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财政收入上解和留用均由中央统一规定。
民国初年,财政体制沿用清朝旧制。1928年(民国17年),开始划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收支标准。1930年,山东省开始实行县级编报年度预算制度。1932年,开始逐年编制财政决算。1935年,财政收支明确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县级以田赋为主。1942年1月,县级财政划为自治财政系统。
1940年5月后,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入全部上解专署,县地方所需经费按年编制预决算,向专署报领。此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
1950年,国家开始实行集中预算管理,莱阳县财政收入全部上解专署,所需经费按年编制预算由专署批拨。1951年,县财政被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列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整分成收入3种。省划给莱阳县的固定收入为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未划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省给予补助。
1954年,山东省按照三项固定比例收入规定,对莱阳县实行以农业税与工商营业税两项增划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分成比例是:中央为65%,省为15%,县为20%;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是:中央为60%,县为40%。1955~1957年,分成比例每年变动。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划给县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3种。是年,莱阳县开始建立乡级财政,乡(人民公社)成立财务科,县财政对其实行财务包干,1959年5月废止。
1959年,山东省对莱阳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和邮电、外贸等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全部划给莱阳地方参加分成。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1962年,国家对财政管理和预算体制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办法,财政收支由中央、大区和省三级集中控制,县级财政控制范围缩小,以便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上级给核定预算收入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上缴给国家。3年中,莱阳县共上解国家3169.8余万元。从1971年起,按国家规定,“五小企业”留利的60%归县财政机动使用。
1974年,试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烟台地区对莱阳县未定超收分成比例,而是根据地区实际提出数,按县财政收入情况,分配留成数字,年留成额为15万元。
1976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财政除多收多分成外,年初安排预算时,按1974年体制规定先给地方分配一笔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的财政管理制度。增收分成的计算方法是:以上一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比上一年决算增加部分,按增收分成比例计算即为地方机动财力。
1979年,山东省对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水电站和汽车运输队,实行“五五”利润留成办法。规定企业的盈利,以缴库利润为准,县留50%,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县办工业技术改造和革新挖潜。企业的亏损,80%由国家财政退库弥补,20%由县财政自行负担。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划分一定的范围,根据确定的收支基数实行包干。其收入范围为:除盐税和工商税外,其余均属县级收入。支出系一般行政事业费,按收入与支出基数比较,确定上缴和留用比例。五年不变,块块安排,自求平衡。
1982年,烟台地区对莱阳县财政管理由“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其收入范围划分为: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除盐税收入外,其余收入均归县。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的确定,是以1979年财政收入上下分级时收支级数为基础进行调整,一定三年不变。
1984年,省财政厅规定,第二步利改税后新增加的“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参入总额分成。企业上缴县财政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仍按第一步利改税规定执行,即50%交国库,50%留县财政。
1985年起,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范围是:除中央、省、市三级固定收入外,划分县级固定收入和县市共享收入。县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5种地方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其他收入、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共享收入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建筑税,县经营粮食、外贸企业亏损。在实际执行当中基本上维持了原总额分成办法。把原县办工业上缴利润“五五”分成调入预算内后,除排污费、城市建设税、水资源费作为县级固定收入外,均按总额分成,县分成比例为44.9%,体制补助为115.1万元。是年,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计算征收标准粮每公斤0.40元,比原来多征的部分按50%分成。粮食企业下放,烟台市核定平价粮定额补贴215万元,亏损计划为155万元。同年,莱阳县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颁发乡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羊郡镇、照旺庄乡进行乡镇级财政管理试点,年末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起乡镇级财政,将原乡镇财政组改为财政科。
1987年,烟台市对莱阳市由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体制,改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基数,增加增长分成比例。增长分档分成的比例为:比上一年增长8%以内部分,增加分成5%;增长8%~15%部分,增加分成15%;增长15%以上部分,按增长8%以上至15%部分的比例与全留之差的一半的比例再增加分成。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朝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财政收入上解和留用均由中央统一规定。
