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军政官吏、公职人员和杂役的薪俸经费,每年约支出白银1900两左右。清末,县衙行政经费平均开支占财政平均总支出的72%;用于地方经济建设、文教事业和社会福利等为数甚少。1907(光绪三十三年),用于文化教育经费银为1053两,1908年为2856两,1909年为4654两。民国时期,县署政费、公安、警察、民团平均支出占财政平均总支出的67%。
建国后,莱阳县财政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节余原则,合理安排各项经费,在有限的财力之内,紧缩行政经费支出,增加经济建设投资和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有: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经济建设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其他支出及上解支出6个方面。1952~1987年,县财政自行安排支出共计39141万元,其中行政费占15.91%,文教卫生事业费占38.22%,经济建设投资费占23.84%,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3.27%,其他支出占8.76%。同时上解给国家36888万元。自行安排支出与上解国家支出总计为76029万元。
行政管理费
清代的行政管理费,主要是地方军政官吏和公职人员、杂役的薪俸经费,每年支出白银1900两左右,约占年收入数的4%左右,占支出总数的72%左右。如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开支官俸役薪银1539.8两,支出杂项银244.6两。
民国时期,行政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行政费、财务行政费、公安经费、警察所警备队经费等,1930年(民国19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46.8%,到1943年,支出比重高达70.82%。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费分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当时财政困难,支出标准很低。
建国后,行政管理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公安支出、司法检察支出3项,1952~1987年,行政管理经费支出622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5.91%。
行政支出 行政支出包括行政机关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其中个人经费部分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离退休人员费用5项。1952~1957年,个人经费支出平均占行政支出的72.3%,公用经费支出占27.7%;1958~1965年分别为74.99%,25.01%;1966~1975年分别为55.75%,44.25%;1976~1985年为46.81%,53.19%。1986年开始,个人经费已合并到公用经费之中。
公安支出 公安经费支出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训经费及其他公安经费。1951~1958年,在行政管理费中单列公安支出。1959~1980年,公安支出列行政支出内;1981~1987年,行政管理费类又专设公安支出。1981年公安支出22万元,1985年支出48.7万元,1987年支出67.2万元。
司法检察支出 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费开支。1950~1982年,司法检察支出列行政支出内,1983年,行政管理费中单列司法检察支出,具体分为司法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司法学校干训费及其他司法检察费。是年,司法检察支出38.3万元,1985年支出41.2万元,1987年支出41.5万元。
事业费
清朝末年,事业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经费支出,此外,还有孤贫救济支出。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救济孤贫口粮、冬衣、布匹共用白银360两。
民国时期的事业费,主要是教育经费和救济支出。1931年(民国20年),莱阳县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36.9%,到1943年只占11.26%;救济费主用于孤贫口粮、慈善团体补助性支出,数额甚少。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事业费支出项目主要有教育经费、卫生经费和抚恤救济费。各级教育经费(公费粮草),由县根据各区需款多少及各区教育收入酌情补助,一般每3个月补助一次。小学实行民办后,政府只给一定的补助费,其余经费支出,中心小学无高级班者,由所在村负担;有高级班者,由完全中心小学所属村负担。1948年后,完小经费由地方粮内开支;初小经费由村经费粮内开支。卫生经费由各行政区按需要自行解决。当时卫生经费支出主要是保证部队、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健康开支的医药费及伤病员的保健待遇费用。抚恤救济费支出项目有牺牲烈士埋葬费、烈士亲属抚恤金、残废军人补助费及社会生活困难者救济费。
