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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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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莱阳产盐历史悠久,元朝始设盐课大使司税。明、清沿袭。1730年(清朝雍正八年)盐税由县署随田赋征收,年征收税课银736两余。盐民(时称灶丁)每人年征银1钱4分7厘3毫;盐田每官亩年征银6厘;每灶锅年征“锅税”银1钱,居民种植盐地每官亩征银6厘。至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的160多年间,共征盐银12万多两。盐税增加近7倍。
民国初期,盐税沿袭清制。1919年(民国8年)5月,废除“税课”,实行新制,每担(50公斤)向销售对象课税4角。1926年5月,每担食盐加征2角,1933年,每担食盐计征正、附税2.60元。
1944年12月起,胶东区工商管理局派人莅县司税,在羊郡设场征收。其间,连年战争,物价飞涨,盐税税率修改多次。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盐务决定,盐税实行以量核定,由国家设盐务部门垂直专司,于县内朱皋盐场设所征收。1958年7月改由县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1959年5月开始,1吨食用盐收税159元,渔业盐每吨29元,农牧业盐每吨55.8元,渔泛盐每吨42元,至1989年,除食用盐于1979年11月定额税由159元降为154元外,其他项均无变动。
屠宰税
1877年(光绪三年),莱阳开征“肉厘”,规定宰猪1头,征税制钱200文。1910年(宣统二年),宰猪1头,征收税制钱增至600文。
1912年(民国元年)沿袭清制,并例定再开征屠宰捐,每一屠牛户年捐制钱150贯,屠驴业户50贯。1914年,增例开征猪捐,每宰猪1头,征制钱200文。1916年,“肉厘”易名为屠宰税。每宰牛1头征税1元,宰猪1头征税0.3元,宰羊1只征税0.2元。1917年,全县征收税款1000元,1922年为5420元,1933年达12648元。
1944年,莱东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屠宰税标准为:宰猪出售每头征税20元,宰羊出售每只5元。牛、驴等大牲畜禁杀。之后,因时而异,改动多次。
1950年起,宰杀牛、猪、羊等出售,均按重量以价征税10%,自养自食牲畜免税。其后,更改多次。1985年,对城乡个体业户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开始按收购支付金额的3%征税;农民个人或集体伙食单位宰猪1头征税4元,驴、牛每头征税8元。
烟酒营业税
1736~1820年(清乾隆至嘉庆年间)县内先后开征烟税、酒税。1888年(光绪十四年),县内8处烧酒坊,每处年纳税制钱10贯,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增为40贯;经营黄酒者,年纳税4贯。
1914年(民国3年),将烟酒分为制造税和公卖费两项,按季征收。烟草每50公斤征税1.20元,烧酒每50公斤征税2.80元,黄酒每50公斤征税0.88元。税费之外,还年征门牌凭单费1元,烧锅特许费16元,黄酒馆费8元,零售烟酒暂许牌照费均为2元。1933年烟酒税招商承包,全县年征额2510元。
1941年,莱东抗日民主政府开征烟酒牌照税,实行固定税额按季征收。烟草:整卖(批发)营业分甲、乙两个税级,每季甲等为400元(北海币,下同),乙等为150元;零卖营业分甲、乙、丙、丁4个税级,每季税额依次为50元、30元、10元、5元。当地酒:整卖营业分甲、乙、丙3个税级,每季税额依次为200元、50元、30元;零卖营业分甲、乙、丙、丁4个税级,每季税额依次为50元、30元、10元、5元。舶来“洋酒”:整卖营业分甲、乙两个税级,季税额分别为400元、150元;零卖营业分甲、乙两个税级,每季税额分别为50元、30元。1944年将制造业税并入出厂税,零卖业税并入营业税。
文化娱乐税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莱阳县官府对戏剧领班人开征戏捐。京剧班月缴制钱20贯,梆柳戏班10贯。此后,各村每演戏1日,征制钱1贯。1912年(民国元年)沿袭清制。1913年6月起,各村每演戏1日征制钱2贯,1924年又改为3贯。1928年,戏剧禁演,戏捐停征。
1951年,莱阳县对电影院放映、剧院演出开征特种行为消费税,采取差额比例税率,按标价或业务收入计征,税率为10%。
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特种行为消费税中的一部分易名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按电影和其他娱乐两个税目征收,采用比例税率。县城内放电影税率为10%,戏剧为4%;农村放电影税率5%,戏剧为2%。1966年9月停征。
印花税
1913年(民国2年)5月,莱阳县开征印花税,分9个级距,贴花率最低为1分,最高为1元5角。1915年,按山东省财政厅例定,莱阳县每月定额推销印花250元。1933年,月销印花定额增至1100元。
1947年,县内开始征贴印花税,对工商企业帐簿等6项凭证按件数和记载金额定额贴花。1948年2月停征。1949年9月恢复印花税,对商业、产权凭证按金额实行比例贴花。起征点为1000元。
1950年12月,根据政务院颁发的新例规定,按凭证类别,莱阳划分25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依凭证记载金额或件数计贴印花。1953年和1956年将印花税简并过两次。1958年合并于工商统一税。
牲畜交易税
1916年(民国5年),县内开征牲畜税。凡在市场上买卖牛、驴、骡、马,成交后,均向卖主征税。牛、骡、马每头1元,驹犊折半;驴每头0.30元,驹折半,招商承包。1917年,全县征收额为500元。1918年起,采用1.3%比例税率按定价计征:牛、驴每头价款在50贯以下者,据实计征,以上者,按50贯计征;骡、马每头价款在100贯以下者,据实计征,以上者,按100贯计征。1941年9月牲畜税易名为牲畜交易税,规定牛、驴、骡、马买卖按3%的比例税率,以价计征,由买方纳税。
1950年1月,牲畜交易税易名交易税,对在市场买卖的猪、羊也开始征收交易税,税率为5%。其后,几经更易,到1982年,县内征收牲畜交易税的畜种有牛、驴、骡、马4种,仍按5%的税率向买方计征。
营业税
1931年5月,县内开征营业税。除农业外,其余营利事业一律按年定额派征,每业户90.90元。次年,划分11种行业,采用比例税率,依实际营业额征税。全县年征额1106.16元。
1944年起,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以资本额、收益额,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和纳税起征点等形式征收营业税。1946年11月易名为营业牌照税。分座商、摊商和行商3种情况征收。牌照费:甲种每张100元,乙种每张50元。营业牌照税:最低年税定额为100元,最高为3000元。1947年11月停征。
1949年1月恢复征收营业税,采用14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35%;最低年税定额500元,最高为2000元,按合作社、座商、摊贩和行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950年并入工商税。
1984年,将原工商税中的一部分划出来,单独立章开征营业税,划分11个税目,采用26个税级距的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
货物税
1940年,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通往敌占区的重要交通道口处设卡征收出入境货物税,按货物种类分为58个税目,采用9个税级距的比例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100%。后税率曾改动过多次。
1949年,废除原货物税目、税率,重新设立31个税目,采用10个级距税率,最低为2.5%,最高为100%。
