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完全受命于中央。民国初年,沿袭清制。1930年(民国19年)起,山东省各县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实际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实施。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财政管理逐步完善。主要管理内容有财政体制、财政监察、预算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和晋升技术职称等。
预算决算管理
预算 清朝末期,莱阳县未曾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民国时期虽已建立预算制度,但未有效实施。建国后,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办法。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此后,莱阳县一直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编制预算。1980年起,按照“收支挂勾、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安排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1987年,坚持压缩开支、量入为出安排当年预算。
决算 清末及民国初期,县财政未有决算编报制度。1932年(民国21年)起,开始按年编制决算,持续到1936年。建国后,逐步建立起决算编报制度。1951年,财政部颁发《中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决算。
1952年又规定,由省作总决算,专署、行署及县均作单位决算。全年财政所有收支,均要按性质分别列入中央及地方决算内,不得在决算外再有决算。1954年规定,年度财改收入编报以12月31日止缴入基层金库或已列收者编列决算,支出则以12月31日止已开支者编列决算。
1964年,莱阳县政府规定:决算收入以12月31日止各收入单位实际缴入基层金库数为准,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分理处、营业所于年终了后3日内汇到县支行金库;凡属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应进行清理结算并列入支出决算;国家对支农资金的各项拨款,一律以基层单位的“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对企业的四项费用及差额补助单位的拨款,一律以县财政局12月31日前的实际拨款数列入决算;对报销单位的拨款,一律按报销单位“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
1980年以来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即财政上仍按单位银行支出数列入总决算,当年不列支出,也不能转到预算外,可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决算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准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列报决算。
为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在年终决算前需进行收支清理。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清理基本建设工程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年终拨款结余处理、差额预算单位决算编列、自筹收入及其开支的决算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1956年规定,机关行政事业拨款结余,除规定结转次年继续支用者外,一律交回财政部门。1961年,贯彻国务院“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存款及企业专业存款”指示,莱阳县委在财政局设立清理专款办公室,具体办理冻结清理存款事项。1964年规定,各单位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结余,除基本建设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水库移民建房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抚恤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福利(包括医药救济费)及四项费用等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指标一律注销。1978年,县财政部门对核对预算和拨款数、清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清理往来款项、清理财产物资、清理应缴预算收入等作了具体规定,以加强年终清结工作管理。
1983~1985年县财政部门明确提出,年终要做好预算收支对帐工作,保证各项收支数字准确完整,对清理中发现的欠缴、漏缴、错缴的财政收入,年终前要进行调整和催缴入库。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或不应当在当年支出的,一律不准列支,对超过国家计划、违反收入退库制度的不准擅自冲退国库收入,已经退库的要如数补缴入库。
预算外资金管理建国初期,县财政只是按上级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1954年制定《特种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控制和利用。此后,经济不断发展,预算外资金项目逐步增多。198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05.4万元,相当于预算收入的11%;预算外资金总支出290.7万元,相当于预算总支出的14%。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162.6万元,支出130.4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96.7万元,用于社会文教科学事业支出33.6万元。198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13.7万元,用于经济建设支出125.2万元,用于文教科学事业支出24.2万元,用于行政管理费支出64.3万元。
1954~1987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共计4778.1万元(仅限于财政部门掌握的部分,支出亦同),支出共计4632.7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2830.5万元,占61%;用于社会文教科学事业支出879.6万元,占19%;用于行政管理费总支出723.1万元,占15.6%;用于抚恤支出8.2万元;用于其他支出191.3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建国后,县财政对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实行控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控购物资。1959年控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自行车。此后,国家控购商品种类不断增加。1979年,省控购商品种类增加到19种,烟台地区控商品13种。1980年,省控商品增加到20种,1985年,国控商品种类调为17种。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及省、市部门规定严把控购商品审批关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企业财务管理
