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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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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对农业征课地赋和户役。地赋分夏、秋两次征收。1581年(明万历九年)实行“一条鞭法”,将地赋和户役合并于一起征收银两,分摊在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差役由官府雇人充当。改变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办法。
清代,对农业征税称丁、漕(即地丁、漕粮、租课的总称),时莱阳只征地丁,不征漕粮。地丁税分地税和丁税两部分。康熙初年,根据土地肥瘠,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下下4个等级,分别以每亩3分2厘、3分1厘、2分8厘、2分1厘征收地税银;人丁则分为上中、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户及寄庄人丁7个等级,分别以每丁9钱3分6厘、7钱7分2厘、6钱1分7厘、4钱6分3厘、3钱零9厘、1钱5分4厘、5分6厘征收丁税银。1881年(光绪七年),土地除原额上、中、下、下下4等外,还有额外下下地、额外荒地、新垦荒地及原额学田。上地每亩征银3分1厘8毫、中地每亩征银3分零8毫、下地每亩征银2分8厘、下下地每亩征银2分1厘5毫、额外荒地每亩征银1分3厘,学田每亩征租银6分。是年,全县实征地丁税银55924两5厘8毫。
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改征制钱,每税银1两改征制钱2400文,外加火耗等190文。
1912年民国建立后,农业税称田赋。初期沿袭清代地丁制。1914年改征银两为征银元,每1两银征正税1.8元,附加0.4元,共2.2元。其后,又逐年增加了教育附捐、警备附捐、警察附捐、建设附捐、感化捐、河工特捐、河工附捐、汽车路捐等多项附加税。1930年,每1两银征正税4元,附加1.9元,分夏、秋两季征收。1933年,每1两银征收附加2元。1943年,田赋正税每1两地丁银仍征收正税4元,正税每元带征田赋附捐1元及临时附加7.07元。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废除国民党县政府的杂捐杂税,采取统一的累进税率征收救国公粮和田赋。征收粮种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小米。夏季完全征收小麦,一般占全年缴纳数的35%;秋季征收玉米、大豆和小米,分别占全年缴纳数的40%、15%、10%。公粮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按人口计算。以土地等级和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1942年,按《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分为17级,亩产量不及15公斤者不列等级,亦不负担救国公粮。公粮征收税率,以75.5公斤为起征点,以17级地为标准,每级25公斤,以累进税率征收,每增1级税率增长1%~5%,最高税率为45%。在征收公粮的同时带征公柴,公粮1公斤带征公柴1.5公斤。1943年,对公粮征收累进率进行调整。折斤粮累进率递增,征收率最高不超过35%。
1946年,将土地等级调整为20等60级,每人每年平均产量50公斤,征收率3%;50公斤以上者,每增0.5公斤,累进率递增0.03%;每人每年平均产量583.5公斤,累进率为35%,583.5公斤以上者,不再增加累进率。田赋征收,每产量0.5公斤征收北海币2角。1947年对公粮征收率进行调整,每人平均产量50公斤,征收率5%,50公斤以上者,每增0.5公斤,征收率递增0.05%。征收率最高为35%。田赋征收由每产量0.5公斤征收北海币2角改为征收北海币5角5分。
1948年,公粮征收仍以地级为标准,每级地全年征收公粮1公斤,最高负担不超过地级产量的20%。田赋改为每0.5公斤征收北海币8元。此年,全县实征公粮1131.34万公斤,实征田赋356.38万元。
1949年,将公粮、田赋、柴草等合并在一起征,称为农业税,并以地级及常年应产量为计税标准,以户为负担单位,实行有人口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实征公粮1673.15万公斤。
1952年,莱阳县开始查田定产,全县定产地1559174亩,常年应产量12168.62万公斤。195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增产不增税”、农业税征收指标3年内不再增加的规定,莱阳县农业税征收实际5年未曾变动。
1958年,按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将以户为纳税单位改为按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实行比例税制,取消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规定。同时,调整常年应产量,调整后的常年应产量比原来提高了12%,平均税率为15.21%。
1961年,对农业税进行了调整,依征税率由15.21%调整为10.57%。1962~1984年,除计税土地增减,相应调整常年产量外,农业税基本上仍是按1961年调整后征收额征收,常年计税产量基本稳定。
1985年5月,将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计算征收的基础不改变,仍按现行税法执行。对定购粮食数量中的农业税部分,按“倒三七”比例价付款,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主粮也按同一比例价(30%按原价,70%按原价加50%),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每公斤按0.40元价格折为代金。
1987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计征农业税的标准单位价由1986年每公斤0.40元调整为0.4131元,全年征收任务增加12.1万元。1987年1月起,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全面征收农业税。同年4月对非农业生产占用的可耕地亦开始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