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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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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期,莱阳官府除沿袭明朝的盐法(盐税)、田赋之外,又开征牙税。鸦片战争到1910年,清政府为筹措对外赔款,相继开征酒税、当税、肉厘、庙捐、油行捐、城厢铺捐和戏捐等税种。岁入白银大量流入国外,加之地方官吏侵吞,县民百姓被搜刮得贫困异常。
民国初年至抗日战争初期,国民党莱阳县政府除因袭清工商各税外,先后又开征屠宰税、印花税、牙行税、牲畜税、油税、牲畜捐和营业税等税种。
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初期无税。税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通往敌占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关卡,缉查走私货物,保护并促进解放区工、农、商各业发展,繁荣市场,平抑物价,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抗日民主政权经济阵地。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在废除旧征税制的同时,建立新的税制。时继征税种有盐税、农业税、屠宰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新开征税种有货物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战时所得税、出厂税、营业负担税和车牌车照费。12个税种征收款额甚少。在征收过程中,先后停征、合并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战时所得税、营业负担税、车牌及车照费4个税种。
建国初期,县税务部门调整税收,简化货物税税目,降低货物税及所得税税率,继征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盐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出厂税、营业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统一的税收制度,莱阳县开征农业税、货物税、盐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工商业税、棉纱统销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11种。
1953年1月,在税制改革中莱阳县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税改为文化娱乐税,棉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至此,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盐税和利息所得税。
1958年,在第二次税制改革中,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市场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县内征收税种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市场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盐税8种。其间,存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倾向,税收忽视效益,放松检查,偷税、漏税现象较为严重,税收调节生产的杆杠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1973年,在继续深化税制改革中,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8年后,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税收调节作用日显重要。1984年税制全面改革,企业实行利改税,税收开始进入与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新时期。1987年莱阳市征收的税种有:农业税(由财政局负责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屠宰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乡个体户与工商业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