莱阳县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财务主要是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开支、利润分配等方面管理。
1985年,莱阳县国营工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为380.4万元,1987年达到8083万元。
建国后,在流动资金的供应上采取过多种办法。1958年以前,由银行与财政分别供应,1959年改为银行统一供应,1961年又改为分别供应,1983年7月,全部划归人民银行承担。莱阳县从1959年起多次进行清产核资,加强流动资金管理。1980年,烟台地区核定莱阳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946.4万元,物资企业154.3万元,交通企业34.5万元。同年9月,又批准莱阳县增加流动资金439.7万元。1983年下半年起,凡实行利改税的单位,不再缴纳基金占用费。
在成本管理上,自50年代起,对成本开支范围进行过数次变动。1984年明确规定: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及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基金、折旧基金、大修基金、中小修理费、停工费、废品损失等均列入成本开支范围。
在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上,1950~1978年,除1958~1961年实行过利润留成制度外,均执行统收统支制度。1978~1982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留成额为利润的10.4%。1983年起,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营企业留成额为利润的24%。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办法曾变动过数次。
1954~1978年,按照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实行单位预算包干办法。1979年,对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定奖励”的管理办法。1981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实行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则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费用实行定项、定额包干。1985年起,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分别实行定额上缴,超收留用;收入不缴,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收补支;收入不缴,定额补给,超支不补,逐步自给等3种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会计人员完全受雇主支配,雇主只注重使用,不注意培养提高。
建国后,县政府重视对财会人员培养、管理。50年代初,主要采取专职培训和以师带徒方式培养。1958年,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方式培训大批会计和记帐员。1961年采取上下结合、多途径、多方式培训初级财务人员22名、大队会计1502名、生产队会计7437人,并在全县划分165个会计交流片,定期集中交流情况、介绍经验。1964年,全县开展财会业务竞赛评比活动,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1966~1976年,财会人员培养被忽视。1978年后,财会人员培养受到重视,管理工作步入正轨。1982年,县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协同举办脱产会计学习班,两期培训300多人次。1984年,在全县开展财务评比活动,评出先进集体24个,先进个人190多名。1984~1987年,全县通过聘请财校教师讲课、举办“财会知识录音”讲座、分系统举办财会学习班等多种方式,累计培训财会人员达1200多人次。
财政监督
清朝及民国时期,财政监督情况无资料可考。
建国初期,县财政科设专人负责财政监督、监察工作。1955年,全县对文教、卫生及公债推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000元。1956年,财政局配备监察干部2人,12月中旬,对农校、广播站和卫生科的预算执行和年终清理进行过检查。1958年,财政监察无专人负责,专业监督基本停顿。1965年,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股、企业财务股,负责财政监督和利润监交工作。11月,对全县各单位小钱柜进行清理,共清出资金33.9万元。
1967年县财政局撤销,财政监督、监察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专业监督时断时续。1973年,建立财税局,设立监察股,恢复财政监督、监察工作。次年9~11月,对全县所有纳税单位普遍进行检查,增加税收5.4万元。1976年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两次税收大检查,增加税收7.9万元。
1978年,健全财政监察机构,明确财政监察工作任务,财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在企业自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县财政局组织抽查18户企业。1981年,重点检查3个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查出违纪金额5.72万元,增加财政收入5.59万元。同时财政部门还配合有关部门检查3个社办企业、1个生产大队、18户工商企业及2户建材企业,查出投机倒把、贪污盗窃案件2起,金额1.4万余元;还查出企业截留财政收入、乱挤费用66.8万元。1982年,对全县738户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65.8万元,增加财政收入62.9万元。
1983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52.4万元,直接挽回财政损失73.9万元。
1984年4月,成立审计局。财政局监察股人员全部调审计局。局内仍设兼职财政监察人员。同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16万元,挽回财政损失39万元。
1985年8月,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审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检出违纪金额682万元,挽回财政损失493万元,增加财政收入近300万元。是年,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再次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63万元,增加财政收入218万元。
1987年,财政局监察科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全市财政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六节 财政管理
