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供销社在坚持社内自营服务的同时,还兼为国家代购粮食、花生。1947年冬,为支援人民解放军收复莱阳城,莱东县旌旗区、村合作社,仅一天多时间就征购花生米1.5万公斤。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粮油购销管理部门,按时公布粮油牌价,在市场粮食、油料价格低于牌价时,委托基层供销社大量收购粮食、油料,以平抑粮油价格,制止不法粮商对粮油市场的垄断。
195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县内开始实行粮油统购,对农村剩余粮油按计划进行征购(即统购、收购)。征购期间关闭粮油市场,不准贩运、倒卖,对抢购、贩运、倒卖和囤积粮油的不法粮商进行严厉打击。为加强对花生油料的收购控制,县人民政府对油料的统购办法为:农业社(户)按春季预购核定的任务缴售,从花生产量中扣去种子、自食量和国家征收数量外,剩余部分的95%由国家进行加价收购。如因灾情减产,达不到预购核定产量,则以实产核减缴售任务;对超产部分动员卖给国家,每超卖50公斤花生米,以优等价返还饼肥30公斤。每亩留种子11.5公斤(花生仁),每1人口留油料6.5公斤(花生仁)。
为促进花生生产,每年花生种植时,国家付给20%的收购定金。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多年。
自1953年开始,根据国家规定,莱阳县对大豆(黄豆)、吉豆(赤豆)、红小豆、绿豆,采用换购办法。即:每收1公斤吉豆、红小豆、绿豆,付给农业社或农民1.5公斤小麦,或付给1.5公斤化肥;如果用大豆、吉豆、红小豆、绿豆抵顶征购粮,则1公斤抵顶1.5公斤粮食。
1955年8月,国家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购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其定产,即根据各户农民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经管条件,评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莱阳县是以1954年征购数量与1955年粮食产量对照确定定产数量的;其定购,即对余粮农户实行预定收购,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外,对多余粮食,按80%~90%的比例计算定购数量。收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其定销,即对农村缺粮户确定销售供粮数(详见第四节)。“三定”政策实行后,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957年,国家根据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新情况,颁发《粮食统购统销补充规定》,强调粮食分配,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坚持粮食三定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以丰(年)补歉(年),保证粮食正常收入。
1958年,成立农村公共食堂,社员统一在食堂就餐,粮油“三定”政策停止。1962年恢复实施。是年,为激励农民多缴售油料,莱阳县对缴售50公斤花生油者,奖励化肥15公斤,布票1.6米,针织票1.6米,食糖0.6公斤,香烟5盒。
1965年,莱阳县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的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对增产增购、减产减购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发生任何征购“过头粮”现象。
1971年8月,根据国家有关指示,莱阳县对生产队缴售任务外的粮油,开始采取加价奖励的办法进行收购。是年,全县平均亩产粮食231公斤,社员每人口粮215公斤,国家征购粮食3821万公斤。
1975年,全县平均亩产粮食419公斤,社员口粮每人242公斤,国家征购粮食6788万公斤。万第公社征购粮食超过500万公斤,其中,小徐格庄大队征购粮食超过50万公斤。此后,粮食征购标准一直稳定在5年不变的基础上。
1979年4月,国家大幅度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粮食价平均提高20%,油料价平均提高25%,超购部分在新价基础上提高50%。是年,全县征购夏粮5174万公斤。
1983年,粮油征购开始采取以户为单位交售、结算办法,全县征购粮食8777万公斤。
1984年,国家对粮食统购政策进行较大调整,减少粮食征购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范围。
1985年4月,莱阳县将粮食收购价格,由基数计价法改为比例计价法。农民粮食销售价格,由原来的超购加价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定购计划外的粮食和不实行定购的粮食品种,由农民自行处理。
1986年,全县收购粮食3650万公斤,收购花生米783万公斤,加价收购粮食3580万公斤。粮油议价公司认真贯彻议价经营政策,实现粮油议价经营利润在全省居第一位。
1987年,全市收购粮食3750万公斤,加价收购5025万公斤。市粮油议价公司立足于搞好服务,着眼于提高社会效益,派人到省外采购粮油9.25万吨,实现利润138.82万元。