建国后,事业费主要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怃恤及社会救济等项事业。1952~1987年,全市事业费支出总额为20153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1.49%。其中教育经费共支出10763万元;文化事业费共支出272万元;卫生事业费共支出2291万元;科学事业费共支出54万元;体育事业费共支出89万元;广播电视事业费共支出153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共支出346万元;抚恤费和社会救济费共支出5194万元。
经济建设费
清朝末期,官府所收银款,除供官府耗用外,主要用于对外赔款,经济建设方面基本未有投资。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财力耗费过大,政府只管收税,不过问经济。1930年,山东省开始拨给莱阳县建设经费,至1935年共计安排建设费53320元,占预算支出的8.1%。1942~1943年,安排建设费36438元,仅占财政预算支出的1.6%。此期间,县抗日民主政府大力扶持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组织群众兴办纺织、榨油合作社,县政府二科(财政科)为其提供原料、收购成品、赊供款项。
建国后,县财政投入经济建设的资金逐渐增多,1952~1987年,累计提供经济建设经费9332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23.84%。其中为企业建设投资3901万元,主要用于发展交通、冶炼、电力和兴建、扩建工矿企业及技术改造;为农林水等部门事业发展支出2143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畜牧业、农机、林业、水利、水产、气象等部门的机构建设、事业发展及技术推广、科学研究等;为发展农业生产投资2694万元,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护、植树造林、水产养殖及扶持村镇发展工副业;为维护城市建设支出594万元,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卫生、城市房屋等建设事业。
其他支出
清朝及民国时期,莱阳县财政中的其他支出无案可稽。
建国后,将征兵经费、军队人口下乡经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财务费、税务经费、农业税征收费、人口普查经费、国库券推销经费、干部下放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等列财政其他支出。有的是经常性支出,有的是特殊时期的专项支出,有的项目有时单设支出科目,有时统在其他科目内。1952~1987年累计支出3430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8.76%。
莱阳市历年财政支出分类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份│行政支出│文教卫生│经济建设│抚恤和 │其他支出│支出合计│上解支出│支出总计│
│ │ │支出 │支出 │救济支出│ │ │ │ │
├──┼────┼────┼────┼────┼────┼────┼────┼────┤
│1950│ │ │ │ │ │ │ │ │
├──┼────┼────┼────┼────┼────┼────┼────┼────┤
│1951│ │ │ │ │ │ │ │ │
├──┼────┼────┼────┼────┼────┼────┼────┼────┤
│1952│43.2 │7.0 │0.3 │23.5 │0.9 │74.9 │ │74.9 │
├──┼────┼────┼────┼────┼────┼────┼────┼────┤
│1953│75.0 │74.7 │1.9 │35.0 │ │186.6 │465.9 │652.5 │
├──┼────┼────┼────┼────┼────┼────┼────┼────┤
│1954│74.8 │64.1 │2.4 │49.9 │ │191.2 │10.7 │201.9 │
├──┼────┼────┼────┼────┼────┼────┼────┼────┤
│1955│73.3 │62.4 │7.4 │36.8 │ │179.9 │32.7 │212.6 │
├──┼────┼────┼────┼────┼────┼────┼────┼────┤
│1956│99.6 │64.0 │13.7 │43.9 │1.0 │222.2 │ │222.2 │
├──┼────┼────┼────┼────┼────┼────┼────┼────┤
│1957│88.6 │144.6 │17.6 │36.1 │0.7 │287.6 │ │287.6 │
├──┼────┼────┼────┼────┼────┼────┼────┼────┤
│1958│168.2 │309.3 │497.5 │67.6 │3.5 │1046.1 │1206.9 │2253.0 │
├──┼────┼────┼────┼────┼────┼────┼────┼────┤
│1959│157.4 │301.1 │703.4 │55.0 │3.7 │1220.6 │1137.8 │2358.4 │
├──┼────┼────┼────┼────┼────┼────┼────┼────┤
│1960│157.6 │373.8 │1101.4 │159.0 │3.1 │1794.0 │1405.8 │3199.8 │
├──┼────┼────┼────┼────┼────┼────┼────┼────┤
│1961│154.7 │278.8 │551.7 │186.6 │2.8 │1174.6 │918.5 │2093.1 │
├──┼────┼────┼────┼────┼────┼────┼────┼────┤
│1962│85.0 │170.5 │56.1 │51.0 │4.4 │367.0 │652.5 │1019.5 │
├──┼────┼────┼────┼────┼────┼────┼────┼────┤
│1963│84.0 │173.0 │41.8 │59.7 │1.2 │359.7 │696.8 │1056.5 │
├──┼────┼────┼────┼────┼────┼────┼────┼────┤