清朝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完全受命于中央。民国初年,沿袭清制。1930年(民国19年)起,山东省各县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实际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实施。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财政管理逐步完善。主要管理内容有财政体制、财政监察、预算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和晋升技术职称等。
预算决算管理
预算 清朝末期,莱阳县未曾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民国时期虽已建立预算制度,但未有效实施。建国后,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办法。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此后,莱阳县一直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编制预算。1980年起,按照“收支挂勾、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安排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1987年,坚持压缩开支、量入为出安排当年预算。
决算 清末及民国初期,县财政未有决算编报制度。1932年(民国21年)起,开始按年编制决算,持续到1936年。建国后,逐步建立起决算编报制度。1951年,财政部颁发《中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决算。
1952年又规定,由省作总决算,专署、行署及县均作单位决算。全年财政所有收支,均要按性质分别列入中央及地方决算内,不得在决算外再有决算。1954年规定,年度财改收入编报以12月31日止缴入基层金库或已列收者编列决算,支出则以12月31日止已开支者编列决算。
1964年,莱阳县政府规定:决算收入以12月31日止各收入单位实际缴入基层金库数为准,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分理处、营业所于年终了后3日内汇到县支行金库;凡属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应进行清理结算并列入支出决算;国家对支农资金的各项拨款,一律以基层单位的“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对企业的四项费用及差额补助单位的拨款,一律以县财政局12月31日前的实际拨款数列入决算;对报销单位的拨款,一律按报销单位“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
1980年以来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即财政上仍按单位银行支出数列入总决算,当年不列支出,也不能转到预算外,可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决算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准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列报决算。
为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在年终决算前需进行收支清理。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清理基本建设工程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年终拨款结余处理、差额预算单位决算编列、自筹收入及其开支的决算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1956年规定,机关行政事业拨款结余,除规定结转次年继续支用者外,一律交回财政部门。1961年,贯彻国务院“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存款及企业专业存款”指示,莱阳县委在财政局设立清理专款办公室,具体办理冻结清理存款事项。1964年规定,各单位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结余,除基本建设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水库移民建房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抚恤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福利(包括医药救济费)及四项费用等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指标一律注销。1978年,县财政部门对核对预算和拨款数、清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清理往来款项、清理财产物资、清理应缴预算收入等作了具体规定,以加强年终清结工作管理。
1983~1985年县财政部门明确提出,年终要做好预算收支对帐工作,保证各项收支数字准确完整,对清理中发现的欠缴、漏缴、错缴的财政收入,年终前要进行调整和催缴入库。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或不应当在当年支出的,一律不准列支,对超过国家计划、违反收入退库制度的不准擅自冲退国库收入,已经退库的要如数补缴入库。
预算外资金管理建国初期,县财政只是按上级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1954年制定《特种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控制和利用。此后,经济不断发展,预算外资金项目逐步增多。198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05.4万元,相当于预算收入的11%;预算外资金总支出290.7万元,相当于预算总支出的14%。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162.6万元,支出130.4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96.7万元,用于社会文教科学事业支出33.6万元。198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13.7万元,用于经济建设支出125.2万元,用于文教科学事业支出24.2万元,用于行政管理费支出64.3万元。
1954~1987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共计4778.1万元(仅限于财政部门掌握的部分,支出亦同),支出共计4632.7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2830.5万元,占61%;用于社会文教科学事业支出879.6万元,占19%;用于行政管理费总支出723.1万元,占15.6%;用于抚恤支出8.2万元;用于其他支出191.3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建国后,县财政对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实行控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控购物资。1959年控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自行车。此后,国家控购商品种类不断增加。1979年,省控购商品种类增加到19种,烟台地区控商品13种。1980年,省控商品增加到20种,1985年,国控商品种类调为17种。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及省、市部门规定严把控购商品审批关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企业财务管理
