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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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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莱阳县官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征收农业丁银、漕粮(光绪初年易名为丁徭和地赋),次为盐税、契税、当税、烟酒税及其他杂税杂捐。民国时期,财政收入除征收农业田赋和因袭清朝征收的税捐外,又随田赋增加教育、警备、警察、建设、感化、河工等若干附捐,并增加油税、印花税、牲畜税、营业税等10余种税收。
建国后,县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各税、企业收入、公债、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契税、规费、罚没追赃变价等其他收入。其中农业税、工商各税的征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详见本编第二章三、四节)。1953年全县财政收入完成516.3万元,1987年达到4731.6万元,增加8.16倍。1950~1987年,莱阳市共完成财政收入66197.3万元,其中农业税占16.3%,工商各税占62.2%,企业收入占20.5%,公债占0.4%,其他收入占0.6%。
农业税收入
农业税是历代莱阳官府的重要财源。清代,按人口征收税银,按土地征收漕粮。1881(光绪七年)全县年实收地丁银55924两。光绪三十八年改收制钱。
1912年(民国元年),莱阳县财政除田赋收入之外,年收各种附捐12万元。1929年,征收仓谷折制钱1.35万贯,此后,各种附捐猛增。1934年,田赋每元带各种附捐8.07元,相当于田赋收入的8倍多。
建国后,计征办法变更过多次。无论采取何法,均以征收粮食实物为主。1958年,对各种粮食作物常年产量与征收税额一律折合为“标准粮”计算,以金额结算,实行征收、减免两条线。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预征,全年结算。
1987年1月,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开始征收农业税。同年4月,对非生产建设征用的可耕地开始征税,归于财政收入。莱阳县规定,城镇占地每平方米纳税5.1元;乡村集体占地每平方米纳税4.7元;农民个人占地每平方米纳税2.35元。
(农业税的演变、征收情况详见本编第二章第三节)
工商各税收入
工商各税征收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工商各税的种类、细目、税率经常变化,税收数额不断增加(详见本编第二章第四节)。
企业收入
清代及民国初年,莱阳县官营企业收入无资料记载。1931年(民国20年)以后,相继建立平民工厂、农事试验场、度量衡核定所、屠宰厂等,实业收入随之有所增加。1942年,实业收入为3974元,占当年预算收入的5.2‰。次年,实业收入为8350元,占当年预算收入的5.5‰。
新中国建立后,企业收入逐步成为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1954年到1987年,全县企业收入共计为11895.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7.97%。
上交利润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县属国营企业利润开始纳入县财政收入范围。至1957年底,全县国营企业中只有园艺场、电影院的收入归县财政。
1958年10月,莱西县合并于莱阳县,国营企业数量有所增加。是年,工业、商业下放到地方管理,供销合作社改为商业管理,企业收入明显上升。但在“大跃进”的浪潮中,盲目兴建一些企业,超过了地方财力与物力的承受限度,到1961年部分国营企业只得关停。是年,莱阳县与莱西县分治,莱阳县属国营企业经过调整还剩9家。企业收入有所下降。1958~1962年,全县工业企业上交利润30万元,商业企业上交1410.7万元。
1963年,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经济发展方针后,企业收入稳步上升。1963~1965年,企业上交利润745.5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4%。
1964年起,国家允许企业用实现利润归还小型技措贷款,上交利润有所减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工业企业上交利润明显下降。
1970年,物资系统下放到县管理,基层供销社改为按39%的比例税率上交利润,企业收入又有明显增加。1971~1975年,全县企业上交利润2891.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32.9%。
1976年,县内一部分企业划为五小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发电厂又划归烟台专署,企业上交利润有所下降。1976~1980年,企业上交利润2372.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19%。
1978年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经济方针,企业发展较快,上交利润也随之增加。1981~1985年,企业上交利润为3050.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0%。
1986~1987年,莱阳预算内企业实现利润1941万元,其中1986年为936.3万元,1987年为1004.7万元。此外,两年还上解利润332万元。