第三节 粮油征购
解放战争时期,供销社在坚持社内自营服务的同时,还兼为国家代购粮食、花生。1947年冬,为支援人民解放军收复莱阳城,莱东县旌旗区、村合作社,仅一天多时间就征购花生米1.5万公斤。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粮油购销管理部门,按时公布粮油牌价,在市场粮食、油料价格低于牌价时,委托基层供销社大量收购粮食、油料,以平抑粮油价格,制止不法粮商对粮油市场的垄断。
195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县内开始实行粮油统购,对农村剩余粮油按计划进行征购(即统购、收购)。征购期间关闭粮油市场,不准贩运、倒卖,对抢购、贩运、倒卖和囤积粮油的不法粮商进行严厉打击。为加强对花生油料的收购控制,县人民政府对油料的统购办法为:农业社(户)按春季预购核定的任务缴售,从花生产量中扣去种子、自食量和国家征收数量外,剩余部分的95%由国家进行加价收购。如因灾情减产,达不到预购核定产量,则以实产核减缴售任务;对超产部分动员卖给国家,每超卖50公斤花生米,以优等价返还饼肥30公斤。每亩留种子11.5公斤(花生仁),每1人口留油料6.5公斤(花生仁)。
为促进花生生产,每年花生种植时,国家付给20%的收购定金。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多年。
自1953年开始,根据国家规定,莱阳县对大豆(黄豆)、吉豆(赤豆)、红小豆、绿豆,采用换购办法。即:每收1公斤吉豆、红小豆、绿豆,付给农业社或农民1.5公斤小麦,或付给1.5公斤化肥;如果用大豆、吉豆、红小豆、绿豆抵顶征购粮,则1公斤抵顶1.5公斤粮食。
1955年8月,国家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购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其定产,即根据各户农民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经管条件,评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莱阳县是以1954年征购数量与1955年粮食产量对照确定定产数量的;其定购,即对余粮农户实行预定收购,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外,对多余粮食,按80%~90%的比例计算定购数量。收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其定销,即对农村缺粮户确定销售供粮数(详见第四节)。“三定”政策实行后,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957年,国家根据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新情况,颁发《粮食统购统销补充规定》,强调粮食分配,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坚持粮食三定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以丰(年)补歉(年),保证粮食正常收入。
1958年,成立农村公共食堂,社员统一在食堂就餐,粮油“三定”政策停止。1962年恢复实施。是年,为激励农民多缴售油料,莱阳县对缴售50公斤花生油者,奖励化肥15公斤,布票1.6米,针织票1.6米,食糖0.6公斤,香烟5盒。
1965年,莱阳县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的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对增产增购、减产减购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发生任何征购“过头粮”现象。
1971年8月,根据国家有关指示,莱阳县对生产队缴售任务外的粮油,开始采取加价奖励的办法进行收购。是年,全县平均亩产粮食231公斤,社员每人口粮215公斤,国家征购粮食3821万公斤。
1975年,全县平均亩产粮食419公斤,社员口粮每人242公斤,国家征购粮食6788万公斤。万第公社征购粮食超过500万公斤,其中,小徐格庄大队征购粮食超过50万公斤。此后,粮食征购标准一直稳定在5年不变的基础上。
1979年4月,国家大幅度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粮食价平均提高20%,油料价平均提高25%,超购部分在新价基础上提高50%。是年,全县征购夏粮5174万公斤。
1983年,粮油征购开始采取以户为单位交售、结算办法,全县征购粮食8777万公斤。
1984年,国家对粮食统购政策进行较大调整,减少粮食征购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范围。
1985年4月,莱阳县将粮食收购价格,由基数计价法改为比例计价法。农民粮食销售价格,由原来的超购加价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定购计划外的粮食和不实行定购的粮食品种,由农民自行处理。
1986年,全县收购粮食3650万公斤,收购花生米783万公斤,加价收购粮食3580万公斤。粮油议价公司认真贯彻议价经营政策,实现粮油议价经营利润在全省居第一位。
1987年,全市收购粮食3750万公斤,加价收购5025万公斤。市粮油议价公司立足于搞好服务,着眼于提高社会效益,派人到省外采购粮油9.25万吨,实现利润138.82万元。