莱阳县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财务主要是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开支、利润分配等方面管理。
1985年,莱阳县国营工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为380.4万元,1987年达到8083万元。
建国后,在流动资金的供应上采取过多种办法。1958年以前,由银行与财政分别供应,1959年改为银行统一供应,1961年又改为分别供应,1983年7月,全部划归人民银行承担。莱阳县从1959年起多次进行清产核资,加强流动资金管理。1980年,烟台地区核定莱阳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946.4万元,物资企业154.3万元,交通企业34.5万元。同年9月,又批准莱阳县增加流动资金439.7万元。1983年下半年起,凡实行利改税的单位,不再缴纳基金占用费。
在成本管理上,自50年代起,对成本开支范围进行过数次变动。1984年明确规定: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及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基金、折旧基金、大修基金、中小修理费、停工费、废品损失等均列入成本开支范围。
在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上,1950~1978年,除1958~1961年实行过利润留成制度外,均执行统收统支制度。1978~1982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留成额为利润的10.4%。1983年起,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营企业留成额为利润的24%。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办法曾变动过数次。
1954~1978年,按照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实行单位预算包干办法。1979年,对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定奖励”的管理办法。1981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实行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则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费用实行定项、定额包干。1985年起,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分别实行定额上缴,超收留用;收入不缴,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收补支;收入不缴,定额补给,超支不补,逐步自给等3种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会计人员完全受雇主支配,雇主只注重使用,不注意培养提高。
建国后,县政府重视对财会人员培养、管理。50年代初,主要采取专职培训和以师带徒方式培养。1958年,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方式培训大批会计和记帐员。1961年采取上下结合、多途径、多方式培训初级财务人员22名、大队会计1502名、生产队会计7437人,并在全县划分165个会计交流片,定期集中交流情况、介绍经验。1964年,全县开展财会业务竞赛评比活动,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1966~1976年,财会人员培养被忽视。1978年后,财会人员培养受到重视,管理工作步入正轨。1982年,县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协同举办脱产会计学习班,两期培训300多人次。1984年,在全县开展财务评比活动,评出先进集体24个,先进个人190多名。1984~1987年,全县通过聘请财校教师讲课、举办“财会知识录音”讲座、分系统举办财会学习班等多种方式,累计培训财会人员达1200多人次。
财政监督
清朝及民国时期,财政监督情况无资料可考。
建国初期,县财政科设专人负责财政监督、监察工作。1955年,全县对文教、卫生及公债推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000元。1956年,财政局配备监察干部2人,12月中旬,对农校、广播站和卫生科的预算执行和年终清理进行过检查。1958年,财政监察无专人负责,专业监督基本停顿。1965年,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股、企业财务股,负责财政监督和利润监交工作。11月,对全县各单位小钱柜进行清理,共清出资金33.9万元。
1967年县财政局撤销,财政监督、监察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专业监督时断时续。1973年,建立财税局,设立监察股,恢复财政监督、监察工作。次年9~11月,对全县所有纳税单位普遍进行检查,增加税收5.4万元。1976年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两次税收大检查,增加税收7.9万元。
1978年,健全财政监察机构,明确财政监察工作任务,财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在企业自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县财政局组织抽查18户企业。1981年,重点检查3个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查出违纪金额5.72万元,增加财政收入5.59万元。同时财政部门还配合有关部门检查3个社办企业、1个生产大队、18户工商企业及2户建材企业,查出投机倒把、贪污盗窃案件2起,金额1.4万余元;还查出企业截留财政收入、乱挤费用66.8万元。1982年,对全县738户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65.8万元,增加财政收入62.9万元。
1983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52.4万元,直接挽回财政损失73.9万元。
1984年4月,成立审计局。财政局监察股人员全部调审计局。局内仍设兼职财政监察人员。同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16万元,挽回财政损失39万元。
1985年8月,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审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检出违纪金额682万元,挽回财政损失493万元,增加财政收入近300万元。是年,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再次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63万元,增加财政收入218万元。
1987年,财政局监察科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全市财政工作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