基本折旧基金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提出的基本折旧基金开始全部上交财政,以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1958~1966年累计上交356.3万元。1968年起,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办法,国营企业提出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主管部门和企业本身,用作固定资产更新、老设备技术改造以及劳动保护、新产品试制等开支。1971年,莱阳县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39%列为预算外管理,用于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1971~1987年,集中折旧基金总额为731.4万元。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建国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交财政。1958~1966年,全县国营企业上交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1.4万元。1968年开始,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财政,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资金占用费1980年10月起,地方国营工交企业按照每月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需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费率为2.1‰,当年收入3.2万元。1981年,对实行利润留成的工交企业,开始按国家规定基金的帐面余额计算固定资金占用费。不同性质的企业,月率不同,高者为5‰,低者为2‰。是年共收基金占用费11.6万元。1982年始,所有工交企业都要交纳固定基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是年,收入资金占用费6.1万元。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停止收取资金占用费。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含契税征收、规费收入、罚没及追赃变价收入、公产收入、排污费征收及发行公债、国库券收入等。清朝时期,莱阳县就有契税收入,但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民国时期沿袭,1935~1936年契税收入10.6万元。建国后,契税收入时断时续。1953~1955年收入7.8万元,1966~1967年收入3.4万元,1971~1977年收入1.04万元。1978年以后,停止征收契税。其他杂项收入均在建国后开始实行,收入断续不定。1953~1987年,规费收入累计为10.4万元;1958~1987年罚没及追赃变价收入累计为93.5万元;1982年至1987年征收排污费94.7万元。

民国时期部分年份莱阳地方财政收入表 单位:元
┌────┬─────────────────────────────┐
│科目 │年份 │
│ ├─────┬─────┬─────┬─────┬─────┤
│ │1924 │1928 │1929 │1931 │1933 │
│ │(民国13年)│(民国17年)│(民国18年)│(民国20年)│(民国22年)│
├────┼─────┼─────┼─────┼─────┼─────┤
│收入门 │ │ │ │ │ │
├────┼─────┼─────┼─────┼─────┼─────┤
│田赋附加│101566 │ │ │113245 │112851 │
├────┼─────┼─────┼─────┼─────┼─────┤
│杂捐 │ │2217000 │1145000 │10339 │ │
├────┼─────┼─────┼─────┼─────┼─────┤
│公款 │ │ │ │9152 │ │
├────┼─────┼─────┼─────┼─────┼─────┤
│公产 │ │ │ │209 │ │
├────┼─────┼─────┼─────┼─────┼─────┤
│附捐 │ │ │ │ │84639 │
├────┼─────┼─────┼─────┼─────┼─────┤
│合计 │101566 │2217000 │1145000 │132945 │197490 │
└────┴─────┴─────┴─────┴─────┴─────┘

莱阳市历年财政收入分项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份│农业税 │工商各税│企业收入│其他收入│收入合计│公债收入│收入总计│
├──┼────┼────┼────┼────┼────┼────┼────┤
│1950│ │76.6 │ │ │76.6 │ │76.6 │
├──┼────┼────┼────┼────┼────┼────┼────┤
│1951│ │139.2 │ │ │139.2 │ │139.2 │
├──┼────┼────┼────┼────┼────┼────┼────┤
│1952│ │161.8 │ │ │161.8 │ │161.8 │
├──┼────┼────┼────┼────┼────┼────┼────┤
│1953│274.7 │233.6 │ │8.0 │516.3 │ │516.3 │
├──┼────┼────┼────┼────┼────┼────┼────┤
│1954│289.5 │455.1 │0.1 │11.7 │756.4 │370 │793.4 │
├──┼────┼────┼────┼────┼────┼────┼────┤
│1955│299.8 │432.2 │0.1 │8.0 │740.1 │26.4 │766.5 │
├──┼────┼────┼────┼────┼────┼────┼────┤
│1956│290.0 │329.9 │1.0 │5.0 │625.9 │25.2 │651.1 │
├──┼────┼────┼────┼────┼────┼────┼────┤
│1957│294.4 │336.3 │1.4 │1.5 │633.6 │38.4 │672.0 │
├──┼────┼────┼────┼────┼────┼────┼────┤