1950年,莱阳县征收货物税税目减为17个,采用9个税率级距,最低为3%,最高为80%。1953年征收税目为15个,采用11个税率级距,最低为2%,最高为50%。1958年将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出厂税
1944年,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出厂税,亦称产销税。初只对从事烟类、酒类、迷信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课税。1949年,产销税成为独立税种,征税产品扩展到布绸、植物油、粉丝、皮革、毛皮、海产品、火柴、肥皂等11个大类,共42个税目,先后采用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日用必需品税率较低,迷信品、奢侈品税率较高。1948年后并入货物税。
营业负担税
1946年,莱阳县人民政府开始征收营业负担税。对从事营利生产的工商业者,据其营业情况,划分负担等次,采用累进税率,分130个税级,最低年税定额为220元,最高为59600元。同年底停征。
工商业税
1950年12月,莱阳县开征工商业税。对固定工商业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依其营业纯收入额、营业总收入额或佣金收益额计征,所纳所得税部分不分行业依照所得额计征;对临时商业则按每次营业收入额满15元为起征点。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初为4%,后改为6%;经营其他货品的税率,初为6%,后调为8%。1958年起,不分经营品种,一律调为10%,是年秋并入工商统一税;对摊贩工商业税的征收,每日营业额不满3元或收益不满2元者免征,每日营业额3元以上或收益2元以上者征收税率、征收依据与固定工商业者相同。
棉纱统销税
1951年4月,莱阳县开征棉纱统销税。采用6%的比例税率,以价计征。1953年并入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莱阳县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征收商品流通税。征税的主要品目有:白酒、原木、麦粉、皮毛等,税率由10%~50%,共5个税级,已税商品可行销全国,不再征收或增收附加。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莱阳县开征工商统一税。其税目33个,税率1.5%~60%,共49个税级距。对临时商贩,依其每次营业额计征,税率为10%。对农村集体工副业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在征收过程中,更易多次。1973年税制改革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并入工商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莱阳开征市场交易税。对出售的猪、羊、猪羊肉、干鲜水果、土特产品(姜、蒜)及其他物品(旧钟表、旧自行车)等按成交价计征。除旧钟表、旧自行车、猪羊肉税率10%外,余者均为5%。1964年停征,仍保留税种。
工商税
1973年1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征收工商税。依照流转额征收,税目31个,分49个税级距,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此后,几度改动。1984年9月,工商税又分成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
增值税
1984年10月,莱阳县对从事增值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开始征收增值税。分甲、乙两大类,共12个税目,采用差额比例税率征收,最低为6%,最高16%,共13个税级距。
所得税
战时所得税 1942年,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战时所得税。按经营纯利所得额和存放款项利息所得额征收,采用累进税率,营业纯利所得额满300元未满5000元,税率为1%~5%不等;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递增税率1%,直至25%为限。战时利息所得额满100元未满1000元,税率为1%~5%不等,1000元以上每增500元,递增税率1%,直至30%为限。1944年,一部分停征,一部分并入营业税。
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起,莱阳县对存款、公债及其他证券开征利息所得税,税率5%。1959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税中交纳的所得税作为独立税种。开征之初,仍采用原工商业税所定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对集体工业、交通企业,采用7%~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集体商业、服务企业,采用7%~60%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采用7%~62%的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县以下的供销社采用39%的比例税率。1967年,对农村社队所办的工副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0年,对集体商业、服务业改按工业7%~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改按国家新定7%~6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自1984年起,对县以下的供销社、农村集体工副业及个体商业户,先后改按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莱阳县对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都按照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饮食服务、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国营企业、县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7%,最高为55%。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莱阳县将工商所得税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划出单独征收。凡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者,按10%征收,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按55%计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起,莱阳市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计征项目包括:工资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及转出所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收入。其中1~4项称综合收入,按超倍累进税率计征;5~6项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者减去800元费用,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然后依余额的20%计税;第七项按每次收入额的20%计征。当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667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莱阳县开始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按年度所得利润,采用10级累进税率计征,月、季预缴,年终清结。全年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者,每超1万元,加征10%;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加征40%。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7年2月,莱东、五龙两县人民政府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上的胶轮、铁轮大车及马车、脚踏车、运货双轮小车开征车牌税和牌照税。凡营业用的胶轮、铁轮大车每年发甲种车牌1枚,非营业用的发乙种车牌1枚,均征车牌税100元(北海币,下同);脚踏车、胶轮小车、运货双轮小车,每年发车牌1枚,征车牌税50元。凡具领甲种车牌的车辆和营业用的脚踏车、胶轮小车、货运双轮小车,每年按胶轮大车12000元,马车、铁轮大车6000元,脚踏车、胶轮小车、运货双轮小车1200元征收牌照税。是年7月,停止征收。