│1964│86.0 │194.3 │57.1 │65.1 │4.5 │407.0 │689.2 │1096.2 │
├──┼────┼────┼────┼────┼────┼────┼────┼────┤
│1965│86.1 │196.7 │50.1 │94.6 │23.9 │451.4 │763.5 │1214.9 │
├──┼────┼────┼────┼────┼────┼────┼────┼────┤
│1966│89.5 │224.4 │69.5 │87.2 │38.0 │508.6 │575.3 │1083.9 │
├──┼────┼────┼────┼────┼────┼────┼────┼────┤
│1967│78.2 │214.1 │64.4 │88.6 │8.3 │453.6 │592.6 │1046.2 │
├──┼────┼────┼────┼────┼────┼────┼────┼────┤
│1968│81.2 │194.8 │52.7 │85.2 │9.3 │423.2 │554.7 │977.9 │
├──┼────┼────┼────┼────┼────┼────┼────┼────┤
│1969│77.4 │186.5 │362.0 │86.5 │56.0 │768.4 │580.4 │1348.8 │
├──┼────┼────┼────┼────┼────┼────┼────┼────┤
│1970│92.7 │214.8 │69.7 │92.8 │17.7 │487.7 │869.5 │1357.2 │
├──┼────┼────┼────┼────┼────┼────┼────┼────┤
│1971│119.0 │253.3 │211.0 │111.8 │7.6 │702.7 │1011.4 │1714.1 │
├──┼────┼────┼────┼────┼────┼────┼────┼────┤
│1972│134.2 │331.0 │160.0 │105.6 │6.2 │737.0 │1102.0 │1839.0 │
├──┼────┼────┼────┼────┼────┼────┼────┼────┤
│1973│122.1 │346.4 │202.1 │92.1 │5.7 │768.4 │1056.3 │1824.7 │
├──┼────┼────┼────┼────┼────┼────┼────┼────┤
│1974│125.5 │364.9 │234.5 │111.7 │22.9 │859.5 │797.0 │1656.5 │
├──┼────┼────┼────┼────┼────┼────┼────┼────┤
│1975│150.5 │393.2 │233.0 │110.1 │69.2 │956.0 │1046.9 │2002.9 │
├──┼────┼────┼────┼────┼────┼────┼────┼────┤
│1976│143.7 │414.2 │199.0 │117.1 │63.8 │937.8 │1190.0 │2127.8 │
├──┼────┼────┼────┼────┼────┼────┼────┼────┤
│1977│157.8 │420.7 │234.1 │129.5 │41.8 │983.9 │1522.5 │2506.4 │
├──┼────┼────┼────┼────┼────┼────┼────┼────┤
│1978│155.8 │488.3 │362.4 │169.4 │82.4 │1258.3 │1689.2 │2947.5 │
├──┼────┼────┼────┼────┼────┼────┼────┼────┤
│1979│212.2 │544.6 │277.0 │240.5 │69.8 │1344.1 │1178.7 │2522.8 │
├──┼────┼────┼────┼────┼────┼────┼────┼────┤
│1980│197.7 │695.4 │510.2 │231.8 │40.8 │1675.9 │1827.8 │3503.7 │
├──┼────┼────┼────┼────┼────┼────┼────┼────┤
│1981│219.2 │681.9 │236.5 │233.6 │40.8 │1412.0 │1843.6 │3255.6 │
├──┼────┼────┼────┼────┼────┼────┼────┼────┤
│1982│343.6 │829.7 │418.1 │409.7 │85.4 │2086.5 │1642.0 │3728.5 │
├──┼────┼────┼────┼────┼────┼────┼────┼────┤
│1983│314.8 │883.2 │230.6 │347.7 │114.5 │1890.8 │1787.5 │2678.3 │
├──┼────┼────┼────┼────┼────┼────┼────┼────┤
│1984│373.9 │936.5 │259.0 │230.0 │101.5 │1900.9 │1881.6 │3782.5 │
├──┼────┼────┼────┼────┼────┼────┼────┼────┤
│1985│447.6 │1196.0 │374.4 │323.6 │165.3 │2506.9 │2009.6 │4516.5 │
├──┼────┼────┼────┼────┼────┼────┼────┼────┤
│1986│538.4 │1338.8 │661.9 │359.9 │716.8 │3615.8 │2250.2 │5866.0 │
├──┼────┼────┼────┼────┼────┼────┼────┼────┤
│1987│617.8 │1391.9 │807.4 │465.6 │1617.1 │4899.8 │1899.0 │6798.8 │
├──┼────┼────┼────┼────┼────┼────┼────┼────┤
│合计│6226 │14959 │9332 │5194 │3430 │39141 │36888 │76029 │
└──┴────┴────┴────┴────┴────┴────┴────┴────┘
注:1952年支出是预算内支出,不包括村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