│1958│661.0 │674.8 │419.1 │5.5 │1760.4 │87.6 │1848.0 │
├──┼────┼────┼────┼────┼────┼────┼────┤
│1959│703.4 │838.8 │237.5 │6.2 │1785.9 │2.9 │1788.8 │
├──┼────┼────┼────┼────┼────┼────┼────┤
│1960│409.3 │896.2 │718.2 │20.1 │2043.8 │ │2043.8 │
├──┼────┼────┼────┼────┼────┼────┼────┤
│1961│394.6 │568.7 │358.6 │31.0 │1352.9 │ │1352.9 │
├──┼────┼────┼────┼────┼────┼────┼────┤
│1962│221.4 │515.1 │179.2 │30.4 │946.1 │ │946.1 │
├──┼────┼────┼────┼────┼────┼────┼────┤
│1963│234.9 │508.6 │261.2 │5.2 │1009.9 │ │1009.9 │
├──┼────┼────┼────┼────┼────┼────┼────┤
│1964│211.2 │508.0 │261.7 │3.7 │948.6 │ │984.6 │
├──┼────┼────┼────┼────┼────┼────┼────┤
│1965│217.6 │630.8 │266.2 │8.2 │1122.8 │ │1122.8 │
├──┼────┼────┼────┼────┼────┼────┼────┤
│1966│252.0 │540.5 │197.7 │1.6 │991.8 │ │991.8 │
├──┼────┼────┼────┼────┼────┼────┼────┤
│1967│256.2 │594.9 │185.0 │3.6 │1039.7 │ │1039.7 │
├──┼────┼────┼────┼────┼────┼────┼────┤
│1968│232.3 │584.7 │149.9 │6.3 │973.2 │ │973.2 │
├──┼────┼────┼────┼────┼────┼────┼────┤
│1969│260.6 │591.4 │156.8 │9.4 │1018.2 │ │1018.2 │
├──┼────┼────┼────┼────┼────┼────┼────┤
│1970│247.4 │574.3 │508.4 │7.7 │1337.8 │ │1337.8 │
├──┼────┼────┼────┼────┼────┼────┼────┤
│1971│243.5 │705.1 │597.9 │9.6 │1556.1 │ │1556.1 │
├──┼────┼────┼────┼────┼────┼────┼────┤
│1972│238.6 │855.5 │720.7 │8.2 │1823.0 │ │1823.0 │
├──┼────┼────┼────┼────┼────┼────┼────┤
│1973│229.6 │908.4 │663.6 │8.2 │1809.8 │ │1809.8 │
├──┼────┼────┼────┼────┼────┼────┼────┤
│1974│242.3 │982.1 │395.2 │6.4 │1626.0 │ │1626.0 │
├──┼────┼────┼────┼────┼────┼────┼────┤
│1975│240.1 │1215.1 │513.9 │2.7 │1971.8 │ │1971.8 │
├──┼────┼────┼────┼────┼────┼────┼────┤
│1976│240.6 │1421.9 │461.1 │4.4 │2128.0 │ │2128.0 │
├──┼────┼────┼────┼────┼────┼────┼────┤
│1977│232.4 │1716.4 │626.9 │12.4 │2588.1 │ │2588.1 │
├──┼────┼────┼────┼────┼────┼────┼────┤
│1978│229.2 │2029.5 │635.2 │4.6 │2898.5 │ │2898.5 │
├──┼────┼────┼────┼────┼────┼────┼────┤
│1979│263.0 │1878.0 │281.6 │1.8 │2424.4 │ │2424.4 │
├──┼────┼────┼────┼────┼────┼────┼────┤
│1980│264.8 │1935.7 │370.5 │5.8 │2576.8 │ │2576.8 │
├──┼────┼────┼────┼────┼────┼────┼────┤
│1981│133.6 │1916.7 │665.4 │4.5 │2720.2 │ │2720.2 │
├──┼────┼────┼────┼────┼────┼────┼────┤
│1982│107.8 │2085.5 │619.2 │13.6 │2826.1 │ │2826.1 │
├──┼────┼────┼────┼────┼────┼────┼────┤
│1983│283.3 │2151.1 │598.7 │20.3 │3053.4 │ │3053.4 │
├──┼────┼────┼────┼────┼────┼────┼────┤
│1984│276.8 │2314.3 │580.4 │32.4 │3203.9 │ │3203.9 │
├──┼────┼────┼────┼────┼────┼────┼────┤
│1985│311.9 │3247.9 │47.3 │71.8 │3678.9 │ │3678.9 │
├──┼────┼────┼────┼────┼────┼────┼────┤
│1986│353.7 │3639.3 │251.4 │101.8 │4346.2 │ │4346.2 │
├──┼────┼────┼────┼────┼────┼────┼────┤
│1987│417.3 │4195.5 │35.9 │154.7 │4731.6 │ │4731.6 │
├──┼────┼────┼────┼────┼────┼────┼────┤
│合计│10058.8 │43389.5 │11895.2 │636.3 │65979.8 │217.5 │66197.3 │
└──┴────┴────┴────┴────┴────┴────┴────┘
说明:1958~1961年含莱西县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