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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供应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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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部队所需粮秣及地方政府和教育用粮,按照计划标准,均由粮油管理部门统一筹备、调拨、供应。
建国初期,粮食部门在按计划标准及时供应部队、机关、学校所需粮油的同时,还调集大批粮食在集市销售,以平抑粮价,抵制粮商、粮贩对市集粮食的垄断。当时全县每一集日(时全县63处城乡集市,每一集期10多处集市点)销售粮食数量由通常3~4万公斤增到5万公斤以上。
1953年10月实行粮油统销政策后,境内一直坚持计划供应销售,对城镇非农业人口所需粮油,实行定人定量供应制。自1955年开始,按照人的年龄、工种、劳动强度和社会职业不同而分“三等九级”进行定量供应。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有别,重体力者和轻体力者分等,成人和儿童分级,有工作者和闲居者标准不同。对农业人口所需粮油按计划实行统销、奖励;对农村缺粮户按计划返销供应,对农村缺油户实行定量凭票供应,每人每年食油1.75公斤,婚丧嫁娶或增添人口,需要食油,按实际需要,由村(或农业社)证明予以供应;对工业用粮和行业用粮,实行计划调拨供应。
1955年8月,国家颁发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后,对农村缺粮户定销数一年评定一次。评定后,粮食部门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当地有什么粮食就供应什么粮食”的原则保证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粮和工业用粮,按照《城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实行计划供应。这种供应销售方法,一直延续多年未变。
为搞好粮油供应销售,1986年,粮食部门组织粮油服务队,送货供应到单位和用户。1987年,粮油服务队仅为离退休老干部送粮油食品就达26.2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