262 │
├──┼──┼──┼──┼──┼───┼───┼───┤
│1957│3535│3774│7308│1980│11880 │12469 │24349 │
├──┼──┼──┼──┼──┼───┼───┼───┤
│1959│4277│4072│8348│1983│43191 │43722 │86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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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972│898 │4870│1984│11522 │8644 │20166 │
├──┼──┼──┼──┼──┼───┼───┼───┤
│1963│3819│821 │4640│1985│17261 │12904 │3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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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4889│1087│5976│1986│21150 │15930 │37080 │
├──┼──┼──┼──┼──┼───┼───┼───┤
│1967│5519│1110│6629│1987│29578 │22971 │52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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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342│1063│64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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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8年底前包括农业营业所。
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数。

金银管理
建国后,为加强对金银收购、配售、价格的管理,从1950年开始,取缔私人金银首饰加工业,金银生产和收兑由银行独家负责,工业用金银由银行配售。
县内配售的金银,主要是从人民群众中回收。收兑牌价,按国家规定曾多次进行调整。1953年9月以前,黄金每小两(16两为1斤)收兑价格95元,白银每小两1.25元,大头银元每枚1.25元,小头银元每枚1.18元。1973年4月1日,白银每小两上调为3.125元,银元上调为每枚2.50元。1980年4月,黄金每小两上调为406.25元,白银每小两上调为6.25元,银元每枚上调为5元。1962~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莱阳支行共收兑黄金17559.38克,白银2289513.3克,银元93889枚。
境内金银配售业务不多。需用金银作原料(或作修理机械材料)并申请配售金银工业生产企业有:建筑公司、木材厂、水箱厂、造纸厂、发电厂及社办修配厂等。1979年,配售矿银875克,1980年配售矿银1886克,1982年配售矿银751克,1984年配售银焊片1225克,1985年配售银焊片95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