民国初年,财政体制沿用清朝旧制。1928年(民国17年),开始划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收支标准。1930年,山东省开始实行县级编报年度预算制度。1932年,开始逐年编制财政决算。1935年,财政收支明确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县级以田赋为主。1942年1月,县级财政划为自治财政系统。
1940年5月后,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入全部上解专署,县地方所需经费按年编制预决算,向专署报领。此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
1950年,国家开始实行集中预算管理,莱阳县财政收入全部上解专署,所需经费按年编制预算由专署批拨。1951年,县财政被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列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整分成收入3种。省划给莱阳县的固定收入为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未划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省给予补助。
1954年,山东省按照三项固定比例收入规定,对莱阳县实行以农业税与工商营业税两项增划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分成比例是:中央为65%,省为15%,县为20%;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是:中央为60%,县为40%。1955~1957年,分成比例每年变动。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划给县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3种。是年,莱阳县开始建立乡级财政,乡(人民公社)成立财务科,县财政对其实行财务包干,1959年5月废止。
1959年,山东省对莱阳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和邮电、外贸等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全部划给莱阳地方参加分成。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1962年,国家对财政管理和预算体制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办法,财政收支由中央、大区和省三级集中控制,县级财政控制范围缩小,以便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上级给核定预算收入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上缴给国家。3年中,莱阳县共上解国家3169.8余万元。从1971年起,按国家规定,“五小企业”留利的60%归县财政机动使用。
1974年,试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烟台地区对莱阳县未定超收分成比例,而是根据地区实际提出数,按县财政收入情况,分配留成数字,年留成额为15万元。
1976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财政除多收多分成外,年初安排预算时,按1974年体制规定先给地方分配一笔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的财政管理制度。增收分成的计算方法是:以上一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比上一年决算增加部分,按增收分成比例计算即为地方机动财力。
1979年,山东省对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水电站和汽车运输队,实行“五五”利润留成办法。规定企业的盈利,以缴库利润为准,县留50%,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县办工业技术改造和革新挖潜。企业的亏损,80%由国家财政退库弥补,20%由县财政自行负担。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划分一定的范围,根据确定的收支基数实行包干。其收入范围为:除盐税和工商税外,其余均属县级收入。支出系一般行政事业费,按收入与支出基数比较,确定上缴和留用比例。五年不变,块块安排,自求平衡。
1982年,烟台地区对莱阳县财政管理由“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其收入范围划分为: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除盐税收入外,其余收入均归县。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的确定,是以1979年财政收入上下分级时收支级数为基础进行调整,一定三年不变。
1984年,省财政厅规定,第二步利改税后新增加的“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参入总额分成。企业上缴县财政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仍按第一步利改税规定执行,即50%交国库,50%留县财政。
1985年起,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范围是:除中央、省、市三级固定收入外,划分县级固定收入和县市共享收入。县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5种地方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其他收入、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共享收入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建筑税,县经营粮食、外贸企业亏损。在实际执行当中基本上维持了原总额分成办法。把原县办工业上缴利润“五五”分成调入预算内后,除排污费、城市建设税、水资源费作为县级固定收入外,均按总额分成,县分成比例为44.9%,体制补助为115.1万元。是年,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计算征收标准粮每公斤0.40元,比原来多征的部分按50%分成。粮食企业下放,烟台市核定平价粮定额补贴215万元,亏损计划为155万元。同年,莱阳县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颁发乡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羊郡镇、照旺庄乡进行乡镇级财政管理试点,年末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起乡镇级财政,将原乡镇财政组改为财政科。
1987年,烟台市对莱阳市由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体制,改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基数,增加增长分成比例。增长分档分成的比例为:比上一年增长8%以内部分,增加分成5%;增长8%~15%部分,增加分成15%;增长15%以上部分,按增长8%以上至15%部分的比例与全留之差的一半的比例再增加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