1951年9月,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车船种类分4类计28个税目,采用32个定额税率,分等级按季度或年度计征。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使用的车辆继续征税,1978年停征。
1986年10月1日起,又恢复车辆使用牌照税。除免税车辆外,对其他拥有车辆并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定额征收。乘人汽车共划分5个档次计征。最低档10座位以下者每辆108元(人民币,下同),最高档40座位以上者每辆240元;载货汽车每1净吨位42元;三轮摩托每辆48元;二轮摩托每辆36元;轻骑每辆24元;人力驾驶非机动车每辆3.6元;畜力驾驶非机动车每辆6元;自行车每辆2.4元。
建筑税
1983年6月,莱阳县开征建筑税。凡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其全部投资额的10%计征。
1987年7月1日起,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以及未向税务、代征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未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改为20%。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市属镇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投资,税率为3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
1983年1月起,县内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专用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10%征收。同年7月改为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县内开征城镇维护建设税。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为征收依据,采用比例税率,城区按5%,各乡镇按1%征收。税款归市、乡(镇)政府作专款使用。
房产税
1986年10月,莱阳县确定对9处镇政府所在地的工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收取。依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出租者按租金收入计税,税率12%。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县内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人均4个月标准工资及其以下者,免征;超过4个月但不超过5个月标准工资的,征收超过部分的30%;超过5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征收超过部分的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征收。
1987年1月规定,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20%;超过一个月不超过2个月的部分,税率50%;超过2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100%;超过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莱阳县开始对城乡集体性质的工业、商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信用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进行征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超过4个月但不超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0%。
1987年1月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20%;超过5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50%;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7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100%;超过7个月以上标准工资部分,税率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1月,县内开始对各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事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凡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由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属于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属于国家部分拨款进行工资改革、全年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半月标准工资者,免征;全部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全年奖金总额人均不起过1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
凡属上述3种事业单位所定标准工资免税限额者以外的单位,奖金总额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30%;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100%;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300%。
1987年1月规定,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20%;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50%;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3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100%;超过3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